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9月23日,北京朝阳法院发布《民营企业公司治理风险防范白皮书(2022-2024年度)》,通报该院近三年民营企业公司治理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北京朝阳法院民事审判二庭负责人李增辉介绍,民营企业公司治理类案件主要包括请求变更公司登记案件、公司决议案件、损害公司
【高层法治动态】
【北京朝阳法院:民企请求变更公司登记案件数量增幅最快】
9月23日,北京朝阳法院发布《民营企业公司治理风险防范白皮书(2022-2024年度)》,通报该院近三年民营企业公司治理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北京朝阳法院民事审判二庭负责人李增辉介绍,民营企业公司治理类案件主要包括请求变更公司登记案件、公司决议案件、损害公司利益责任案件、公司证照返还案件以及公司解散与清算责任案件五类案件。其中,请求变更公司登记案件数量增幅最快。(来源:澎湃新闻)
【国咨说】
北京朝阳法院发布的《民营企业公司治理风险防范白皮书》揭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案件成为民企诉讼增长最快的领域。这反映民企在公司治理中存在两大核心问题:
1.股权代持与法定代表人涤除困境:大量案件涉及隐名股东显名化或法定代表人离职后拒绝配合变更登记,暴露公司内部权责不清的漏洞。
2.登记公示效力与真实意思冲突:工商登记形式审查原则导致实际控制人与登记信息脱节,加剧纠纷风险。
建议:民企需完善公司章程,明确股权变动和职务变更的程序性条款,并建立工商登记备案的动态管理机制,避免“人走章留”的被动局面。
【市场监管总局:帮助外卖平台企业规范服务管理】
9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的《外卖平台服务管理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正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聚焦平台收费、促销行为等重点问题,帮助外卖平台企业规范服务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减轻商户经营负担,引导平台企业公开有序竞争。(来源:央视新闻)
【国咨说】
市场监管总局《外卖平台服务管理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的亮点在于:
1.打破“算法黑箱”:要求平台公开收费规则与促销逻辑,遏制“大数据杀熟”和隐性成本转嫁(如高额佣金)。
2.减轻商户负担:禁止强制“二选一”签约,呼应《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
争议点:意见稿未明确平台对配送纠纷的先行赔付责任,可能弱化消费者保护。未来需通过细则强化平台主体责任,避免规则流于形式。
【国内热点】
【河南:醉驾追尾撞亡案开庭审理】
9月23日上午,河南信阳明港镇三人被醉驾追尾撞亡案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肇事者黄某,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车主孙某某。死者母亲代女士表示,庭审中完全没感受到被告人的歉意。对于诸多细节,两人坚称“喝醉了不记得”。(来源:红网)
【国咨说】
检察机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肇事者黄某(而非交通肇事罪),关键依据在于:
1.主观恶性:醉驾后连续冲撞、超速逃逸等行为,表明其对不特定多数人安全的放任故意;
2.结果加重:造成三人死亡,符合该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加重情节(《刑法》第115条)。
反思:庭审中被告人以“醉酒失忆”推诿责任,暴露司法实践中对主观故意的举证难题。需通过行车记录仪、血液检测报告等客观证据链锁定主观心态。
【北京:于某某酒后坠楼身亡,3人编造谣言被采取强制措施】
近日,于某某(男,37岁)酒后意外坠楼身亡,个别人员为博眼球、蹭流量,在网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拼接炮制虚假视频,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编造谣言的3人对编造谣言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来源:央视网)
【国咨说】
于某某坠亡事件中,3名造谣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体现公安机关对“情节恶劣型谣言”的从严打击:
1.谣言升级逻辑:郑某某捏造“性侵逼跳楼”、袁某某虚构“虐待抛尸”等,均属在基础事实叠加恶性情节,煽动公众情绪;
2.法律适用分层:轻者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散布谣言,处5-10日拘留; 严重者涉嫌《刑法》编造虚假信息罪,最高可判7年。
警示:自媒体时代,谣言加工呈“恶性竞赛”趋势,司法机关需以危害结果倒推定罪量刑标准。
【国际热点】
【欧盟:将出台禁令或年龄限制保护儿童】
9月24日消息,欧盟委员会主席乌尔苏拉・冯德莱恩在纽约联合国发表演讲时表示,欧盟将与澳大利亚合作,通过社交媒体禁令或年龄限制来保护儿童。冯德莱恩表示,她受到澳大利亚2024年颁布的最低年龄法的启发。(来源:IT之家)
【国咨说】
欧盟拟推社交媒体年龄禁令,核心在于重构平台责任:
1.“守门人”义务:要求Meta、TikTok等平台通过AI人脸识别或银行数据核验年龄,否则承担违法责任;
2.借鉴澳大利亚:其《网络安全法》要求14岁以下禁用社交账号,违者处平台年营收10%罚款,形成威慑力。
中国镜鉴: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4条已确立“青少年模式”,但缺乏技术强制标准。可参考欧盟建立“年龄验证-内容分级-违规处罚”的全链条规则。
【学者观点】
【王康(天津大学法学院讲师):提升信托忠实义务禁止性规则的完备性】
信托忠实义务的特性可以系统归纳为以下五项,分别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失衡性、履行目的的利他性、性质的相对任意性、行为内容的消极性和义务违反后救济手段的特殊性。上述五项特性对应揭示出信托忠实义务在三个面向上的制度功能,即“维持均衡关系”面向、“受益人利益保护”面向以及“预防与救济”面向。为了促进我国信托忠实义务制度功能的有效实现,对于我国信托忠实义务现行规范存在的法律漏洞和法律适用缺陷,可做如下解释论操作:通过“目的性扩张”的方法,适度扩张忠实义务规范的适用对象,将信托法中的忠实义务规范扩张适用于其他民事领域的特定关系类型,如医患关系;“类推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则,以提升信托忠实义务禁止性规则的完备性。(来源: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504《论信托忠实义务的特性、制度功能与解释论展开》)
【国咨说】
王康教授提出信托忠实义务的解释论创新:
1.漏洞填补:通过“目的性扩张”,将禁止利益冲突、保密等规则延伸至医患关系等民事领域,例如医生不得推荐关联药企产品;
2.规则移植:“类推适用”《公司法》,要求受托人向受益人披露潜在利益冲突,弥补《信托法》的原则性缺陷。
意义:在资管产品、家族信托爆发式增长背景下,此举可防范“受托人道德风险”,但需警惕过度扩张压缩意思自治空间。
【本期资讯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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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危机公关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