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读史 | 海关造册处与到岸价和离岸价统计价格改革(1889-1904年)

B站影视 欧美电影 2025-09-27 21:24 1

摘要:本文深入考察了1889年至1904年间中国海关造册处推行的进出口贸易统计价格改革,即采用到岸价(CIF)和离岸价(FOB)替代传统市价法。研究发现:第一,该改革旨在克服市价统计固有的严重偏差,进口货值被高估而出口货值被低估,长期导致中国国际贸易呈现虚假逆差局面

导读

本文深入考察了1889年至1904年间中国海关造册处推行的进出口贸易统计价格改革,即采用到岸价(CIF)和离岸价(FOB)替代传统市价法。研究发现:第一,该改革旨在克服市价统计固有的严重偏差,进口货值被高估而出口货值被低估,长期导致中国国际贸易呈现虚假逆差局面;第二,采用到岸价(CIF)和离岸价(FOB)进行统计,有效矫正了贸易平衡的呈现,并在部分年份将此前统计的逆差扭转为顺差;第三,改革的实施经历了试验期,其间经历了操作差异等挑战;第四,此次变革深刻改变了海关贸易数据的统计逻辑与性质,但统计项目名称维持不变,导致1904年前后数据的可比性断裂,成为利用该序列数据的主要缺陷;第五,改革也使得地方口岸真实的本地市价记录被标准化的CIF/FOB估值取代,增加了近代物价研究的难度。研究指出,海关统计方法的这一根本性转变,奠定了现代海关贸易统计的基础,但解读和使用近代海关统计数据时,必须审慎考虑其统计口径的历史变迁。

本文节选自《中国经济史研究》2025年第3期,作者蔡诚为厦门大学博士后。通过对1889至1904年中国海关造册处推行到岸价(CIF)与离岸价(FOB)统计方法改革的研究,本文分析了该改革对修正中国进出口虚假贸易逆差的作用,并基于海关贸易年报与年表制度的实证分析,警醒后世学者辨识海关统计口径差异对历史数据的关键影响。“IMI财经观察”特推出此文,以飨读者。

01 引言

海关贸易数据具有完整、连续和准确的特点,近年来中国海关出版品的整理和出版也日趋完善,学界以海关贸易数据为基础的研究层出不穷。在利用海关贸易数据的同时学界也曾关注海关贸易统计制度的问题,但对现今各国海关最为常用的到岸价(CIF)和离岸价(FOB)统计价格,如何在中国建立的问题尚缺乏深入分析。

最早对海关贸易统计制度展开研究的中国学者是民国时期的郑有揆。他全面梳理了近代中国海关贸易统计编制方法的内容和沿革,在讨论近代中国的国际贸易收支平衡问题时,也曾论及到岸价和离岸价统计价格的问题。滨下武志梳理了海关调查、统计方法的历史进展,着重关注造册处税务司马士(H.B.Morse)对中国国际贸易收支平衡问题的探讨。陈争平在讨论近代中国国际贸易收支平衡时,也有涉及海关贸易统计制度的问题。吴松弟、方书生和张志云等学者,对海关贸易统计制度也有独到的论述。此外,海外学者里默(C.F.Remer,也译作雷麦)在讨论近代中国的对外贸易问题时,也涉及对贸易差额修正的问题。萧亮林在整理近代中国对外贸易数据时,论及统计方式转变的问题。托马斯·莱昂斯(Thomas P.Lyons)的研究是对海关统计方式和内容的总结和分析,但更侧重福建茶叶贸易数据的分析和利用。安德里亚的研究专注于赫德时期几任造册处税务司的任职及海关贸易统计制度问题。基于前辈学者对到岸价和离岸价统计价格的研究,本文将全面分析该制度建立的前因后果。

本文认为,总税务司署在1889年全国《贸易年报》中就已引入到岸价和离岸价统计价格的做法。当时造册处在全国《贸易年报》中同时采用到岸价和离岸价以及市价两种不同的统计价格,记录进出口贸易状况。1890年10月,总税务司通令将到岸价和离岸价统计价格从全国《贸易年报》推广到各关自行填报的《贸易年报》之中。1898年,因篇幅原因,各关《贸易年报》取消了到岸价和离岸价的统计。全国《贸易年报》却一直沿用两种统计价格。1904年,造册处税务司马士在第299号造册处税务司通启中宣布,总税务司署自1904年起,将全面采用到岸价和离岸价替代市价统计价格。自此,到岸价和离岸价统计价格在中国海关内部得以全面建立。

