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张阿姨与大张再婚,大张带着与前妻所生的儿子一起生活。后二人协议离婚,继子未与张阿姨有过任何联系。张阿姨去世后,继子认为自己与张阿姨共同生活过,要求继承张阿姨的遗产。重组家庭中,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是否享有继承权?
张阿姨与大张再婚,大张带着与前妻所生的儿子一起生活。后二人协议离婚,继子未与张阿姨有过任何联系。张阿姨去世后,继子认为自己与张阿姨共同生活过,要求继承张阿姨的遗产。重组家庭中,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是否享有继承权?
——未形成扶养关系,继子女不享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是否享有法定继承权,取决于继子女与继父母有无形成扶养关系。本案中,张阿姨曾在学习、生活上给予继子关心,但继子成年后自始至终未与张阿姨有过联系,对张阿姨未尽过赡养扶助义务。故二人之间并未形成扶养关系,继子对张阿姨的遗产依法不享有继承权。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王浩懿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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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