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称,子宫曾被医生装“监听器”!状告医院索赔,详情曝出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9-29 14:15 1

摘要:辽宁绥中县59岁的女子叶某,此前因一起特殊的诉求将当地一家医院告上法庭,这起案件的审理结果近期引发不少讨论。叶某认为医院医生曾在为其进行避孕环相关诊疗时,私自在她子宫内放置“监听器”,她据此要求医院取出该物品并赔偿损失,但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她的诉求最终未获支持

辽宁绥中县59岁的女子叶某,此前因一起特殊的诉求将当地一家医院告上法庭,这起案件的审理结果近期引发不少讨论。叶某认为医院医生曾在为其进行避孕环相关诊疗时,私自在她子宫内放置“监听器”,她据此要求医院取出该物品并赔偿损失,但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她的诉求最终未获支持。

据9月29日的报道称,梳理案件过程,时间线可追溯至多年前。叶某曾在2016年于涉事医院门诊接受宫内节育器取出术,且她自身有子宫次全切手术史。后来,叶某时常感觉腹部不适,到了2025年1月7日,她在另一家医院完成了彩超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其左附件区存在一个约2.7×2.4厘米的小囊肿,同时伴有盆腔少量积液。而正是这份检查报告中的“囊性回声”,让叶某坚信自己子宫内被放置了“监听器”——她表示,近两年通过手机播放歌曲时,更加确定体内存在这样的异物。基于此,叶某将涉事医院起诉至绥中县人民法院,诉求包括要求医院无偿取出“监听器”,并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失。

一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给出了驳回叶某诉求的判决。法院认为,叶某主张医生在为其取出宫内节育器时私自放置“监听器”,但现有证据无法支撑这一说法。从彩超检查结果来看,并未发现子宫内存在“监听器”这类异物,叶某将囊性回声等同于“监听器”,缺乏事实依据。即便不考虑检查结果,退一步假设子宫内真有“监听器”,叶某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异物与涉事医院当年的节育器取出术存在关联。

一审判决作出后,叶某表示不服,随后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从公开的案件审理信息中可知,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最终也驳回了叶某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给出的理由是,叶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监听器”确实存在于其子宫内,同时也无法证明该“监听器”是涉事医院在实施节育器取出手术时放置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叶某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这起案件引发了网友的广泛讨论,不少评论聚焦于“患者认知”与“客观证据”的差异,观点呈现出理性探讨的倾向。有一位名为“毫不费力苏”的网友分享了一个案例,引发了不少共鸣:“一个有趣的笑话:病人说他肚子里有一个啤酒瓶子,看了许多科,做了许多检查,也进行了不少精神相关的评估,都没办法说服病人。最后没办法,病人提出手术,于是进入手术室,手术流程都走了一遍,缝合好后,医生拿出来一个啤酒瓶。等病人苏醒后,医生把啤酒瓶拿给病人说,看看,啤酒瓶子取下来了。结果病人拿过去一看,说不对,不是这个牌子的!”这条评论下方有不少互动,有网友表示,这个案例其实反映出部分时候患者的主观认知与客观事实可能存在较大偏差,即便通过客观手段也难以扭转,而医疗纠纷中,这种认知差异往往会成为争议的焦点之一。

还有一位名为“海风”的网友提出了不同的思考角度:“窃听器可以做成囊性回声啊,囊性回声并不能排除安装了窃听器!”这条评论也引发了32条回复,有网友从医学常识角度回应,认为囊性回声在医学上多指向液体或半流体构成的囊状结构,而窃听器作为电子设备,其物理构成、密度等与囊性结构存在本质区别,通过影像学检查通常能区分;也有网友从举证逻辑出发,指出“不能排除”不等于“存在”,在诉讼中,需要由主张“存在”的一方提供证据证明,而非要求对方证明“不存在”,这符合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此外,还有网友提到,若真如叶某所说“监听器”能通过手机播放歌曲被发现,理论上也可通过专业设备检测信号来佐证,但目前案件信息中并未提及相关检测证据,这也从侧面说明叶某的主张缺乏足够的客观支撑。

从这起案件的整体情况来看,其核心争议点始终围绕“证据”展开。一方面,医学检查作为客观手段,未能发现叶某所主张的“监听器”,反而明确了“囊性回声”的医学属性为小囊肿,这为法院判断提供了关键的科学依据;另一方面,法律层面的“举证责任”要求,使得叶某在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身主张的情况下,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这起案件也给公众带来了一定的启示:当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尤其是在医疗、法律等专业性较强的领域,理性收集客观证据、依托专业意见推进维权,往往比单纯依赖主观认知更为重要。毕竟,无论是医疗判断还是法律裁决,都需要以事实为基础、以证据为支撑,只有这样,才能让争议得到更合理的解决,也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老胡说三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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