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王老伯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三个子女就其监护事宜产生争议,均主张他人存在不利监护的因素,自己最适合担任老人监护人。失能老人的监护人人选不能达成一致怎么办?
王老伯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三个子女就其监护事宜产生争议,均主张他人存在不利监护的因素,自己最适合担任老人监护人。失能老人的监护人人选不能达成一致怎么办?
——法院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为老人确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时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和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本案中,王老伯现无民事行为能力,辨识认知能力欠缺,既不存在已有的真实意愿,也不存在进行意愿表达的可能。目前三个子女均申请指定自己为监护人,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从中进行指定。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子欣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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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