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餐馆老板大张因顾客用完餐未支付餐费恶意逃单,气愤之余,便在微信广告群中将店内监控视频未打码曝光,并附上不当言论宣泄不满。面对逃单行为,店家的这种维权方式是否构成侵权?
餐馆老板大张因顾客用完餐未支付餐费恶意逃单,气愤之余,便在微信广告群中将店内监控视频未打码曝光,并附上不当言论宣泄不满。面对逃单行为,店家的这种维权方式是否构成侵权?
——涉嫌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本案中,店家即使怀疑对方故意逃单,也应当在法律框架内理性维权,在公开视频前需对可识别信息进行打码,避免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侵害他人人格权。其在微信广告群中擅自公布未打码的监控视频,并发布了带有侮辱性的言论,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的行为,若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将面临法律责任。
播音制作:郭岚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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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