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条件,科学防控基孔肯雅热,江门市人大常委会于10月7日召开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今日公布实施。
为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条件,科学防控基孔肯雅热,江门市人大常委会于10月7日召开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今日公布实施。
“《决定》核心在于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增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为我市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歼灭战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凌传茂说。
蚊、鼠、蝇、蟑螂等病媒生物不仅会造成生活中的侵扰,更是传播疾病的健康隐患,特别是我市近期发生的基孔肯雅热疫情,就是通过蚊子传播的。《决定》的出台,是江门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响应以来,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的关键举措。
基孔肯雅热疫情发生以来,特别是9月中旬疫情出现反弹,江门市启动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响应。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市委、市政府将疫情防控作为最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在此关键时刻,市人大常委会迅速响应,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及党中央、省委、市委相关决策部署要求,通过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将防控实践中的有效做法和紧迫需求制度化、法治化,为政府采取各项防控措施提供了直接、坚实的法律依据,避免了无法可依的尴尬。
病媒生物防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触角延伸至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从公共区域到家庭单位,从行业管理到个人行为。正因如此,《决定》的出台,其核心价值在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清晰界定政府、部门、单位与个人这“四方”在防控工作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将过去主要依靠行政动员和倡导的“软要求”,转化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硬制度”。这一转变,旨在从根本上构建起一种权责明晰、行动有序的社会协同机制,推动全社会摒弃侥幸心理和旁观者心态,形成科学防控、有效应对、规范操作、有序参与的广泛共识。
同时,《决定》强调科学防控,反对“一刀切”。 针对防疫工作中可能出现的过度防控问题,《决定》明确要求相关部门要依法审慎决策,坚决防止有关病媒生物防控措施简单化、一刀切,尽可能减少对社会运行及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不利影响。这一规定体现了法治精神和人文关怀,确保了防控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
《决定》充分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江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依据,但并非简单照搬上位法,而是紧密结合江门本地实际情况,展现出鲜明的“江门特色”。
《决定》构建了覆盖城乡的四级防控网络,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健全覆盖市、县(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四级预防控制网络,并建立跨层级、跨部门、跨区域的预防控制体系。这一规定尤其注重基层末梢的防控力量,要求镇(街道)每月组织环境卫生大扫除,村(居)委会依托网格化管理机制,配置熟悉本地情况的网格员,筑牢防线。这精准应对了基层,特别是农村和社区,可能存在的防控薄弱环节。
基于江门乡村地域广阔的特点,《决定》的防控策略展现出深刻的“在地化”特色。充分依托并激活基层治理的“毛细血管”,让“人熟地熟”的网格员成为行走的“探测器”,在日常巡查中精准发现卫生死角;让物业服务企业转变为专业的“保洁员”,负责清疏下水道、清理天台积水等具体事务;让村(居)民委员会扮演“组织者与激励者”的角色,通过接地气的村规民约和实实在在的集体利益分配,引导家家户户清理房前屋后。通过一个个具体而微的举措,以此引导群众从“被动接受”转为“主动参与”,从而在广袤的乡村与密集的社区中,织就一张坚实的病媒生物防控网。
为进一步彰显“侨乡”情怀,汇聚各方力量,《决定》在加强宣传教育部分,特别鼓励华侨华人、港澳同胞以捐助或者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这一条款极具江门“侨”特色,旨在凝聚海内外江门人的力量,共同守护家乡的公共卫生安全,体现了开放、包容的侨乡文化。
《决定》不分章节,共七条,总体责任明确,可操作性强,并配备了有力的监督和执行机制。
为有效解决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出现的部门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等现象,《决定》明确了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方面的职责分工。例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牵头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组织制定病媒生物传染病防治技术方案,建立病媒生物监测网络和监测质量控制机制,开展病媒生物传染病监测和疫情处置情况的检查、督导及风险评估等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清扫保洁制度,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做好市政下水道及沙井的清淤疏浚工作,指导城市供水企业做好市政供水设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督促做好城市公园、绿地、市政道路绿化带等维护管养、环境卫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消除病媒生物以及控制其孳生场所的义务,对违反本决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决定》要求本市各单位严格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每天对其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相关区域开展卫生清洁工作,确保无垃圾杂物堆积、无废弃容器和积水。个人应当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定期清疏下水道、沟渠等,每天清理房前屋后、室内外的垃圾杂物、积水,防止病媒生物孳生;根据防控要求,不种养水养植物,不在楼顶天台、露台等区域种养易孳生、藏匿蚊虫的植物;不得占用楼顶天台、露台等共有区域堆放垃圾杂物、饲养家禽家畜,及时清除积水,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
特别是,《决定》规定的个人责任具体到每天清理房前屋后积水,不得在楼顶天台堆放杂物,甚至建议“不种养水养植物”,条款极具针对性,便于市民对照执行。
法律的实施在于执行。《决定》引入“代履行”等强制措施,增强法律刚性。 对于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并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决定》规定有权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实施代履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这一规定极大增强了执法威慑力和执行力,确保顽固的卫生死角能够得到有效清理。
同时,《决定》明确规定,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将通过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方式对本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这从立法机关的角度赋予了《决定》更强的执行刚性,确保其真正落地见效,为保障侨都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发挥应有作用。
来源:相约新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