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柳认为刀郎下架《我的楼兰不对,这一观点是错误的

B站影视 欧美电影 2025-09-24 23:21 2

摘要:《我的楼兰》以超百亿播放量成为乐坛现象级作品,近日围绕其词曲权利的争议却引发热议。作词者苏柳以“词优美成就作品”为由主张权利,认为刀郎下架歌曲、限制演唱的行为不当;而公众视角中,曲调的传播力似乎更具说服力。这场争论不仅关乎一首歌的归属,更折射出音乐作品中词与曲

曲调为骨,词作附魂:《我的楼兰》争议背后的艺术与法理

《我的楼兰》以超百亿播放量成为乐坛现象级作品,近日围绕其词曲权利的争议却引发热议。作词者苏柳以“词优美成就作品”为由主张权利,认为刀郎下架歌曲、限制演唱的行为不当;而公众视角中,曲调的传播力似乎更具说服力。这场争论不仅关乎一首歌的归属,更折射出音乐作品中词与曲的价值关系,以及背后的法律界定。

曲为传播核心,词是意境补充

音乐的本质是听觉的艺术,曲调是第一时间触达听众的核心载体。《我的楼兰》能突破圈层实现百亿播放,其悠扬婉转、极具记忆点的旋律功不可没——听众往往先被旋律吸引,进而才会细品歌词内涵。这一点在刀郎其他作品的海外传播中尤为明显:《西海情歌》等歌曲被翻成英、法、德等多种语言翻唱后依然广受好评,语言壁垒并未削弱作品的感染力,根源就在于优美的曲调具备跨越文化的普适性。

词作诚然是歌曲的重要组成部分,能为旋律赋予具体的意境与情感落点。但脱离了刀郎谱就的曲调,《我的楼兰》的歌词即便文笔优美,也难以形成如此强大的传播力。正如公众直观感受的那样,多数人是因“好听的调子”循环播放,而非单纯为“优美的歌词”驻足,这恰恰印证了曲调在流行音乐传播中的核心地位。

法律界定清晰,权利归属有章可循

从法律层面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着明确规定,并未因“词曲一体”的艺术属性模糊界限。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作词者苏柳对歌词享有著作权,作曲者刀郎对曲调享有著作权,二者属于合作作品的共同权利人,但各自权利范围仅限于自己创作的部分。

苏柳主张“权利在他手上”的观点存在明显法律误区。歌曲的整体使用权限需经全体合作作者协商一致,刀郎作为作曲者,自然拥有对作品使用方式的话语权,其下架歌曲、限制演唱的行为,本质是行使著作权的合法表现。而首唱者云朵的权利同样有明确边界——首唱身份仅代表其是作品的首个演绎者,并未获得“永久演唱权”,演唱权限仍需依托词曲作者的授权,这是法律对著作权的明确保护,并非个人意志可随意改变。

争议的本质:艺术价值与权利边界的平衡

这场争议的核心,实则是艺术价值认知差异与著作权边界的碰撞。苏柳强调词作的艺术价值,却忽视了曲调的传播核心作用,更混淆了“创作贡献”与“权利归属”的关系;公众对曲调的认可,本质是对音乐传播规律的直观感知。但无论艺术价值如何评判,法律始终是界定权利的唯一标准:词曲作者分别享有各自创作部分的著作权,任何一方都无法单独主张对作品的全部控制权。

《我的楼兰》的百亿播放量,是词曲共振的结果,更是曲调穿透力与词作感染力共同作用的产物。但艺术上的共生,不能替代法律上的权利划分。苏柳的主张或许源于对自身创作的珍视,但在法律框架与传播规律面前,其观点显然难以成立——毕竟,决定歌曲走多远的可能是曲调,而界定权利边界的,永远是法律准则。

来源:白开水太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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