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反复勘查事故现场、技术勘验分析、专家论证、检测鉴定、调阅有关资料文件、与相关人员谈话等大量调查取证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
9月29日,太原市尖草坪区应急管理局对尖草坪汇丰融创外滩壹号7号楼在建工地“8·1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予以公示。
事故调查报告全文如下——
尖草坪汇丰融创外滩壹号7号楼在建工地“8·1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8月10日10时42分许,尖草坪区汇丰街道融创外滩壹号7号楼在建工地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01万元。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反复勘查事故现场、技术勘验分析、专家论证、检测鉴定、调阅有关资料文件、与相关人员谈话等大量调查取证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及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建设地点: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华街以南,滨河西路以西,永乐北街以北,恒大滨河府以东(太原市尖草坪区永乐北街与滨河西路交叉口西北角);
建设单位:太原融创现代置业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山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消防图审单位:太原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施工总承包单位: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山西神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幕墙专业分包单位:山西华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外墙保温专业分包单位:陕西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该工程项目采用“大总包模式”,7号、10号、13号、16号楼由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承包施工,总建筑面积14.74万平米,总承包施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体结构工程、屋面工程、外墙保温涂料工程、幕墙工程、小市政工程、园林景观工程、精装工程等。摘地时间为2019年3月26日,开工时间为2021年8月1日,其中10号、13号、16号楼于2025年6月30日完成交付。
7号楼为单元式住宅,共2个单元,目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为现浇剪力墙结构,地上33层,地下三层,建筑高度95.5m,
东西长68m,南北宽18m,总建筑面积32694.55㎡;目前施工进度为主体结构施工完成、屋面工程完成、3至33层挤塑聚苯板外墙保温工程完成80%、外窗主框安装95%、1至2层干挂石材幕墙工程龙骨焊接作业完成20%。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山西融创现代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8MA0GT2ND8T;注册资本:5000万(元);注册地址:太原市尖草坪区滨河西路北段109号融创外滩壹号三号商业3001;法定代表人:张棣;成立日期:2016年1月18日;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的开发、销售。
总体规模:小型企业;从业人员数量:16人。
2.监理单位:山西神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1100173726;注册资本:1500万(元);注册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北路211号新建SOHO18层;法定代表人:沈桂权;成立日期:1999年1月12日;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建设工程监理等。
总体规模:中型企业;单位资质:工程监理综合资质,证书编号:E114002286,证书有效期:2028年12月22日,资质类别及等级:工程监理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甲级;工程监理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工程监理机电安装工程专业甲级,发证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从业人员数量:167人。
3.总包单位: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85836169;注册资本:42318万(元);注册地址: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笪鸿鹄;成立日期:1992年2月24日;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经营范围: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勘察设计,设备安装,室内外装饰,市政工程建筑、地基与基础工程等。
总体规模:大型企业;单位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132016084;有效期:2028年12月22日;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可承接建筑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发证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苏)JZ安许证字[2005]060014;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发证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从业人员数量:2011人。
4.幕墙施工专业分包单位:山西华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0GTDH898;注册资本:2200万(元);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兴路7号3幢2单元14层1402号;法定代表人:李文忠;成立日期:2016年3月9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及施工等。
总体规模:中型企业;单位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214049637;有效期:2029年09月18日;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发证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晋)JZ安许证字[2025]010062;有效期:至2028年01月21日;许可范围:建筑施工;发证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设机构:设有工程部、财务部、技术部、预算部、采供部、安全部;从业人员数量:约30人。
5.外保温施工专业分包单位:陕西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B0U70N8A;注册资本:666万(元);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百隆广场B座1806室HMFHQ74号;法定代表人:苗腾飞;成立日期:2021年4月22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消防设施工程施工等。
