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府谷县西岔沟煤矿未能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被罚29万!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9-26 11:00 1

摘要:现场检查时,5-2煤回风大巷测风站风速传感器显示数值为0.39m/s,测风记录牌板中实测风速为2.04m/s,超过该风速传感器说明书中允许误差(0.3m/s),未及时进行处理;

发现府谷县新民镇西岔沟煤矿有限公司违法事实:

1.煤矿回风立井井口未设置人员定位读卡分站;

2.5-1煤辅运大巷1090m处装有3台防爆开关,未按要求装设局部接地极;

3.5-1煤辅运大巷1060m处有深度达8m的盲巷用网片拦住,未用临时密闭墙封闭;

4.5-1煤属容易自燃煤层,5-1煤辅运大巷内3处巷帮喷浆层开裂、脱落,1处巷帮片帮;

5.12501运输顺槽带式输送机机头处未设防护栏,机尾处未设照明、警示牌;

6.2025年8月18日现场测试煤矿井下5-2北辅运平巷掘进工作面瓦斯电闭锁,瓦斯超限报警后人员位置检测系统、应急广播系统未实现联动;

7.12501运输顺槽与5-1煤辅运大巷交叉口处有2根低压电缆交叉敷设,间距为0;

8.现场检查时,5-2煤回风大巷测风站风速传感器显示数值为0.39m/s,测风记录牌板中实测风速为2.04m/s,超过该风速传感器说明书中允许误差(0.3m/s),未及时进行处理;

9.12501综采工作面用垮落法管理顶板,回风侧采空区端头悬顶面积达70平方米,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不大于60平方米,未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者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10.查看煤矿综采工作阻力在线监测系统发现,2#、7#、8#液压支架工作阻力传输故障,不能显示工作阻力;

11.12501综采工作面运顺侧端头非工作帮片帮,靠近工作面端头支架接顶不实,未按工作面作业规程管理顶帮;5-2煤北辅运平巷掘进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要求对帮锚杆进行二次紧固;

12.煤矿在用的346台ZYX45型隔绝压缩氧自救器生产日期分别为2023年7月、2023年8月、2024年5月、2024年8月,至今未更换二氧化碳吸收剂;

13.煤矿为主要通风机供电的电缆敷设在电缆沟内,电缆沟顶部安设盖板进行遮拦、保护,因受暴雨影响,电缆沟附近山体滑坡,将盖板冲刷进电缆沟内,电缆上方悬挂盖板;

14.煤矿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物资,预案要求地面消防材料库配备DN65mm水枪8个、8kg干粉灭火器30具、3kg二氧化碳灭火器20具、腰斧5把、手斧5把、编织袋1000个,实际配备DN65mm水枪3个、8kg干粉灭火器10具、3kg二氧化碳灭火器0具、腰斧0把、手斧0把、编织袋300个;预案要求雨季三防物资库配备潜水泵3台、矿用胶靴50双,实际配备潜水泵0台、矿用胶靴30双;预案要求井下消防材料库配备4kg干粉灭火器10个,实际配备4个;

15.矿井未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对井田范围内主要充水含水层的水位、水温、水质等进行长期动态观测;

16.12501综采工作面运顺侧靠近工作面端头支架底座煤渣堆积,12501回风联巷底板煤尘堆积尘厚度超3mm未清理;

17.查看工业视频,2025年8月14日14时,5-2煤北辅运平巷掘进工作面掘进机截割部运行时,有两名人员站在机身与煤壁之间;

18.5-1煤回风大巷820-860m积水,积水区长约30m,积水深约0.3m,未能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19.煤矿回风立井(装有主要通风机)井口封闭不严密,井壁出现裂缝、破口,裂缝、破口处漏风;

20.5-1煤运输大巷带式输送机机头处存放1桶润滑油,未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

21.煤矿井上配电系统图中未标注风井1#、风井2#电缆的电压,未标注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设地点;

22.煤矿未建立信息化办公室、信息办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以上隐患,分别违反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八项、第九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4.10;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三款;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8.3.4;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十三项;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煤矿用自救器》(GB24502-2023)5.4.3.2;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1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15.《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九条;

16.《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

17.《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

18.《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六条;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款;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七条第四、五项;

22.《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二款

分别依据法律,决定给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一万六千元的罚款(¥16,000.00);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1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1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1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处一万六千元的罚款(¥16,000.00);

1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1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合并作出: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元整(¥290,000.00)

府谷县新民镇西岔沟煤矿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09月29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新民镇中圪达村,法定代表人为王*荣。井田面积1.9986平方千米,开采3-1、4-4、5-1、5-2四个盘区,开采深度由+1110米-1220米标高,生产能力为45万吨/年。

来源:谈地论天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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