由此可见,到岸价和离岸价统计价格经历了引入、试验到最终建立的漫长过程。本文将从这三方面展开论述:首先分析造册处为何在1889年引入到岸价和离岸价统计价格,其次讨论该制度在1890-1903年之间的试验情况,最后讨论其在1904年如何得以最终确立。在此基础上,本文将分析该制度的建立对近代中国海关贸易数据的编制和编撰逻辑产生的结构性影响。

02 到岸价和离岸价统计价格的引入

实际汇率是宏观经济中最重要的相对价格之一。尽管受货币中性假设影响,传统宏观经造册处引入到岸价和离岸价统计价格记录近代中国的进出口贸易数据并非偶然,而是下述三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首先,九龙关和拱北关的设立。1887年,在中英《烟台条约》和中英《烟台条约续增专条》试图规范管理中外贸易特别是洋药贸易,以及打击内地与香港和澳门之间的鸦片走私问题的大背景之下,总税务司署设立九龙关和拱北关来管理和统计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的民船贸易。两个税务司的设立,将长期处于海关管辖之外的中国大陆与香港、澳门之间的巨额民船贸易纳入海关。以1888年为例,九龙、拱北两关洋货进口值占全国的14.31%,土货进口值为全国的10.62%,出口值为全国的14.38%。故自1888年起,中国海关“才能够出版囊括所有中国对外贸易的数据”,这也是造册处税务司吉德(E.Makean)引入到岸价和离岸价的契机。

其次,市价统计价格无法真实反映中国的进出口贸易状况。这是因为进口商品的市价包含了该商品入关之后的运费、货栈费、进口税等各项税费,并非这些商品进入中国口岸时的真实价格。出口商品的市价则未包括该商品自交割后运抵出口商船之前的打包费、货栈费、交易时的佣金等杂费以及出口税,也并非出口货物离开口岸时的真实价格。因此,郑有揆认为,若以市价来计算中国的进出口贸易,则“进口货之值必然太高,出口货之值必然太低,结果与实际情形相距甚远”。

最后,市价统计价格下的中国国际贸易长期处于逆差状态,引起时人对中国“漏银出洋”的担忧。吉德在1889年的中文版全国《贸易年报》中表示:“夫进口洋货其价值之赢于出洋土货也,册中所在近年皆然。见者咸谓中国因通商而漏银出洋,积数甚巨,为抱隐忧。”但吉德认为实际的情况恰恰相反,“出洋之货不惟足抵进口,而中国借贷西国之款,亦以之抵本息。而外两数相较,仍属有赢无绌。外洋之有银运来中国”。贸易册中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反差情况,是因为海关的进口货值与出洋土货都是按该口市价估计,故吉德提出“进口货照卸船时之价估计,出洋货照装船离中国实在成本估计”的新办法。所以1889年中国沿海对外贸易的情况,若以市价计算,为逆差13936523海关两,若以到岸价和离岸价计算,则为顺差15064537海关两。

由此可见,九龙关和拱北关的设立后,在海关贸易数据已经完整的情况下,造册处鉴于市价统计的不准确性以及该统计价格下中国国际贸易长期逆差的情况,开始思考采用一种更为准确的统计价格,以便更为真实地记录中国的进出口贸易状况。

在此背景之下,吉德在1889年的全国《贸易年报》中,首次引入到岸价和离岸价统计价格,并同时采用了市价统计价格,如表1。

从表1所列内容可以看出:进口货物抵岸时之价格=净进口值(市价)-进口税及厘金-7厘佣金杂费;出口货物装船时之价格=出口值(市价)+出口税+8厘佣金杂费。这与后来造册处所采用的计算标准并无太大差异。因此,笔者认为抵岸时之价格即是到岸价,装船时之价格则为离岸价。只是海关此时还未引入到岸价与离岸价的概念。

净进口值要减掉厘金的原因是“上海洋药一项市价中亦加有进口税,南省有等口岸洋药商人咸用趸栈,其进口税厘未经加入。如广州等口,不用趸栈,则税厘亦加于市价”。因此,在计算洋药的进口市价时,吉德以每担80两的估算扣除了1889年22000担洋药的厘金。因各口情形不同,各关税务司在具体操作时会按照该关的实际情形调整。至于进出口分别扣除的7厘与8厘佣金杂费,吉德直言“佣金的比率是由一家上海的龙头洋行提供的数据”。