总体规模:小型企业;单位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61536277;有效期:2026年07月15日;资质类别及等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发证机关: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陕)JZ安许证字[2021]217572;有效期:至2027年09月18日;发证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设机构:设有工程部财务部、行政人事部、商务部、安全部;从业人员数量:约25人。
6.外保温材料供应单位:山西鑫利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10MA0LJ7RC9A;注册资本:200万(元);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西中环路南段199号(时代网创产业园)0405号;法定代表人:田志杰;成立日期:2021年4月19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保温材料的研发、生产(限分支机构经营)、销售等。
总体规模:微型企业;从业人员数量:2人。
7.外保温材料生产单位:山西华夏森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2MAD6G15WXH;注册资本:300万(元);注册地址: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天宁镇青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赵雨;成立日期:2023年12月5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新材料技术研发;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石棉制品制造;轻质建筑材料制造;耐火材料生产;保温材料销售等。
总体规模:微型企业;从业人员数量:8人。
8.外保温材料质量检验单位:山西隆翔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515311607;注册资本:610万(元);注册地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唐槐产业园龙盛街5号锡和大厦2单元9层(一照多址);通信地址:山西省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龙盛街5号锡和大厦2单元9层902室;法定代表人:李诚;成立日期:2003年8月5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建筑节能工程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材料检测、装饰装修材料检测、建筑节能效能测评等。
总体规模:小型企业;单位资质:拥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三)涉事相关单位合同签订情况
2021年8月,建设单位山西融创现代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
2021年9月,山西融创现代置业有限公司与山西神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2024年更名为山西神剑项目部管理公司)签订了监理合同。
2025年3月,总包单位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外墙保温涂料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施工材料均由陕西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购。该单位于2025年6月15日左右进场施工7号楼外墙保温工程。
2025年4月,总包单位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华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施工材料均由山西华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购。该单位于2025年8月5日左右进场施工7号楼外墙幕墙工程。
2025年2月,陕西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鑫利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保温钉及网格布采购合同》,向融创外滩壹号项目供应挤塑聚苯板等保温材料。
2025年6月18日后,山西鑫利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陕西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融创外滩壹号项目供应挤塑聚苯板均由山西华夏森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生产。
(四)涉事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建设单位山西融创现代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由邢博担任,徐文龙、倪艳东分别负责该项目的土建类和机电类施工管理及安全管理。对施工单位进行合同交底及安全质量交底,明确合同约定的质量安全要求。通过日常巡检、月度检查、专项检查、节假日检查,对现场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发现安全隐患要求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及时进行整改,监理单位跟踪整改情况。对安全整改不到位的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相应的约谈或处罚。通过安全教育、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对参建单位进行安全质量状况进行通报和管理,督促各参建单位完善和落实安全教育、安全措施。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了以李卫东为项目负责人的施工项目部,安排了3名安全员协助项目部安全管理;编制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消防安全教育制度、定期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编制了电焊工安全操作规程、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操作规程;编制了动火作业管控专项施工方案、高处作业专项施工方案等施工方案;编制了《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开展了新进场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安全技术交底、日常安全教育等安全教育培训活动;进行了消防等专项应急演练;开展了优化救援路线及急救箱配置等活动。
山西神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了以阎军为监理总监的监理项目部,编制了监理规划、安全监理规划、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危险性较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建筑节能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动火及热切割作业监理细则等项目管理文件,对涉事工程项目进行日常巡检、危大工程全安全检查巡查、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召开监理例会等监理活动。
