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下,各短视频平台为用户的自我展示搭建了多元空间,但少数人却把视频内容变成伤人利器,发布视频损害他人名誉。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发生在短视频平台的名誉权纠纷案,判决被告立即删除涉及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视频、文字等内容,并用其账号在某
(记者 王维 通讯员 张婷)当下,各短视频平台为用户的自我展示搭建了多元空间,但少数人却把视频内容变成伤人利器,发布视频损害他人名誉。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发生在短视频平台的名誉权纠纷案,判决被告立即删除涉及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视频、文字等内容,并用其账号在某平台上发布向原告赔礼道歉的视频,视频至少保留10天,同时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2024年6月,贺某与高某所属公司签订合同,让自己的孩子参加高某组织的小主持人选拔赛。比赛过程中,贺某对赛事内容不满,与高某发生争执。同年11月,贺某在某平台连发8条短视频,称高某是“骗子”。短视频在该平台迅速传播,浏览量超过20万次,转发量高达50万次。
这些短视频发布后,有关高某的各种负面言论接踵而至,给高某的工作和生活造成极大影响。高某要求贺某删除短视频遭到拒绝后,将贺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贺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采取在某平台发布短视频的方式抹黑高某,是对高某的恶意贬损,主观上有对其名誉进行诋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导致高某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贺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来源:蚌埠检察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