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于4月30日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9月23日,国家疾控局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围绕“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 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主题,邀请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传染病防治法修订情况并答记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于4月30日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9月23日,国家疾控局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围绕“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 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主题,邀请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传染病防治法修订情况并答记者问。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传染病防治法是我国公共卫生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国家疾控局规划财务与法规司司长李正懋说,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包括4个方面重点内容。
一是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体制机制,明确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实行联防联控、群防群控。
二是坚持预防为主,实行预防接种等传染病预防措施;加强传染病监测体系建设,改进疫情报告制度,细化传染病预警制度并对疫情信息公布制度予以完善。
三是完善应急处置制度,提高政府应急处置能力,并对突发原因不明传染病、新发传染病增加紧急措施;强调科学精准防控,加强疫情防控中的民生保障,强化传染病防治中个人权利保护。
四是坚持常态与应急相结合,加强救治服务体系建设,强化传染病预防、控制、救治费用保障及物资保障,支持药品研发并建立药品紧急使用制度。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副司长(主持工作)龚向光表示,全国卫生健康系统要把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当作一项重要任务,重点做好3个方面工作。
一是全面准确把握法律基本原则和重要内容,落实卫生健康部门、疾控部门、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各项法定职责,紧密结合工作实际,着力推动制度创新,使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得到贯彻落实。
二是卫生健康部门、疾控部门要抓紧制定修改相关配套规定,进一步明确细化法律规定的要求。
三是全系统加强学习培训工作并在全社会形成学好、用好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的浓厚氛围。
建立报告激励和免责机制
完善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意义重大。国家疾控局监测预警司司长焦振泉介绍,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改进了疫情报告制度,明确了报告时限和方式,实行网络直报,畅通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公众等报告渠道,建立报告激励和免责机制,禁止干预报告。针对新发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疾控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新发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应当两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疾控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于两小时内完成疫情信息核实,以及向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控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报告。疾控部门接报后,应当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控部门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控部门。此外,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学校、托育机构、养老机构、康复机构等机构,车站、港口、机场等场所,以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报告的义务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传染病防治法建立了报告激励和免责机制,明确对及时发现并报告新发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经调查排除传染病疫情的,报告的单位和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增加传染病分类标准
对传染病实施分类管理是我国传染病防控的有效实践,也是国际通行做法。中国疾控中心(中国预科院)副主任(副院长)李群介绍,此次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在以下3个方面进行了完善。
一是进一步明确本法所称传染病分为甲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等其他传染病。
二是增加了传染病分类标准,把传染病对人体健康和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作为分类原则,明确甲类、乙类、丙类传染病的定义。
三是根据我国对传染病调整的工作实践,对有关传染病病种进行了调整,目前法定传染病病种共40种,甲类2种、乙类27种、丙类11种。
“传染病的分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可以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按照法定程序对法定传染病进行调整。”李群解释,比如对新发传染病的认识往往需要一段时间,通过动态监测、调查,根据其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特征以及变化趋势,调整相应类别。传染病防治法明确了甲、乙、丙三类传染病的调整程序,既体现了科学性,也体现了灵活性和实用性。比如,2009年4月,甲型H1N1流感发生之初,原卫生部将甲型H1N1流感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同年7月,随着疫情形势发生变化,将其调整为乙类传染病,并采取乙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2013年10月,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将甲型H1N1流感调整为丙类,并归入流行性感冒一并进行管理。
加强与其他法律规定的衔接
除了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外,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4年分别对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境卫生检疫法进行修订,新制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于不久前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对于上述4部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宋芳表示,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加强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衔接,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宋芳说,传染病防治法围绕传染病防治的全链条展开,系统规定传染病的预防、监测预警报告、疫情控制、医疗救治等事项,内容上平急结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按照应对工作流程,明确了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等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体制、程序、措施等。传染病防治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传染病防治法未作规定的,适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可以说,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均应当遵守。”宋芳说。
宋芳表示,突发事件应对法确立了突发事件应对的制度框架,适用于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没有规定的,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此外,国境卫生检疫法重在规范出入境环节的传染病防治,防止传染病跨境传播。国境卫生检疫及相关活动,国境卫生检疫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编辑:李诗尧
校对:杨真宇
审核:秦明睿 徐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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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健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