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序言3——从“拥有真理”到“理解真理”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10-03 16:03 2

摘要:这篇文章接着对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序言的阅读。接着是黑格尔对其哲学使命和方法的进一步阐述。核心在于区分“真理的简单陈列”与“真理的哲学理解”,并再次强调“合理形式”的极端重要性。

这篇文章接着对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序言的阅读。接着是黑格尔对其哲学使命和方法的进一步阐述。核心在于区分 “真理的简单陈列”“真理的哲学理解”,并再次强调 “合理形式” 的极端重要性。

黑格尔批判了那种仅仅重复已知真理的肤浅工作,认为哲学的真正任务不是传播现成的教条,而是通过思辨的、自由思维的努力,使本身就合理的内容(如法律、道德)获得其必然的、合理的形式,从而被精神真正理解和内化。

一种常见的观点认为“形式是某种外表的东西”,内容(事物本身)才是唯一重要的。因此,哲学家的工作被简单理解为“发现、阐述、传播真理和正确的概念”。黑格尔讽刺地指出,这种工作在实践中往往是“炒冷饭”——将众所周知的东西(如基本的法律和道德准则)一再重复,端给大众。

他承认这种做法对教化“不无裨益”,但总体上认为是多此一举。他引用圣经 “他们有摩西和先知的话可以听从”讽刺了这种工作:真理(摩西和先知的律法)早已存在,无需他人以“救世主”般的姿态再来重复宣告。黑格尔对那些传播者的“腔调和骄矜”表示了反感。

更严重的问题是,各种互相冲突的“真理”纷至沓来,彼此“排挤和冲掉”。(例如,关于什么是正义,不同学派有完全不同甚至对立的观点)。这就引出一个根本问题:在众说纷纭中,那恒久不变的真理究竟是什么?我们如何识别和证明它?

黑格尔首先承认,真理并非不存在。“自从法律、公共道德和宗教被公开表述和承认,就有了关于法,伦理和国家的真理。” 这意味着,一个社会的伦理实体和法律体系本身已经包含着理性的内容、客观的真理。

然而,“能思维的精神”不会满足于简单地接受这些现成的真理。真理还需要被理解“它(真理)还需要被理解,并使本身已是合理的内容获得合理的形式。”“本身已是合理的内容”指客观存在的、具有必然性的伦理生活、法律秩序等。

“合理的形式” 思辨逻辑的概念体系。这是黑格尔哲学的关键。仅仅感觉内容是好的不够,必须通过思维把握其内在的必然性结构和概念联系。

接着,黑格尔在此界定了他所倡导的“自由思维”的本质,它与盲目接受权威是截然对立的。

自由思维不依赖任何外部或内部权威。外部权威 如“国家或公意的支持”。(不因国家法律规定就认为其必然合理)。内部权威如“内心情感的直接赞同”或“精神直接赞同的证言”。(不因为感觉上正确、直觉上认同就接受它)。这是对浪漫主义和情感主义哲学的直接批判。

自由思维的出发点 “从其自身出发”。即纯粹依靠思维自身的法则运动。其目标 “要求知道在内心深处自己与真理是一致的。” 自由的思维最终要证明的,是思维的规律与存在的法则是同一的。思维通过自身的内在推演,能够重新认识并认同那客观的真理,从而达到主观与客观、思维与存在的统一。这才是真正的自由和确定性。

简单来说,黑格尔告诉读者:我的书不是要告诉你“ stealing is wrong”(偷窃是错误的)这个简单的真理,而是要向你科学地证明,为什么“财产权”的概念必然从“自由意志”的概念中发展出来,从而让你理解“禁止偷窃”这一律令的理性根源。这才是法哲学作为“科学”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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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马铃薯是白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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