陕西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以赵楠楠为项目经理的外墙保温工程项目部,公司派驻专职安全员1名,编制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班前安全生产活动制度、定期高空坠落培训制度,并编制了外墙保温涂料专项施工方案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新进场施工人员参与总包单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及专业分包单位安全技术交底、不定期教育培训;与施工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
山西华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指派了以任晓维为项目经理的建设工作组负责涉事工程协调管理工作;编制了7号楼幕墙专项方案和幕墙电焊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专项施工方案并报总包方审批;编制了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制度及内容、施工人员安全管理措施、施工人员安全教育手册、安全操作规程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与施工日志等项目文件,针对倾覆、物体打击、触电等事故类型制定了应急预案。
(五)7号楼幕墙施工工程规模及施工相关内容
幕墙设置在1-2层外墙表面,最高点标高约6.63m,全楼幕墙总面积约1500㎡,包含石材幕墙、金属板幕墙等。发生事故的相关区域正在进行石材幕墙施工作业,其中需焊接作业的主要为钢结构幕墙骨架,焊接类型包括钢结构焊缝(如Q235B/Q355B钢龙骨对接、角焊缝)、埋件与混凝土锚固件焊接(受力关键节点)。幕墙施工作业环境涉及高空作业(脚手架)以及交叉作业(与外墙保温作业同步),主要风险为高处坠落、触电、火灾/爆炸(焊渣引燃周边易燃物,如幕墙保温棉、幕墙密封胶)。
(六)7号楼外墙保温施工流程及施工相关内容
7号楼外墙保温从3层起至33层顶。施工工艺流程:基层墙体清理、验收﹣基层界面处理﹣弹、挂控制线、预估排版﹣配置胶粘剂﹣粘贴翻包网﹣配置抹面胶浆﹣粘贴挤塑板﹣收压翻包网、加强网﹣锚栓锚固﹣抹面胶浆﹣湿压耐碱玻纤网﹣抹第二道抹面胶浆﹣验收﹣移交涂料班组。
主要施工设备:LTD630型吊篮25台,生产厂家为江苏,2023年10月制造,额定功率1.5KW。主要使用材料:80㎜厚挤塑聚苯板(XPS挤塑板)、30㎜厚玻化微珠保温抗裂砂浆(抹面胶浆)、80㎜厚300㎜宽硬质岩棉防火隔离带、耐碱玻纤网格布。
(七)发生事故前施工作业内容
7号楼3层窗台以下正在进行幕墙工程干挂石材所需钢结构骨架不锈钢方管与预埋钢板焊接安装作业,3层以上正在使用吊篮进行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工艺流程中“粘贴挤塑板﹣收压翻包网、加强网﹣锚栓锚固”工序的施工作业。
(八)事故焊接作业人员持证及动火作业审批情况
经调查,山西华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作业人员杨红现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发证机关:湖北省特种作业)有效期限为2009.9.10-2015.09.10,建设工程机械行业职业技能培训操作证(岗位:焊工,发证单位:北京建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总包单位苏中建设、幕墙专业施工分包单位山西华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8月7日至8月10日进行石材幕墙施工作业期间均未履行动火作业申请审批手续。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8月10日6时10分许开始,7号楼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单位陕西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作业人员武某拥进场施工。6时30分许,7号楼幕墙工程施工单位山西华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作业人员焊工杨红现与小工霍新光进场施工。
6时30分许开始,武某拥单独使用16号吊篮,在7号楼南侧立面东单元东户主卫窗户与次卧窗户之间从顶层向下进行窗边收口清理作业。
8时许,杨红现与霍新光来到7号楼南侧立面东单元东、西两户的连体阳台凸出区域,简单清理焊接作业处墙体保温层施工产生的垃圾后,开始幕墙钢结构骨架竖直镀锌方管焊接安装工作,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无动火监护人现场监护。
10时40分许,杨红现前往二层脚手架平台,在阳台东侧边缘处(由东向西第四扇窗户窗口东侧)的两根竖直方管中靠西一侧方管顶部东侧开始焊接大约10公分长度的钢筋。同时,武某拥使用吊篮到达5至10层之间的位置进行窗边收口清理作业。
10时42分至46分之间,杨红现焊接作业产生的火花或者高温熔渣将紧挨着墙体上未施工完成的外保温材料(挤塑聚苯板)引燃,着火点通过7号楼南侧立面外保温材料燃烧,开始水平及向上蔓延,随后杨红现与霍新光走室内楼梯离开事发楼栋。
10时46分许,位于南侧和东侧立面较高楼层的两台吊篮内的施工人员,在看到浓烟烈火后迅速通过附近窗户离开吊篮成功逃生。而位于起火部位上方且距离很近的武某拥未能及时逃生,在吸入大量烟尘,身体被严重烧伤之后,最终从倾覆翻转的吊篮上坠落地面,被消防救援人员找到时已死亡。
(二)事故现场情况
7号楼南侧立面东单元三层01户卧室阳台外窗(7号楼南侧立面从东向西数第四扇窗)东侧墙面外保温材料全部过火烧失,墙面为黑色,墙体上有黑色炭化物残留,保温材料下方墙面为蓝色,与黑色墙面有明显分界线。该分界线同一水平高度上有两根方钢立管,方钢与混凝土墙面基面距离约6cm,两根方钢一东一西设置,东侧方钢上有黑色保温材料熔融物附着,西侧方钢顶部东侧有一段短钢筋与方钢焊接在一起,西侧方钢顶部有少量黑色保温材料熔融物附着。
(三)火灾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理情况
1.事故相关单位初期应急处置情况
现场施工人员杨红现、霍新光未采取任何初起火灾扑救措施,10时47分许,霍新光拨打119火警电话,119反馈已有接警记录。10时50分许,总包方项目经理李卫东安排班组长疏散人群,指挥现场人员使用灭火器材灭火。
2.应急救援情况
接报事故后,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消防、应急、公安等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同时电话上报市委、市政府。消防部门10时46分接警后,指挥中心先后调集8个消防站23台车和107名指战员赶赴现场,11时30分,消防救援人员搜救出1名被困人员,11时50分,现场120确认被困人员已无生命体征。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扑救,火灾于11时52分全部扑灭。
3.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陕西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死者家属积极协商妥善解决善后事宜;2025年8月23日事故发生单位与死者家属达成一致,并签订了《死亡赔偿协议书》。
4.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1)电焊工杨红现在电焊作业引燃外保温材料后,未第一时间进行初期火灾扑救,也未提醒周围作业人员尽快疏散撤离。总包方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未设置临时消防水源,现场人员仅依靠灭火器进行灭火,未能有效扑灭初期火灾。
(2)本次火灾事故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报送及时。事故接报后,区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尖草坪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局、汇丰街道办等相关部门积极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控制,卫健、公安部门组织人员对遗体安置处理。经评估,本次事故相关部门、救援队伍反应迅速、响应及时,处置工作合理、有效。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武某拥,男,54岁。河北省邯郸市魏县车往镇秦庄村023号,死亡。