至于为何没有将运费列入进口和出口的统计中,则与近代中国航运业的中外商船构成有关。吉德认为,由于中国商船在对外贸易运输中无足轻重,所以航运业的利润都被外国商人赚取。正如中国各通商口岸的商栈也大部分为外国商人所持有一样,只要他们所赚取的利润最终都花费在中国就没有太大差别。

吉德对运费的解释有可以理解之处,但也有明显谬误。进出口货物在市场和海关之间的运费,在当时的条件之下,确实很难估算,这是其可以理解之处。然其谬误有二:首先,各国驻华政府机构、商人以及传教士在华所花费的费用与进出口货物的运费,二者的数据性质完全不同。其次,以马士所编制的1903年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来看,该年度“外设公司所收在华水脚费以及水火保险各费为675万海关两”,而各国驻华政府机构、商人以及传教士在华的花费大体上为4550万海关两,二者数据规模上根本无法抵消。

总之,两种统计价格之下,晚清的中国国际贸易收支平衡状况完全不同。

03 到岸价和离岸价统计价格的试验

到岸价和离岸价统计价格从1889年出现在全国《贸易年报》之中,到1904年造册处完全采用到岸价和离岸价替代市价统计价格,期间经过了不断调试。

(一)1890年统计价格适用原则

赫德在1890年以通令的形式将到岸价和离岸价统计价格推广到辖下的各口税务司,并对到岸价和离岸价统计价格的适用原则做了详细规定。

以全国《贸易年报》为例。造册处在1890年的年报中对1889年的计算标准做了细微的调整,在计算进出口贸易值时,进口值中减掉了再出口至朝鲜的贸易值,出口值中则减掉进口自朝鲜的贸易值而加上出口至朝鲜的贸易值。此外,在统计进口市价时,将进口税与进口洋药厘金分别核算。两种统计价格下,中国进出口贸易值的计算标准大体如表2。

由表2可知,进口值(抵岸时之价格)=净进口值(市价)-再出口至朝鲜货物价格-进口税-洋药厘金-7厘佣金杂费;出口值(装船时之价格)=出口值(市价)+朝鲜贸易出超(出口至朝鲜贸易额减去进口自朝鲜贸易额)+出口税+8厘佣金杂费。

(二)1895年起统计价格适用原则

1895年,甲午战争爆发,朝鲜海关脱离中国总税务司署,全国《贸易年报》将表2有关朝鲜贸易的进出口部分全部删除,并继续沿用到1901年。1902年,由于有些通商口岸上报给造册处的进口贸易数据已经是“以5%的税率计算进口税的进口抵岸之价格”,故造册处对上述计算标准中的进口部分做出微调,出口部分的计算标准依旧如故。

总体而言,全国《贸易年报》中的计算标准始于吉德在1889年所创立的规范,虽在1890年、1895年及1902年有所调整,但没有大的改变,直到1904年正式废止市价统计价格。

(三)各关税务司操作差异

绝大部分税务司都遵循了吉德的标准。仅在表1的基础上,在净进口名下新增了洋货净进口(市价)和土货净进口(市价)两项,二者合并之后就是该口的净进口值(市价),出口的部分则与表1完全一致。以1890年津海关进出口贸易值为例,其具体的计算标准如表3。

从表3可以看出,津海关的计算标准中,进口值(抵岸时之价格)=洋货净进口+土货净进口-进口税及厘金-7厘进口商利润;出口值(装船时之价格)=原始出口(市价)+出口税+8厘出口商利润。由此可见,各关通用的标准与吉德1889年采用的方式并无二致,仅有细微调整。

(四)特殊口岸实践

所有口岸中,仅有龙州关完全遵循表1所示的计算标准。蒙自关的《贸易年报》中,1890-1892年的计算标准与其他关口的主流标准完全一致,1893-1898年则仅有洋货净进口(市价)的记载,土货净进口(市价)与净出口(市价)两项则无相关数据。江海关从1890至1892年都是只减了进口税一项而无厘金。龙州关和蒙自关从1890-1898年都只减进口税而无厘金。闽海关和打狗关,在1890-1892年的报告中明确指出仅减掉了除鸦片之外的关税。牛庄关的计算标准在表3的基础之上,将进口税及厘金一项细分为进口税及洋药厘金和一般厘金两项,又在出口中增加了一般厘金。

