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出租人与承租人共住一房时(如合租、房东与租客共同居住同一房屋等情形),双方基于相邻关系及租赁合同产生的容忍义务,是指一方对另一方合理范围内的生活妨害行为负有适当忍耐的责任,但该义务并非无限,需以“合理必要”为边界。其边界的界定需结合法律规定、生活习惯、合同目的
出租人与承租人共住一房时(如合租、房东与租客共同居住同一房屋等情形),双方基于相邻关系及租赁合同产生的容忍义务,是指一方对另一方合理范围内的生活妨害行为负有适当忍耐的责任,但该义务并非无限,需以“合理必要”为边界。其边界的界定需结合法律规定、生活习惯、合同目的及双方权益平衡综合判断,具体可从以下维度展开:
容忍义务的核心源于民法中的相邻关系规则(《民法典》第288-296条)及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民法典》第708-734条)。前者要求不动产权利人(包括承租人)在行使权利时,需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后者则通过租赁合同约定了双方在租赁物使用中的义务(如合理使用、维护义务)。
容忍义务的边界本质是“合理妨害”的上限,即一方的行为未超出社会一般人可接受的合理范围时,他方需负容忍义务;若超出,则构成侵权或违约,受侵害方可主张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甚至解除合同。
容忍义务以“合理妨害”为前提,需结合行为的性质、频率、强度、持续时间等因素判断是否超出社会通常观念的容忍范围。例如:
可容忍的情形:白天正常说话声、轻微家具挪动声、偶尔烹饪气味等日常居住必然产生的轻微妨害;不可容忍的情形:长期夜间高分贝噪音(如凌晨聚会、大声播放音乐)、持续散发刺激性气味(如大量焚烧物品)、随意占用共用区域(如堵塞卫生间、堆放垃圾)等超出合理生活需要的行为。容忍义务不得以牺牲一方的基本权利为代价。若一方的行为直接侵害另一方的健康权、隐私权、人格尊严等基本权利,即使看似“轻微”,也可能超出容忍边界。例如:
出租人强行进入承租人房间检查(无合理事由),侵犯隐私权;承租人长期在室内从事违法活动(如赌博、制毒),产生安全隐患或异味,危及出租人权益;因生活习惯差异(如一方严重洁癖,另一方长期不清洁导致卫生恶化),影响正常居住环境,可能构成对健康权的侵害。租赁合同若有明确约定(如“夜间10点后保持安静”“禁止饲养宠物”),双方需优先遵守约定。此时,容忍义务的边界需结合合同条款具体判断:
若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如租客深夜养犬吠叫),即使未达到一般常理的“不合理”,也可能因违约而超出容忍义务;若合同未约定,仍需回归一般生活常理判断。容忍义务仅针对对方行为直接引发的妨害,若妨害源于第三方或客观环境(如楼上邻居噪音、房屋本身隔音差),则超出双方基于租赁关系的容忍义务范围。例如:
承租人因自身使用空调外机噪音过大(直接行为)引发出租人不满,出租人可主张排除妨害;若噪音源于楼外施工(第三方行为),则出租人无权要求承租人对此容忍。若一方行为超出容忍义务边界,受侵害方可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如要求降低噪音、清理杂物);主张赔偿损失(如因噪音导致无法休息产生的医疗费用、因卫生问题导致的财产损失);解除租赁合同(若妨害行为严重影响居住目的实现,如长期违法活动、威胁人身安全);向行政机关投诉(如噪音扰民可报警,卫生问题可向社区或城管反映)。出租人与承租人共住时的容忍义务边界,需以“合理必要”为核心,结合行为性质、权利位阶、合同约定及因果关系综合判断。其本质是在保障一方正常居住权益的同时,避免另一方因过度妨害而权益受损。实践中,双方应秉持“团结互助”原则,通过沟通协商解决争议;若无法调和,可通过法律途径明确权利义务。
关键提示:双方可在租赁合同中提前约定居住细节(如安静时间、物品摆放、卫生责任),以减少争议;发生纠纷时,注意留存证据(如录音、录像、沟通记录),以便主张权利。
来源:左文说法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