根据太原市尖草坪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表检验报告(尖)公(司)鉴(尸)字[2025]5号表明,初步分析死者武某拥死因为烧死。
(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火灾过火面积约1200平方米,根据《火灾损失统计方法》(GA185-2014),结合《死亡赔偿协议书》及广州信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出具《2025.8.10融创外滩壹号小区火灾事故公估意见书》,本起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201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因事发现场无监控设备,故未能向事故调查组提供事故发生时的视频监控资料。经过现场勘验、检测鉴定、调查询问,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施工单位违规进行外保温施工及幕墙电焊施工交叉作业,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的焊工违规进行电焊作业,电焊产生的火花或者高温熔渣将外保温材料(挤塑聚苯板)引燃引发火灾。加之保温材料不满足设计燃烧性能要求,现场未设置临时消防水源,施工单位初期火灾扑救不力,致使火灾蔓延扩大,最终造成人员伤亡。
1.起火时间的认定。通过对电焊工杨红现、霍新光询问及第一报警人反映,经综合分析电焊工杨红现进行电焊时间与起火时间高度重合,认定起火时间为8月10日10时42分至10时46分期间。
2.起火部位的认定。经调查,认定起火部位位于融创外滩壹号7号楼南侧立面;起火点位于南侧立面东单元三层01户卧室阳台外窗(三层从东向西数第四扇窗)东侧外保温材料下沿。
3.起火原因的认定。经太原市尖草坪区消防救援大队调查,并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尖消火认字〔2025〕第0007号),认定起火原因为电焊工杨红现在7号楼南侧立面脚手架二层电焊作业时引燃附近墙面上的外保温材料引发火灾。
4.吊篮倾覆翻转原因。对事故现场地面上散落的吊篮钢丝绳和独立安全绳的情况进行分析:被1000℃以上烈火焚烧后的吊篮钢丝绳表面失去金属光泽,结构扭曲变形,钢丝绳整体失去平整度,局部出现波浪形弯曲或者绳股挤出的笼状畸变,高温使钢丝绳中的碳元素发生塑性变形,导致钢丝绳硬化、脆性提升,最终钢丝绳断裂后,吊篮失控坠落在外架立柱上边受阻发生倾翻。
(二)事故蔓延扩大原因
1.保温材料(挤塑聚苯板)不满足耐火等级要求。7号楼外保温施工作业需要用到大量挤塑聚苯板,事故调查组现场抽样19块挤塑聚苯板委托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对其燃烧性能进行检测,根据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No.Gn202510375-01内容所示,挤塑聚苯板燃烧增长速率指数、烟气生成速率指数等燃烧性能远未达到GB8624B1(C-s3,d2,t1)级。致使在保温材料被引燃后,火势在短时间内迅速蔓延,在起火点上方附近吊篮内作业人员武某拥短时间内被挤塑聚苯板燃烧产生的火焰与浓烟包围,未能及时逃生。
2.现场临时给水管网未保持完好有效。在2025年5月份,永久消防立管开始施工,将临时消防给水管网拆除,永久消防给水管网尚未施工完毕,消防给水竖管未与室内消火栓连接,且管网内无水,导致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火灾现场后,无法使用室内消火栓进行灭火,影响了火灾扑救效率,导致火灾进一步蔓延扩大。
(三)人员死亡原因分析
根据尖草坪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表检验,死者仅头顶部可见一头皮表浅裂创,该处损伤程度较轻为非致命伤,尸表未见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可排除机械性损伤导致的死亡。死者尸斑呈鲜红色,双目紧闭呈睫毛征侯,全身大面积三度至四度烧伤,伴周围皮下明显充血反应,初步分析,死者武某拥死亡原因为烧死。
(四)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经公安刑侦和消防部门调查,此次火灾可以排除纵火引发火灾的因素。经现场勘验及对电焊工杨红现询问,除焊枪供电线外,无其它电线在起火点附近,电源连接线绝缘层完整,未出现外露金属导体的状态,接线部位无短路情况,且焊枪供电线敷设距离起火点较远,可以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燃保温材料的因素。
(五)事故间接原因
1.7号楼两个不同专业分包施工队伍违规在同一区域上下不同空间垂直交叉施工,总包单位与两个专业分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未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乏有效的协调监管措施,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2.该项目各参建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在工程收尾阶段,盲目追求工期进度,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操作规程、专项方案、安全交底等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的落实松软无力,总包方、监理方对动火作业、高空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巡视、监护严重缺失,对重大危险隐患源认识不足,监管不力,对施工作业人员的违规行为无人管理,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3.该项目总包方、监理方、分包方未严格履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2019)相关规定,未对外保温材料(挤塑聚苯板)面积每增加5000㎡复验一次,无法保证外保温材料燃烧等级满足设计要求,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各参建方只顾一味赶工期,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施工作业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安全检查工作流于形式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山西华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幕墙专业分包单位,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项目经理与专职安全员仅为挂名,不参与现场日常管理,现场安全管理缺失。违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的相关规定,违规雇佣不具有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上岗作业;未严格落实经过总包方、监理方审批的《幕墙施工工程方案》及《电焊作业专项施工方案》中关于电焊作业及交叉作业的相关规定要求,违规在交叉面进行电焊等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违规在未向总包方办理动火作业证的情况下动火作业;未严格落实动火作业现场管控“六必须”要求。