总之,各关在应用到岸价和离岸价统计价格时,因各自情况的不同而对计算标准有所调整。因此,在利用此一时期各关的进出口贸易数据时,需要谨慎考察其数据的构成,以免产生误差。

(五)统计价格实践中断

各关的到岸价和离岸价统计价格试验在1899年戛然而止,1900-1903年到岸价和离岸价统计价格下的统计数据缺失。赫德在1899年12月的通令中要求各关税务司注意《贸易年报》的篇幅问题,再次重申“《贸易年报》不能超过4页”,到岸价和离岸价统计价格试验可能是因篇幅问题而被终止。

因此,这一时期为到岸价和离岸价统计价格的试验期,且试验仅限于《贸易年报》,旨在论证用到岸价和离岸价统计价格全面替代市价统计价格的可行性。

04 到岸价和离岸价统计价格的全面建立

1904年7月1日,造册处在第299号通启中正式告知各关税务司,自此以后各关《贸易年表》中的进口价格应该为到岸价,出口价格应该为离岸价。此前《贸易年报》中一直称之为进口值(抵岸时之价格)和出口值(装船时之价格),造册处在此正式将二者分别改为到岸价和离岸价。造册处在该通启中明确指出“《贸易年表》中的c.f.&i.价格应该包括发票成本价(Invoice Cost)、运费(Freight)和保险费(Insurance),它不是市价,也要剔除跨过船舷抵岸之后的关税和其他一切杂费。《贸易年表》中的f.o.b.价格则包括发票成本价(Invoice cost)、运费(Shipping Charges)、佣金(Commissions)以及关税,它不是市价,也要包括在抵达船舷之前的所有杂费”。需要指出的是,马士对离岸价的定义与现代国际贸易术语的定义是有所差异的。现代贸易术语强调贸易风险和费用的转移发生在跨过船舷之时,而马士的定义则是抵达船舷之前。由此可见,20世纪初的国际贸易术语的定义并非十分精确。这份通启表明,在造册处看来,持续15年之久的试验证明到岸价和离岸价统计价格优于市价。

第299号通启的附件Memorandum of Values in Returns则对如何具体实施做了详细规定。具体而言,该规定可以分为洋货进口、出口、土货进口以及再出口等四个方面。

(一)洋货进口值的统计

根据1904年造册处第299号通启,洋货进口值统一采用到岸价(CIF),具体规则包括:主要进口洋货(如原色布)价格由造册处统一提供;非主要洋货则依据口岸差异,北方及长江流域采用上海市价减12%,南方沿海及西江流域采用香港市价减12%;若无有效市价,则按1902年进口税则附件规定,协商市价后减12%计算。进口值以初始口岸到岸价为准,排除后续附加费用,确保数据反映货物抵岸真实成本。

(二)出口货物价格的统计

出口值采用离岸价(FOB),定义为装船前全部成本总和,包括发票成本价、运费、佣金、关税及其他杂费。造册处规定,出口价格需严格基于货物越过船舷前的实际支出(如粗棉花出口市价加出口税及8%佣金杂费),以区别于市价统计。此标准旨在统一各关记录,避免因本地市价差异导致出口值低估问题,突显货物离岸真实价值。

(三)土货进口值的统计

土货进口值分为再出口值与净进口值两部分:再出口值按离岸价计算,包括初始进口及再出口时的佣金、关税;净进口值则采用进口时的离岸价。对药材等需从价税的土货,造册处要求以付税凭证价加15%(含出口税、8%佣金杂费及运费保险费)作为年表价格。例如,重庆市场药材估价100海关两,则其在统计中离岸价为115海关两,而转口至宜昌时调整为115-118海关两,确保跨口岸数据一致性。

(四)土货再出口值的统计

土货再出口值统计方法与出口规则完全一致,即按离岸价涵盖发票成本价、运费、佣金、关税及装船前杂费。造册处特别规定,在《贸易年表》表四“土货进口与再出口表”中,“再出口到中国口岸”及“再出口到外国与香港”项下价格必须为离岸价,而“从中国口岸进口”及“净进口”项下则为到岸价,以此区分贸易流向,避免与土货进口数据混淆,强化统计逻辑的精准性。

05 到岸价和离岸价统计价格的影响

贸易统计制度的变更对海关贸易数据产生了结构性的影响。具体而言,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对晚清国际贸易收支平衡的影响

1889年,造册处引入到岸价和离岸价统计价格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为了能够更为真实准确地记录晚清中国国际贸易收支状况。

