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爱东营讯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畜产品在食物中的比重呈现显著增长趋势,加强动物防疫监管,对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对屠宰、经营、运输等环节的动物防疫做出明确要求,禁止屠宰、经
爱东营讯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畜产品在食物中的比重呈现显著增长趋势,加强动物防疫监管,对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对屠宰、经营、运输等环节的动物防疫做出明确要求,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
畜牧防疫(资料图)
【案情简介】
A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外省B区农业农村局案件移送函,反映A市辖区内养殖户向B辖区内屠宰场出售未检疫的肉牛25头,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A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养殖户进行调查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确定养殖户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违法行为属实,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
【案件处理】
养殖户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的规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以及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省畜牧兽医局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相关规定,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六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因该批未检疫动物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为三十五万余元,鉴于养殖户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A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养殖户立即停止出售其他未检疫肉牛,并按照百分之六十的比例对该养殖户做出罚款二十余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于1997年7月3日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月22日第二次修订,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动物防疫法》在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动物防疫法》主要内容
《动物防疫法》共12章113条,内容包括:总则、动物疫病的预防、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动物疫病的控制、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动物诊疗、兽医管理、监督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
《动物防疫法》三大亮点
(一)动物防疫的方针由原来“预防为主”调整为“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在全面防控的基础上,推动动物疫病从有效控制向逐步净化消灭转变。
(二)防疫责任主体由原来主要由政府兽医机构承担调整为国家鼓励和支持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和动物诊疗机构开展动物防疫和疫病诊疗活动,鼓励养殖企业、兽药及饲料生产企业组建动物防疫服务团队,提供防疫服务。
(三)提出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从防止传播狂犬病等疫病出发,就定期接种狂犬病疫苗,加强犬只登记,加强流浪犬猫管理等重要环节,在法律上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动物防疫法》强化“三方”责任
(一)压实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一是明确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的强制免疫责任。要求其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二是明确生产经营者的动物防疫责任。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动物防疫相关主体责任,按照不同环节,对应承担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以及无害化处理等具体责任。
(二)压实行业部门责任。一是明确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二是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职能划转给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承担。但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原承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仍然保留,防止出现管理空白。三是明确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支持工作,包括技术指导、培训,对动物疫病净化效果进行监测、评估等。四是明确相关部门责任。科技、海关等部门依法开展动物疫病监测预警,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
(三)压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在疫情处置、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组织实施、无害化处理场所规划建设和运营、动物防疫体系队伍建设、工作条件和物资保障等方面的属地责任。特别是重大疫情处置,涉及人、财、物等资源配置、疫区封锁等问题时,必须由地方政府实施。
【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市畜牧业发展迅速,2025年上半年猪牛羊禽肉产量增长8.2%,牛奶产量增长2.4%,对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扎实有效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检疫监督工作走在全省前列,猪、牛、羊产地检疫率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为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来源:东营网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