(二)陕西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外墙保温专业分包单位,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现场安全管理、施工质量管理不到位。未严格落实经过总包方、监理方审批的《高处作业吊篮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中关于交叉作业的技术措施要求,未在施工作业区周围拉设安全警示带,未安排专人看守,内部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未及时制止幕墙、外保温两个不同专业分包施工队伍在同一区域上下不同空间垂直交叉施工的违章作业行为,未及时向总包方上报交叉作业隐患;未告知建设单位、总包方外保温材料(挤塑聚苯板)进行过生产厂家更换,且在更换厂家后未严格履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相关规定,对于挤塑聚苯板见证取样检验复检,无法保证材料耐火等级满足设计要求。
(三)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总承包单位,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现场安全监督管理未落实。未统一有效协调幕墙专业分包单位与外保温专业分包单位施工作业;对于分包单位资质报审的特种人员资质证件审核不严;日常安全检查巡查流于形式,未及时制止分包方未办理动火证进行动火作业、未严格落实动火作业现场管控“六必须”要求、未严格落实在同一区域上下不同空间垂直交叉施工等违章作业行为。未督促分包方严格履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相关规定,对于外保温材料(挤塑聚苯板)见证取样检验复检。擅自拆除临时消防管网,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不及时。
(四)山西神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项目监理单位,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于分包单位资质报审的特种人员资质证件审核不严,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对于发现的交叉作业等违章作业行为,未按规定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未督促分包方严格履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相关规定,对于外保温材料(挤塑聚苯板)见证取样检验复检。
六、相关部门监管和履职情况
涉事融创外滩壹号项目由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单位太原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太原市城乡建设档案馆)负责质量和安全监督。太原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按照年度质量安全技术服务计划分别开展了5次质量技术服务及3次安全技术服务,并在质量安全技术服务过程中宣贯了动火作业和建筑保温材料专项整治工作要求。2025年历次质量安全技术服务重点抽查6月30日前保交楼项目的10、13、16号楼,历次质量安全技术服务时7号楼装修阶段的外保温、幕墙施工均未开始。事故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太原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
七、事故性质认定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尖草坪汇丰融创外滩壹号7号楼在建工地“8·10”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因施工单位违规实施交叉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并未经审批违规动火,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加之现场作业人员初期火灾扑救不力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八、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议对尖草坪汇丰融创外滩壹号7号楼在建工地“8·10”一般火灾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作如下处理: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2人)
1.张某某,男,1984年2月29日出生,河南省汝州人,群众。系融创外滩壹号7号楼外墙幕墙工程施工现场班组长。作为施工现场班组长,罔顾电焊人员杨红现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且未办理动火作业证的情况下雇佣并安排其从事电焊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履职不当,张伟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涉嫌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杨某某,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河南省汝州人,群众。系融创外滩壹号7号楼外墙幕墙工程施工现场电焊工,杨红现在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且没有采取相关防范措施的情形下进行电焊作业,引发火灾,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追究行政责任的单位(4家)
1.山西华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该企业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制止员工无特种作业资格进行电焊且违反电焊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的行为,未有效落实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太原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尖草坪区大队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陕西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企业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制止违规交叉作业行为,未有效落实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建议由太原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尖草坪区大队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该企业未按照技术标准对保温材料(挤塑聚苯板)进行检验,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建议由太原市城乡管理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涉事项目总承包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对分包单位统一协调、管理不力,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建议由太原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尖草坪区大队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该企业在建工程设置的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建议由太原市尖草坪区消防救援大队依照《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4.山西神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发现交叉作业的安全事故隐患,未要求总承包、专业分包单位进行整改,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建议由太原市城乡管理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相关企业人员的处理建议(10人)
