摘要:近日,网友@白马跃潭通过社交平台发布动态称,国庆节期间把手机设置成飞行模式了,回来开机就看到了小催们写的“小作为”,可能是因为打不通号码,看小催发的内容很急,其中不仅带着虚构成分,甚至还带着威胁,那么问题来了,网友@白马跃潭收到的是一些什么样的短信呢?
近日,网友@白马跃潭通过社交平台发布动态称,国庆节期间把手机设置成飞行模式了,回来开机就看到了小催们写的“小作为”,可能是因为打不通号码,看小催发的内容很急,其中不仅带着虚构成分,甚至还带着威胁,那么问题来了,网友@白马跃潭收到的是一些什么样的短信呢?
首先,我们先看看第一条,这个钱你可以暂时先放一放,一分钱不用去处理了,把情况给父母沟通清楚,我现在打电话通知一下,让他们想办法帮你把这件事处理到位。这是第一条,威胁要点是打电话给父母。
关键点:当小催提出 “这个钱你可以暂时先放一放,一分钱不用去处理了,把情况给父母沟通清楚,我现在打电话通知一下,让他们想办法帮你把这件事处理到位” 时,表面看似 “给出解决方案”,实则暗藏以 “联系父母” 为手段的威胁,这种行为存在多重违规与风险,具体可从三方面剖析: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及银保监会关于催收的相关规定,欠款人的家庭关系信息(如父母联系方式)属于个人隐私范畴,除非当事人明确授权或法律另有规定,催收方无权擅自获取、使用该类信息。小催以 “打电话通知父母” 为说辞,本质是将当事人的家庭隐私作为施压工具 —— 无论是否真的联系,其核心目的是利用当事人 “不想让父母知晓欠款情况” 的心理进行威胁,迫使当事人配合。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益,更无视其人格尊严,将家庭关系卷入债务纠纷,违背了 “尊重欠款人基本权利” 的催收伦理。
2021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实施 “软暴力” 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通过骚扰、威胁亲属等方式迫使他人履行债务,属于 “软暴力” 行为。同时,银保监会也多次强调,催收不得骚扰欠款人以外的无关第三方(包括亲属)。小催的表述中,“让父母想办法处理” 隐含着 “若你不配合,就通过父母施压” 的逻辑,即便未直接使用 “不配合就打电话” 的强硬措辞,但其 “现在打电话通知一下” 的表述已构成明确威胁 —— 利用亲属对当事人的情感牵挂,制造心理压力,本质上属于违规的 “软暴力” 催收,涉嫌违反金融监管与治安管理相关规定。
重点来了,从实际影响来看,小催的这种威胁行为不仅无法有效推进清账,反而可能激化矛盾。一方面,对当事人而言,若本身因欠款问题不愿让父母担忧,小催的威胁会引发其强烈抵触情绪 ,可能从 “愿意协商” 转变为 “拒绝沟通”,甚至采取回避、对抗等方式,导致债务问题陷入僵局;另一方面,若小催真的擅自联系父母,可能引发家庭内部冲突:父母可能因突然知晓欠款情况感到焦虑、愤怒,进而对当事人产生误解,破坏家庭和睦;更有甚者,部分父母可能因年龄、身体状况等原因,无法承受此类突发压力,引发健康风险,让债务纠纷衍生出更复杂的家庭问题,违背了 “理性解决债务” 的初衷。
现在我们是携带你本人欠款记录,外访文书协同执法人员过来了,你把情况提前给家属那边讲清楚,同时在家里面以现金形式全款准备好交给法院封存就行了。好家伙,身份信息不敢提供,倒是“牛”吹的挺响的,还协同执法人员上门,问题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未起诉的情况下,法院的执法人员难道是这些小催可以调动的吗?
当小催在沟通中提出 “携带欠款记录、外访文书协同执法人员过来,要求准备现金交法院封存”,且回避提供自身身份信息时,这种表述不仅严重违背法律规定,更暴露了其操作的不合法性,具体问题可从三方面深入拆解: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具有严格的法定前提和程序:其一,必须以法院立案为基础,只有在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立案受理后,若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才会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未起诉状态下法院不会启动任何执法程序;其二,执法人员的调动权归法院专属,任何个人、催收机构都无权 “协同” 或调动法院执法人员,执法人员的每一次执法都需持有法院出具的《强制执行裁定书》《执法证》等法定文书,且必须双人执法、主动出示证件,绝不可能受小催支配参与 “上门催款”。
小催宣称 “未起诉就协同法院执法人员上门”,本质上是对法律程序的公然违背,其说法本身就不具备任何法律依据,纯属虚假夸大。
其次,从当事人角度来看,“法院执法人员上门”“现金交法院封存” 等表述极易引发恐慌:一方面,当事人可能因不了解法律程序,误信小催的虚假说法,以为自己已面临法院强制执行,进而在焦虑中做出不合理的财产处置(如盲目筹集现金);另一方面,小催在不提供自身身份信息、无任何官方授权的情况下,用 “法院执法” 作为威慑手段,实质上已涉嫌《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催收自律公约》中禁止的 “恐吓、威胁式催收”, 通过虚构司法机关参与的场景,对当事人进行精神施压,违背了催收需 “诚实、合法、文明” 的基本准则。
若当事人后续核实发现 “协同执法” 为虚假信息,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向银保监会、市场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投诉举报,小催的此类行为将面临监管处罚。
最关键的是,小催的这种虚假宣称并非 “口嗨” 那么简单,而是可能触及法律红线:其一,若当事人因该虚假信息遭受财产损失(如为筹集 “封存现金” 向他人借贷产生利息),可向小催或其所属机构主张民事赔偿,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其二,若小催的虚假表述被认定为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虚构与法院执法人员的协同关系,变相暗示自身与司法机关有关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可能面临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若引发恶劣社会影响,还可能涉嫌《刑法》中的 “招摇撞骗罪”,面临刑事追责。
你自己想一下,自己不把这件事处理好,还要家里面主动问你,让家里人担心,这么大的人了,你觉得对得起他们吗? 这条信息还算是正常哦!
