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如今微信群早已成为人们日常沟通、分享信息的重要平台,指尖轻敲间,消息便能即时触达群内每一个人。但是偶尔看似便捷随意的发言,可能也会暗藏法律风险。
现如今微信群早已成为人们日常沟通、分享信息的重要平台,指尖轻敲间,消息便能即时触达群内每一个人。但是偶尔看似便捷随意的发言,可能也会暗藏法律风险。
一句未经证实的谣言
一张恶意拼接的图片
一段带有侮辱性的文字
在群内的快速传播
不仅会给当事人
带来名誉上的损害
更可能触碰法律的红线
近年来,因微信群内言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屡见不鲜,昔日的“聊天记录”变成了法庭上的“侵权证据”,看似微小的举动,最终可能需要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被告吴某与原告因先前买卖协商不成,遂恼羞成怒并扬言要让原告经营的餐饮店倒闭。
于是被告于2024年8月5日开始在业主微信群里散布原告方不实言论的话语,使原告的店铺经营遭受了严重损失,社会评价降低,同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身心健康。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件标的额较小,案情简单明晰,故决定以调解为主,为双方当事人搭建起化解矛盾的有效桥梁。
在庭前,承办法官与调解员共同介入,先分别倾听双方诉求,梳理矛盾焦点:被告言论是否构成侵权、如何弥补原告损失。调解员从邻里关系、情理角度耐心疏导,法官则结合法律条文,明确微信群并非法外之地,言论自由应以不侵害他人权益为前提。
经多轮沟通,被告不仅认识到错误,当庭删除相关言论,同时向原告书面致歉及赔偿原告一定数额的金钱,原告则表示谅解,当庭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双方最终握手言和,纠纷得以在法与情的交融中顺利化解。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微信群等社交平台亦不例外。名誉权作为民事主体享有的重要人格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司法实践中,在微信群等公开场合发布侮辱、诽谤性言论,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即可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行为人应当预见此类行为的违法性及损害后果,一旦侵权成立,需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乃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言论有边界,法律有底线。行使言论自由权时,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尊重他人人格尊严。切勿因一时意气发布不当言论,否则不仅会伤害他人情感,更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作者:郝佳
编辑:赵佳欣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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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