1.李某某,男,53岁,群众,山西华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作为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安排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施工项目实际负责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太原市城乡管理局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韩某某,男,42岁,群众,山西华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在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担任施工项目实际负责人,未认真审核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未有效落实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督促项目专职安全员现场履职,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太原市城乡管理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任某某,男,40岁,群众,山西华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融创外滩壹号幕墙施工项目项目经理,作为《投标书》及《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中约定的项目经理,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行项目经理职责,未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长期在工程部从事文案工作,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太原市城乡管理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的规定给予处罚。
4.武某某,男,58岁,群众,山西华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融创外滩壹号幕墙施工项目安全员,作为《投标书》及《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中约定的项目安全员,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行专职安全管理员职责,长期在其它项目从事项目负责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由太原市城乡管理局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5.赵某某,男,32岁,群众,陕西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融创外滩壹号外保温施工项目项目经理,作为项目经理,未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2019)对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挤塑聚苯板)进行见证取样检验;未有效监控高处作业吊篮工程这一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按照高处作业吊篮工程方案要求,及时制止同一区域上下不同空间垂直交叉施工的违章作业行为,对严重危及安全的施工部位和场所,在未采取安全措施前组织施工,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及《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建议由太原市城乡管理局分别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给予行政处罚。
6.祝某某,男,38岁,群众,陕西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融创外滩壹号外保温施工项目安全员兼班组长,未按照高处作业吊篮工程方案要求,及时制止同一区域上下不同空间垂直交叉施工的违章作业行为,对严重危及安全的施工部位和场所,在未采取安全措施前组织施工,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由太原市城乡管理局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7.李某某,男,57岁,江苏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融创外滩壹号项目项目经理,未能履行涉事项目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的安全管理职责,对分包单位统一协调、管理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建议由太原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尖草坪区大队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8.史某某,男,60岁,群众,江苏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融创外滩壹号项目安全员,作为总包方项目安全员未有效督促分包方施工队伍消除无证违规动火作业、不满足动火作业“六必须”等事故隐患,也未向项目负责人及时汇报,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由太原市城乡管理局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9.阎某某,男,51岁,群众,山西神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融创外滩壹号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于分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质报审审核不严格,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由太原市城乡管理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10.王某某,男,54岁,群众,山西神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融创外滩壹号项目监理,未对分包方违规交叉作业的行为予以有效制止,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太原市城乡管理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组现场抽样19块挤塑聚苯板委托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对其燃烧性能进行检测,根据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No.Gn202510375-01内容所示,挤塑聚苯板燃烧增长速率指数、烟气生成速率指数等燃烧性能远未达到GB8624B1(C-s3,d2,t1)级,建议由太原市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和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专班继续推进建筑保温材料质量溯源工作。
尖草坪区人民政府“8·10”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5年9月15日
(发布机构:太原市尖草坪区政府)
来源:中国基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