我们下午审批外访批文,会针对家里房屋占地面积,外观风景,家庭背景拍照取证提报银行,银行信用卡清账书签字盖章。好家伙,这是弄啥了,难道还想单独拍卖房子吗?我们单独说说小催这么做会出现什么样的问题,首先,我们暂且把这条短信当成“通知或告知”吧!但发送这条短信的是私人号码,根本不具备官方性质,再说了,官方也不会以私人号码发送这类短信。
说实话,正规金融机构或授权第三方处理信用卡清账、外访取证等业务时,均有明确的沟通渠道要求 —— 要么通过机构官方手机号(通常带有专属客服标识)、官方短信平台(如银行 95XXX 开头的专用号码),要么通过书面函件邮寄,绝不可能以私人手机号发送涉及 “外访审批”“资产取证”“法律文书签字” 这类严肃业务的通知。
私人号码本身不具备任何官方授权标识,既无法证明发送者的身份与资质,也无法关联到正规业务流程,即便短信内容属实,也会因 “沟通主体不合规” 导致 “通知告知” 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完全有理由质疑:发送短信的是真实工作人员,还是诈骗分子?所谓的 “外访取证” 是否经过银行正规授权?这种不合规的沟通方式,本质上已经动摇了业务推进的合法性前提。
再说了,小催使用私人号码发送此类短信,背后往往隐藏着 “业务流程不正规” 的问题:要么是小催所在的机构未获得银行完整授权(如仅有权电话沟通,无权组织外访取证),只能通过私人号码 “私下推进”;要么是机构内部管理混乱,未对工作人员的沟通渠道进行规范,导致小催擅自用私人号码开展工作。
无论哪种情况,都可能涉及 “越权操作”,若小催最终上门拍照,而其并未持有银行正规授权文件、外访批文,那么即便短信提前 “告知”,也属于非法获取当事人家庭信息、侵犯住宅安宁权;若后续将私人号码获取的房屋信息、家庭背景提报银行,还可能因 “信息来源不合法” 导致银行无法使用该类证据,甚至引发当事人对银行的投诉(质疑银行纵容第三方违规操作)。
你的银行借款合同与协查文件在今天下午也会一并寄到你们村委会社区那边,后续对你们的家庭名誉声誉造成任何负面影响由你本人负责。这难道不就是妥妥的威胁吗?,
关键点:小催短信中提出 “银行借款合同与协查文件下午寄到村委会社区,后续家庭名誉负面影响由你本人负责”,这种表述并非简单的 “告知”,而是妥妥的威胁行为,其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严重违背合规催收原则与法律边界:
首先,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私人的借款合同、协查文件等属于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未经当事人允许,不得擅自向村委会、社区等第三方公开传播。小催刻意选择村委会、社区这类具有公共属性、人员交流密集的场所寄送文件,本质上是利用基层组织的公开性,将当事人的私人债务信息暴露在邻里、社区居民视野中,直接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同时,这种行为还隐含对当事人名誉权的损害风险 —— 债务信息在社区内传播,可能引发他人对当事人家庭经济状况、信用水平的不当猜测,甚至导致歧视性评价,而小催却预先将这种潜在的名誉损害责任推给当事人,完全无视自身行为是风险的源头,属于典型的 “恶意转嫁责任” 的威胁手段。
其次,无论是《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还是《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均明确规定催收人员不得采用 “胁迫、恐吓、骚扰” 等方式催收债务,且不得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向债务人以外的无关第三方(包括社区组织、邻里等)泄露债务信息。
小催的表述中,“寄到村委会社区” 是明确的 “泄露信息” 行为,“后续名誉负面影响由你负责” 则是通过预设负面后果、推卸责任的方式,对当事人形成心理胁迫,暗示若当事人不配合处理债务,就会面临社区内的名誉危机,以此逼迫当事人妥协。这种将 “公开私人信息” 作为施压手段的行为,完全符合违规催收中 “胁迫式催收” 的特征,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债务沟通秩序。
重点来了:从法律与责任逻辑来看,若后续当事人家庭名誉受到负面影响,责任主体绝非当事人,而是实施 “擅自公开信息” 行为的小催。一方面,当事人的债务问题属于民事纠纷,即便存在还款逾期,也有权要求债务信息在合法范围内处理,而非被公开曝光;另一方面,小催未经授权寄送文件的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其行为与名誉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应由侵权人(即小催或其所属机构)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
小催刻意颠倒责任归属,声称 “由你本人负责”,本质上是试图通过威胁的方式,让当事人因害怕承担名誉损失而放弃维权,同时规避自身违法违规可能面临的处罚(如监管部门的罚款、当事人的侵权索赔等),这种逻辑既无法律依据,也违背基本的公平正义原则。
来源:一个人很精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