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建设工程项目因规模大、数额高、建设周期长导致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众多不确定因素,继而引发纠纷,而工程索赔正是此类法律纠纷的核心。
建设工程项目因规模大、数额高、建设周期长导致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众多不确定因素,继而引发纠纷,而工程索赔正是此类法律纠纷的核心。
一方面它需要律师从繁杂的案情中找到对应的索赔要件,并根据索赔事由的不同找到对应的证据;另一方面还要依据各类法规,就赶工费、窝工费、管理费等各类费用进行索赔计算,甚至还要应对因合同约定计价方式的不同所产生的对索赔事项的争议,各项要求相互叠加,要求不可谓不高。
显然,如何有理有据地协助客户成功索赔,是所有建工律师必须掌握且攻克的技能。
本期课程,智拾网开设建设工程大律师索赔实务专场,集结业内一线拥有丰富实务办案经验的大律师(朱树英、韩如波),把各自办理建设工程索赔纠纷的心得进行梳理,结合各类规范文本、法律司法解释、典型案例,以对工程索赔的条件、程序、证据、方法、策略进行归纳和有序输出,继而为广大法律工作者提供助力。
9月26-27日晚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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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签证与索赔案件的办理思路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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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大律师:索赔实务专场
——工程索赔的事由有哪些?
不同的变动因素会引发不同的索赔事项。例如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施工工序调整、设计图纸变更、建工材料价格上涨、甲供设备延迟等等。
具体每一个项目,都会导致不同的索赔内容,处理办法也不尽相同。
比如,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前提下,若发包人强令承包人开工,之后被有关部门责令停工,承包人因此延误的工期及产生的损失,并不都能向发包人进行索赔。在该背景下,承包人怎么做才能最大程度规避风险?
还有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因价格变动所产生的价款调差问题。一般情况下,合同对正常履行期间的人工、材料是否调差,均有合同约定,但出现特殊情况时(合同中又没有约定是否调差),工程总承包人能否主张调差?可以从哪些角度进行突破?
——新司解是如何规定的?
无论索赔主张的事项是什么,都要以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为依据,因此了解司法解释的法律内涵和指导意见尤为重要。
例如,关于开工日期确定的认定问题。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仅对竣工日期的确定方式予以规定,但未规定开工日期的确定方式,导致对于开工日期认识不一致,产生大量纠纷。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则对如何确定开工日期进行了明确规定,那么该条款在应用于工期索赔时要具备哪些要素?依约办理工期顺延签证的实务要点又有哪些?
还有工程质量的认定。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在原第十一条的基础上,将“过错”改为“原因”,同时增加应予支持的主体为“人民法院”。这意味着只要客观上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即可归责于承包人,而无需以“承包人过错”为前提;同时质量是否有问题,应以合同的约定为裁判的依据。在这样的条文背景下,构成工程质量索赔的依据要满足哪些要件?注意事项又有哪些?
本期课程,讲师们将结合自身丰富的执业经验,对上述难题进行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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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签证与索赔案件的办理思路及依据》
【课程大纲】
朱树英: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与索赔实务
1.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关于工期、质量索赔的实务操作要点
2.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关于工程价款索赔的实务操作要点
韩如波:工程总承包项目变更、签证与索赔实务
1.DBB与EPC模式下设计变更的流程差异
2.DBB与EPC模式下的变更签证调差的区别
3.工程总承包索赔流程、索赔证据与行权方式
【讲师介绍】
朱树英
建纬研究院院长
建设工程领域泰斗级人物
制订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四朝元老”:
从1991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1-0201)》到2017年最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先后参与制定四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参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和(二)的立法工作
参与《房屋建筑和市场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工作
朱树英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的法律顾问和《完善工程组织实施方式研究》课题组负责人,带领建纬律师先后完成了《房屋建筑和市场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工作。
朱树英律师是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法律顾问,承办过近千件有关建筑、房地产领域案件,在建设领域首创全过程法律服务,擅长解决建设领域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承办由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的施工合同固定单价调整案件,载入当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他在非诉讼领域首创的全过程和阶段过程服务模式,为拓展中国律师在建筑房地产领域的服务广度和深度作出了显著贡献。为此,他曾光荣当选上海市第十、十一届政协常务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常务理事兼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上海、北京等九城市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建设专业仲裁员。还荣获上海市劳动模范、上海市首届“东方大律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优秀建设者、全国优秀律师称号,曾获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个人三等功,还在2011年被国际著名法律服务评级机构钱伯斯表彰授予终身成就奖,而后2015年至2022年均被授予钱伯斯在中国律师建设工程领域“律政之星”称号。2019年以“中国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奠基人和法律专业咨询开拓者”身份入选中国工程咨询博物馆“工程咨询名人堂”,获评英国金融杂志2021年度建设工程领域中国最佳律师。
建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上海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
基础设施专业委员会主任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工程管理专委会副主任
韩如波律师在建设工程法律服务领域具有显著的专业性和行业地位。他自2007年开始执业,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PPP与基础设施领域的全过程法律服务,包括非诉讼和诉讼法律服务。韩如波律师现任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工程总承包业务部主任、全过程咨询业务中心主任,并担任建纬律师学院副院长。
韩如波律师拥有超过20年的建工领域实战经验,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知识,特别是在工程总承包合同风险应对、联合体合作及“背靠背”条款等方面有深入研究。他多次参与编写和解读行业标准和示范文本,如《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此外,韩如波律师在多个专业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例如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副理事长、《中国勘察设计》理事会副理事长等。他还受聘为上海市安装行业协会专家委员和特聘专家,进一步体现了他在行业内的影响力和贡献。
韩如波律师不仅在建设工程法律服务领域具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实战经验,而且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的声誉和地位,是该领域的权威专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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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冰课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