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关政策|海口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货物税收征管暂行办法》有关要求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9-26 18:38 1

摘要:为规范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货物税收征管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货物税收征管暂行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5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实施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海口海关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货物税收征管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的公告

为规范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货物税收征管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货物税收征管暂行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5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实施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及商品备案管理

(一)本公告所称进口料件,包括“零关税”货物和保税货物。其中,“零关税”货物为适用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政策的货物;保税货物包括从境外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保税货物,从内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结转的保税货物以及申报出口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后实施保税监管措施的货物。

(二)企业首次申请适用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的,应当向海南省商务厅指定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县初核并报海南省商务厅会同海南省内相关单位审核同意后,通过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以下简称海南“单一窗口”)向海关进行备案,经海口海关评估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在海关智慧监管平台建立企业专用账册(以下称为“备案企业”)。

备案信息包括企业信息、料件及加工制成品信息、加工工艺;对于申请保税加工累计计算并适用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的,参与累计企业应按照本条第一款联合向海南省商务厅指定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流程由海南省商务厅会同省内部门审核同意后,向海口海关备案。

备案企业新增适用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进口料件及产品的,应按照本条第一款要求备案。

海关监管条件包括实施ERP管理并以海关认可的方式及数据标准与海关联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非海关高级认证的备案企业安装视频监控并与海关联网、具备生产能力、进口料件及其加工制成品与其他货物分开存放,设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会计账册。

二、加工增值率核算管理

(三)备案企业申请适用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的,应当在制成品自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前,通过海南“单一窗口”向海关办理加工增值申报手续。

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海关系统自动生成内销免征进口关税确认编号(以下简称“确认码”)并通过海南“单一窗口”推送至备案企业。

备案企业使用保税进口料件进行加工制造,其加工增值低于30%,且已按照本公告一(二)规定联合备案适用累计计算增值的,上游备案企业可通过海南“单一窗口”申请内销免征进口关税累计编号(以下简称“累计码”),以账册结转方式将累计码流转至下游备案企业。下游备案企业核算加工增值率时,可使用累计码内所含进口料件、境内采购料件价格信息。

(四)使用的进口料件以外币计价的,备案企业应按照加工制成品内销向海关办理进口申报纳税手续之日适用的计征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价格后,申报核算加工增值率。因办理申报纳税手续之日不同,计征汇率发生变化的,需重新核算加工增值率。

对料件分批进口,且不能确定一一对应批次的,备案企业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内销保税货物计税价格办法》有关规定确定进口料件计税价格。

加工制成品以及所使用的所有进口料件、境内采购料件(含海南自由贸易港自产货物)的品种、规格型号、价格均没有变化,或者只有价格变化且使加工增值率更高的,该加工制成品再次内销时,可使用已有的确认码。

三、进口料件以及内销制成品申报管理

(五)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适用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的保税货物内销时,按货物实际报验状态申报,报关单填制要求如下:

“申报地海关”填报海口海关所属隶属海关(不含“三沙海关”)或者业务现场的关区名称及代码;

“进境关别”填报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业务现场名称及代码;

“关联备案号”填报报关单首项商品的确认码,所有商品项的确认码填报在加工制成品自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的核放清单中;

“征免性质”填报“含进口料件加工增值货物”(代码:496);

“监管方式”填报“一般贸易”(代码:0110);

“征减免税方式”填报“随征免性质”(代码:5);

“运输方式”填报保税港区(代码:Y);

“随附单证”填报保税核注清单编号(代码:a);

备注栏填报备案企业名称。

(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备案企业使用保税货物开展加工并申请适用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的,保税货物进口及其加工制成品自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报关单填制要求如下:

1.保税货物进口报关单。

“监管方式”填报为“进料非对口”(代码:0715);

“征免性质”填报为“进料加工”(代码:503);

“征减免税”方式填报为“全免”(代码:3)。

2.加工制成品内销报关单。

“收发货人”填报备案企业;

“关联备案号”填报报关单首项商品的确认码,所有商品项的确认码填报在制成品自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的账册清单中;

“监管方式”填报“进料料件内销”(代码:0644);

“运输方式”填报海南自由贸易港(代码:P);

“备案号”填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保税加工(增值)专用账册编号;

“随附单证”填报账册清单编号(代码:T)。

(七)备案企业使用“零关税”货物开展加工,并申请适用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的,“零关税”货物的加工制成品自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报关单填制要求如下:

“收发货人”填报备案企业;

“征减免税方式”填报“不计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代码:A),或“不计征关税”(代码:B),或“不计征关税、增值税”(代码:C);

“运输方式”填报“海南自由贸易港”(代码:P);

“备案号”填报“零关税”加工账册编号;

四、加工制成品及其他产品监管要求

(八)备案企业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加强使用进口料件加工过程的单耗管理,在账册设立时向主管海关进行单耗备案,如实申报净耗及工艺损耗率,并据实按期向主管海关申报周期性核销。

(九)使用保税货物开展加工业务并适用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的备案企业,应按照加工贸易税收和监管规定加强保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管理。

使用“零关税”货物开展加工业务并适用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的备案企业,应参照加工贸易监管规定加强“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管理。

(十)备案企业生产的含有进口料件但加工增值小于30%的“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有关要求的通知》(署税函字〔2025〕81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

(十一)备案企业应当妥善保存进口料件、境内采购料件耗用数据及财务账簿、库管账簿、合同、发票等有关资料。海关根据风险分析情况,对备案企业申报的加工增值比例、价格、归类、原产地等涉税要素进行抽查审核,必要时可派员实地核查,备案企业应积极配合。

(十二)备案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依法予以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海南省商务厅进行处置:

1.未按照备案的进口料件、加工制成品、生产工艺进行加工制造的;

2.虚假申报进口料件价格、加工制成品价格、境内采购料件价格、单耗的;

3.未按照规定办理新增进口料件、加工制成品的审核备案手续的。

(十三)备案企业应当如实申报备案信息、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货物的加工增值情况,对自主核报信息数据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公告,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本公告由海口海关负责解释。

(十五)本公告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实施。《海口海关关于发布〈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海关实施暂行办法〉的公告》(海口海关公告〔2021〕2号)、《海口海关关于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报关单填制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口海关公告〔2023〕6号)同步废止。

2025年9月22日

来 源:海口海关

总监制:陈海清

审 核:翁壮岛

审 校:罗九舒

来源:乐东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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