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瑞达法考与法考名师杨帆的纠纷受到了广泛关注。众合法考官宣杨帆加入,瑞达法考则表示杨帆与其签订了《独家授课编书协议》,杨帆的行为构成违约,众合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那么,杨帆是否违约?众合的行为又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接下来,小编将带大家一起来了解该事件。
近日,瑞达法考与法考名师杨帆的纠纷受到了广泛关注。众合法考官宣杨帆加入,瑞达法考则表示杨帆与其签订了《独家授课编书协议》,杨帆的行为构成违约,众合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那么,杨帆是否违约?众合的行为又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接下来,小编将带大家一起来了解该事件。
从瑞达法考的发文来看,2017年6月30日,杨帆与东大正保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杨帆在《独家授课编书协议》履行期间及解除(终止)后的三年,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和瑞达构成竞争的业务。2021年9月29日,瑞达法考与杨帆续签《独家授课编书协议》,至今仍然有效。
杨帆则回应称:瑞达法考及东大正保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均存在在先的、严重的违约行为,其已经向其发出解约函。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如若瑞达法考存在根本违约行为,进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上述《独家授课编书协议》已经解除。但是,杨帆并未公开明确瑞达法考违约行为究竟是什么,网传的所谓律师函也并未得到其证实。因此,我们暂时无法确定瑞达法考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进而触发解除权。
若暂时假定《独家授课编书协议》解除,该协议解除并不必然意味着杨帆绝对不受到合同拘束。根据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其在《独家授课编书协议》解除后的三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和瑞达构成竞争的业务。该约定属于竞业限制条款,主要出现于劳动关系领域。《劳动合同法》第22、2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13条对订立竞业限制条款做出了如下限制:其一,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其二,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应相适应。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其三,用人单位应当向竞业限制人员提供经济补偿。
本案所涉竞业限制并非基于劳动合同,而是基于股权转让协议及《独家授课编书协议》这一劳务协议。在约定效力上,司法实践主流观点认为,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在股权转让协议及劳务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应当认定其有效。极个别观点认为应当将竞业限制严格限定于劳动合同关系中,避免过分限制行为人的劳动自由。在本次事件中,较为特殊的是,杨帆是在瑞达法考及东大正保根本违约的情况下,方才违反竞业限制。在劳动合同领域,司法实践主流观点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不影响竞业限制的效力。如若将其类推适用于本次事件中,则竞业限制约定继续有效。
在相关限制上,对于经济补偿,主流观点均认为应当为竞业限制人员提供经济补偿。不过,在股权转让中,经济补偿往往不是以单独的补偿金形式出现,而是以股权转让价款的形式存在。根据本案瑞达法考的声明,杨帆以获得高额股权转让价款的形式取得了经济补偿。
对于人员限定,杨帆虽然并非瑞达法考的高级管理人员,但属于瑞达法考开展业务的核心工作人员。从司法实践来看,多数观点认为可以与此类人员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在较为相似的直播领域,广东高院《关于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试行)》第31条第2款从侧面支持了该观点。
对于时间限制,司法实践主流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的时间限制应当类推适用于股权转让及劳务合同,部分入库案例也持上述观点。其主要考虑在于,过长的竞业限制将损害行为人的基本生存权利,也不利于市场竞争的开展。少数法院则认为,既然法律法规没有对其加以明确禁止,就应当认可其效力。在本案中,杨帆所涉竞业限制为三年,超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两年。如若诉讼呈至法院,该约定很有可能被认定超出两年的部分无效。不过,即便如此,杨帆所涉行为依旧在竞业限制时间范围内。
(入库案例裁判要旨,图片来源于人民法院案例库)
因此,从司法实践主流观点来看,杨帆与瑞达法考及东大正保公司订立的竞业限制约定合法有效,杨帆很有可能构成违约。
从瑞达法考的声明来看,其认为众合如果明知杨帆涉及竞业限制,依旧聘请其作为授课教师,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该事件,可能涉及的法条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之兜底规定。该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该条属于兜底性规则,在适用上需要严格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公报案例中对适用条件加以明确:一是法律对该种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二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该竞争行为而受到了实际损害;三是该种竞争行为因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者说可责性。
从法律层面来看,确实没有对相关行为的特别规定。瑞达法考的权益确实也因为杨帆的流出受到了损害,问题的关键因而变成,众合法考的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商业道德?
从司法实践来看,大多数法院不认为此类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主要原因在于:其一,公司一般不负有主动审查提供劳务之人是否具有竞业限制的义务,难以证明其应知或明知;其二,各行业通过提供更好的发展空间或福利待遇等方式吸引人才是经营者通常会采取的竞争手段,符合市场竞争的客观规律。难以认定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因此,难以认定众合法考构成不正当竞争。在直播领域,广东高院《关于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试行)》第31条第2款也明确,挖角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不过,近来也有少数法院认为,如果用人单位明知相关人员涉及竞业限制,依旧予以聘任,构成不正当竞争。
虽然竞业限制协议主要出现在劳动合同中,但司法实践普遍承认股权转让协议或劳务合同中相关条款的效力。由于本案相关条款满足经济补偿、人员限制等要求,因此具有法律拘束力,杨帆确实很可能涉嫌违约。不过,一般认为,众合法考聘用杨帆的行为并不涉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而很可能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上述观点根据现有公开事实得出,且仅代表小编个人观点)
【参考文献】
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沪民申1501号民事裁定书。
2. 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1065号民事裁定书。【是否有更新的案例呢,如有,可以替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入库编号:2024-08-2-269-004。
责任编辑:夏炜
文字编辑:刘承贺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