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头一公司被罚!

B站影视 欧美电影 2025-09-22 15:39 1

摘要:在办理区气象局案件移交中发现,2024年11月某有限公司对属于三级评价项目的某建设工程配套设施建设工程出具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中使用不具有气象数据唯一标识符的气象资料,违反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基本执业准则。

案件概述

在办理区气象局案件移交中发现,2024年11月某有限公司对属于三级评价项目的某建设工程配套设施建设工程出具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中使用不具有气象数据唯一标识符的气象资料,违反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基本执业准则。

处罚结果

决定给予某有限公司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2000.00)

裁量基准:

《浙江省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2023年修订)序号第39项: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情节轻微,使用不具有气象数据唯一标识符的气象资料,评价项目尚未实施,且属于首次违法,不予处罚;情节较轻,使用不具有气象数据唯一标识符的气象资料,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对三级评价项目出具评价意见,处警告,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使用不具有气象数据唯一标识符的气象资料,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对二级或者一级评价项目出具评价意见,警告,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受到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在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中使用使用不具有气象数据唯一标识符的气象资料,警告,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定》(温综法发〔2023〕82号)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且危害后果较轻的;(二)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及时整改到位的;(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五)其他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

规范使用气象资料,既关系到环境评价的科学性与合规性,也对生态环境保护、公众权益及行业秩序起到重要保障作用,若使用未标注CMA标识、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编码等唯一标识符的气象资料,明知或应知数据来源不合法(如自行采集未备案、购买无资质第三方数据),易导致论证结论偏差、项目决策错误或环境风险。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是专业性强、责任重大的技术服务领域,“使用符合标准的气象资料”是评价单位必须遵守的基本执业准则,也是行业公平竞争的前提。查处此类行为,是对违规单位的警示与惩戒,也是对合规单位的保护,有助于推动评价行业回归“重质量、守规范”的良性发展轨道,维护市场公平性和行业公信力。

本案并非单纯的“处罚”,而是通过法制宣传、说服教育达到规范基础数据、保障科学评价、防控环境风险、维护行业秩序,最终服务于“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总体目标,筑牢生态环境保护防线。

来源:温州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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