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直播行业蓬勃发展的当下,有不少人选择了网络主播这一新兴职业。然而在这看似光鲜亮丽的背后,网络主播与传媒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一团疑云。近日,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团播主播与传媒公司的劳动争议案,明确本案中的主播小王与某传媒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在直播行业蓬勃发展的当下,有不少人选择了网络主播这一新兴职业。然而在这看似光鲜亮丽的背后,网络主播与传媒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一团疑云。近日,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团播主播与传媒公司的劳动争议案,明确本案中的主播小王与某传媒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2023年9月至2024年8月,小王在某传媒公司从事团播主播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由某传媒公司提供直播场地及设备,小王的收入按照直播打赏收益的45%比例分成,每月收入金额不固定。
后续双方因劳动报酬等问题产生争议,小王向恩施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确认与某传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公司支付欠付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等。2024年11月20日,恩施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作出仲裁裁决,认为小王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其仲裁请求。小王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小王与被告某传媒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双方是基于合作共赢的模式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小王从事的工作内容不属于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对外进行的职务行为,不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故双方不具有劳动法律意义上的组织从属性。
小王提交的支付凭证、银行流水等能够证明其收入以及被告向其转账的交易行为,但无法证明其为工资收入,且双方对收益的分配有明确的约定,这种约定分成的收益分配方式明显有别于劳动关系,该行为不属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故双方不存在劳动法律意义上的经济从属性。
小王提交的工作群聊天记录、与被告公司管理人员的聊天记录,能够证明被告对公司人员的工作行为有规范要求,但该行为并非劳动法律意义上的管理行为,不应视为双方具有劳动法律意义上的人格从属性。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诉请确认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其支付欠付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驳回其诉请。
一审判决后,小王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时,要秉持充分尊重客观事实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关于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相关规定,拨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重重迷雾,以考勤、着装管理、派单、绩效考核、工资发放等因素综合判断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新就业形态成为其所属时代最深刻的烙印,网络主播就是当下最典型的新就业形态。但是,目前很多直播平台和MCN公司对网络主播的签约、管理非常不规范,高额违约金、工资拖欠等情形将这些逐梦的人困在某一平台或公司里。甚至,在一些主播准备通过诉讼维权时,都不知道自己在为哪个公司打工。该群体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及时有效地保护。在此提醒,网络主播等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要保留好用工过程中的相关证据,以便产生争议之后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者:蔡蕾
通讯员:张森
编辑:江萍
来源: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