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关系后女方向男方索要补偿的民事纠纷与敲诈勒索犯罪界限标准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9-28 21:13 1

摘要:在生活中,男女双方自愿发生关系后,一方索要补偿的情况并不少见。这一行为的性质有时难以界定,它究竟是普通的民事纠纷,还是会跨越法律红线,构成敲诈勒索犯罪呢?今天,我们就来深入探讨这个复杂且备受关注的法律问题。

【以案说法】发生关系后女方向男方索要补偿的民事纠纷与敲诈勒索犯罪界限标准与司法认定

在生活中,男女双方自愿发生关系后,一方索要补偿的情况并不少见。这一行为的性质有时难以界定,它究竟是普通的民事纠纷,还是会跨越法律红线,构成敲诈勒索犯罪呢?今天,我们就来深入探讨这个复杂且备受关注的法律问题。

一、敲诈勒索犯罪的立案标准

1.数额标准: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达到立案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该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2.次数标准: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敲诈勒索”,无论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均构成犯罪,应予立案。

3.情节标准: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通过网络、发送微信等方式进行敲诈和勒索的常见情形

1.“发帖型”敲诈:以在网络上发布被害人的隐私、不雅照片、负面信息等相威胁,索要财物。

2.“删帖型”敲诈:以删除、屏蔽网络上已有的上述负面信息为条件,向被害人索要财物。

3.“曝光型”敲诈:威胁要将被害人的某些信息(如违法违纪行为、商业秘密等)公之于众,从而索要财物。

4.“骚扰型”敲诈:通过发送恐吓信息、拨打骚扰电话等方式,对被害人及其亲友进行骚扰,造成心理强制,进而索要财物

三、敲诈勒索犯罪的构成要件

敲诈勒索罪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有明确规定,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要认定为敲诈勒索罪,需满足以下关键要素:

(1)非法占有目的:索要财物的一方主观上具有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故意,且这种占有没有合法依据。例如,一方以发生过性关系为由,虚构自己生活困难等理由索要钱财,实则用于挥霍,就体现了非法占有目的。

(2)威胁、要挟手段:通过言语、行为等方式,让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常见的有威胁公开两人私密关系、传播隐私照片视频,或威胁伤害对方及其家人等。比如,以将两人亲密照片散布到对方工作单位、社交圈子等为由索要钱财,就属于典型的威胁手段。

(3) 财物交付:被害人因受到威胁、要挟,基于恐惧心理被迫交付财物。这是敲诈勒索罪的结果要件,如果被害人未实际交付财物,一般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四、敲诈勒索罪与民事纠纷的界限认定

(1)索要理由的合理性:如果索要补偿是基于合理的损失,如怀孕流产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或因性行为导致身体伤害的治疗费用等,通常属于民事纠纷范畴。但若是毫无理由,单纯以发生关系为由索要钱财,就可能涉嫌敲诈勒索。例如,女方虚构自己怀孕,索要高额赔偿,就不符合合理理由的要求。

(2)行为手段的平和性:以协商、沟通的平和方式提出补偿要求,属于民事行为。若采用威胁、要挟等暴力或精神强制手段,就可能构成犯罪。比如,男方在分手时,平和地与女方协商,希望女方给予一定经济补偿以弥补自己在恋爱期间的付出,这是民事行为;但如果男方威胁女方,不补偿就去女方单位闹事,让其名誉扫地,这就可能涉嫌敲诈勒索。

(3) 金额的合理性:索要的补偿金额应与实际损失相当。若索要金额远远超出合理范围,且伴有威胁手段,也可能被认定为敲诈勒索。比如,因怀孕流产实际损失可能在数千元到数万元,若一方索要百万元赔偿,且以曝光隐私相威胁,就很可能构成犯罪。

五、相关案例

案例一: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手段迫使王某交出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

基本案情:张某与王某在社交软件结识,不久后自愿发生关系。数月后,张某以公开两人亲密照片为要挟,向王某索要5万元“精神损失费”,否则就将照片发给王某的妻子和同事。王某害怕影响家庭和工作,被迫转账2万元。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手段迫使王某交出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考虑到张某退还部分赃款且认罪态度良好,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退还剩余敲诈款项。

案例二:孙某采用威胁手段,干扰赵某正常生活工作,非法获取钱财,法院判定孙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基本案情:赵某和孙某恋爱期间多次发生关系,后因性格不合分手。孙某认为自己在感情中付出较多,要求赵某支付8万元“分手费”。赵某拒绝后,孙某便在赵某工作单位大吵大闹,还扬言要将赵某在恋爱期间的一些私人琐事透露给媒体,让其名誉扫地。赵某无奈之下支付3万元。

判决结果:法院判定孙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孙某采用威胁手段,干扰赵某正常生活工作,非法获取钱财,鉴于其初犯,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8000元,已支付款项依法退还赵某。

案例三:小赵索要钱财是基于情感纠纷,没有证据证明小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基本案情:小张和小赵通过社交软件相识,不久后两人自愿发生关系。一段时间后,小赵觉得小张对自己态度冷淡,便向小张索要2万元“精神损失费”,否则就将两人发生关系的事情告知小张的父母和女友。小张拒绝后,小赵多次打电话、发信息骚扰小张。小张不堪其扰,选择报警。

判决结果:警方经过调查,认为小赵虽有威胁行为,但小张与小赵发生关系是自愿的,小赵索要钱财是基于情感纠纷,没有证据证明小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因此不予立案,建议双方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纠纷。

案例四:恋爱分手索要分手费,因是双方基于情感纠纷的自愿给付,不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小刘和小陈恋爱多年,恋爱期间多次发生关系,后因小刘出轨导致两人分手。小陈认为自己在这段感情中付出很多,要求小刘支付5万元“分手费”。小刘拒绝后,小陈便在小刘的工作单位门口拉横幅,上面写着小刘出轨的事情,还将两人恋爱期间的私密照片发给小刘的同事。小刘无奈之下给了小陈1万元。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小陈在恋爱分手后索要分手费,虽其行为方式不当,给小刘的生活和工作造成困扰,但不能认定小陈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不过小陈公开私密照片和拉横幅的行为侵犯了小刘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判决小陈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小刘赔礼道歉,对已支付的1万元分手费,因是双方基于情感纠纷的自愿给付,不予处理。

案例五:小孙因流产身体受损,索要一定补偿具有合理性,但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小李钱财,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基本案情:小李和小孙恋爱期间同居并多次发生关系,小孙意外怀孕。小李因经济状况不佳,希望小孙打掉孩子,小孙同意。流产后,小孙身体虚弱,且因流产产生了一定的医疗费用。小孙要求小李支付8000元作为医疗费、营养费和精神补偿,小李拒绝。小孙便到小李的公司哭闹,称小李始乱终弃。小李为避免影响工作,给了小孙5000元。后来小李觉得自己是被迫给钱,向警方报案。

判决结果: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小孙因流产身体受损,索要一定补偿具有合理性,虽其到公司哭闹的行为不妥,但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小李钱财,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告知双方对于赔偿问题若有争议,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小孙获得的5000元无需退还,若小李认为赔偿不合理,可另行起诉。

六、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来源:姚志斗律师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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