图1 1888-1903年晚清中国国际贸易收支平衡比较表

资料来源:1889-1911年历年海关全国《贸易年报》

自此,此前仅用于《贸易年报》中的到岸价和离岸价统计价格,被全面推广到《贸易年表》中。但从前述造册处中对货物价格的具体计算方式和一些相关人员的隐晦言语中,可能造册处只是将试验阶段的这种以市价为基础来计算到岸价和离岸价的统计方式以公文的形式固定下来而已。其数据的来源形式并未发生变化,依旧是以市价为基础来计算到岸价与离岸价,与现代国际贸易中的到岸价和离岸价并不相同。但通过公文固化市价换算规则,这是国际贸易标准化和规范化过程中的重要一步,并对此后的海关贸易数据产生了结构性的影响。

由图1可知,两种统计价格方式展示的晚清国际贸易平衡的发展趋势完全一致(这是因为两种统计价格之间一直遵循相同的计算标准),但贸易平衡状况却大为不同。如1889年以及1891-1895年,若以市价计算,中国处于贸易逆差的状况,若以到岸价和离岸价计算,则是贸易顺差,且顺差的规模逐年增长。统计结果的逆转是符合1889年造册处引入到岸价和离岸价统计价格初衷的。

(二)彻底改变了海关进出口贸易数据的性质

海关《贸易年报》和《贸易年表》中的统计数据在1904年发生了质的变化,虽然统计项名称并未改变,但是数据统计口径已然不同,不能再统一使用。下面以1904年全国《贸易年报》中的1895-1904年历年中国对外贸易价格统计表为例,参见表4。

如表4所示,1895年到1903年的净进口与出口值为该年全国《贸易年报》市价统计价格下的进出口值,1904年净进口及出口值是到岸价和离岸价统计价格之下的进出口贸易值。如前所述,市价统计价格与到岸价和离岸价统计价格之下的进出口贸易值是完全不同的两组数据,但造册处将两组数据全都记录在同一统计名目之下,且并未明确说明二者之不同,因此常为学者所忽略。

(三)对海关贸易统计中各关货物价格的影响

在到岸价和离岸价统计价格确立之前,各关海关《贸易年表》中的“洋货贸易—进口与再出口表”“土货贸易—进口与再出口表”以及“土货贸易—出口与再出口表”等三张统计表中详细记录了该关口主要进出口洋货与土货的数量和总价格。学者们可以据此得出该通商口岸记录在册货物的市价,并以此为基础讨论近代中国的物价。但随着到岸价和离岸价统计价格的确立,各关统计中的主要进口洋货及未在造册处名单上的洋货不再有市价的存在。以进口洋货原色布为例,参见表5。

从表5可以看出,1903年,各关统计中洋货原色布的价格是其在不同口岸的市价,因此并不相同。1905年,除天津、上海、汉口和广州外,其他各关仅记录进口数量,不再记录进口总值。此外,表5中,1903年各关洋货原色布的价格并不相同,但是1904年贸易统计制度变革后,1905年各关均记为1.6海关两/匹。这并不表示各地的市价全都趋于一致,而是由海关改变其统计标准引起的。

因此,到岸价和离岸价统计价格的引入虽然能够帮助当代学者更为精确地讨论近代中国的贸易平衡问题,但是也导致各地市价记录消失,给研究近代中国物价问题的学者带来不便。

06 结论

本文主要结论如下。第一,学界一般认为海关的贸易数据是近代中国最为全面和准确的一套记录近代中国经济活动的资料。本文以到岸价和离岸价统计价格的引入、试验和确立为例,探讨了1904年统计价格之变革对于海关贸易数据的编制和编撰逻辑产生的影响。海关贸易统计制度的变革可以体现在各种方面,如统计口径的改变、统计项目的变更、统计时序的调整、统计单位的替换、统计货币的改革等。这些制度性的变革大多隐藏于造册处编制和编撰的海关贸易数据之中,但其最终出版的统计资料大多不会明确告知统计制度之变革,故学界同仁在利用海关贸易数据时,需要警惕统计制度变迁给贸易数据带来的影响。

来源

作者:

蔡诚,厦门大学历史与文化遗产学院中国海关史研究中心博士后

来源:

《中国经济史研究》2025年第3期

版面编辑|周佳敏

责任编辑|李锦璇、阎奕舟

主编|安然、李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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