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4月17日,刘女士入职合肥一家新成立的文化传媒公司,从事直播工作,在未签合同的情况下,一周内为公司创造了日均约1万元的纯利润。5月2日签署劳动合同时,她发现其中包含了竞业禁止条款,该合同仅规定了乙方的竞业禁止义务,而甲方“无需给予任何补偿”。经过协商后,公司把
仅工作35天
竟被套上2年竞业限制的“紧箍咒”
且违约金高达300万?!
......
近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
将更好地保障
劳动者合法权益
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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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4月17日,刘女士入职合肥一家新成立的文化传媒公司,从事直播工作,在未签合同的情况下,一周内为公司创造了日均约1万元的纯利润。5月2日签署劳动合同时,她发现其中包含了竞业禁止条款,该合同仅规定了乙方的竞业禁止义务,而甲方“无需给予任何补偿”。经过协商后,公司把“甲方无需给予任何补偿”的内容划掉,改成按综合工资30%支付。
刘女士签订劳动合同时对竞业禁止条款做了修改
6月1日试用期结束后,刘女士发现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仅对乙方规定了300万违约金,而对甲方无约束。她要求解除原合同,重签合法的劳动合同。公司同意解约,却要求签订条款更加苛刻的经纪合同,同时表示可以把违约金降至50万,遭到刘女士拒绝。6月7日公司通知刘女士暂停工作,要么签经纪协议,要么离职并被竞业限制;6月9日刘女士离职,由于公司出具的竞业限制通知书未写明竞业范围、竞业补偿金具体金额和发放日期,因此她未签字。
公司给刘女士的竞业限制通知书
6月11日,刘女士申请劳动仲裁。7-8月,公司每月仅给她发放了4483元竞业补偿金。8月15日仲裁调解时,刘女士依据薪资、工作天数及纳税记录算出应发金额为8750 多元,指出公司发放金额的不合理性。最终双方和解,公司每个月需支付7800元竞业补偿金,直至竞业禁止期限届满。
劳动仲裁调解书
以上案例也提醒职场新人:
要签正规劳动合同,慎签经纪合同
案例中所提到的
“竞业限制”
也是目前许多劳动者面临的问题
企业限制劳动者离职后的
就业范围
约定低补偿金、高违约金等
“霸王条款”
都严重影响劳动者
就业择业权和职业发展
而近日印发的
《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
(以下简称指引)
便能很好地
给企业实施竞业限制“立规矩”
企业实施竞业限制,需先确认拥有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范畴。企业不得将未知悉或未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纳入竞业限制范围。
劳动者仅掌握行业通用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工作中接触到的仅为企业一般经营信息,不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企业要求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需支付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期限超过1年的,月经济补偿一般不宜低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月平均工资的50%。
明确合理确定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要根据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数额合理确定,一般不宜超过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总额的5倍。
企业与劳动者因竞业限制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程序解决。对企业未按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你有过被“竞业限制”的经历吗?
来源:洞庭湖边那些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