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今年以来,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重点领域持续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坚持人民至上、监管为民,严厉打击涉及老年、青少年群体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不正当竞争案件。
今年以来,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重点领域持续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坚持人民至上、监管为民,严厉打击涉及老年、青少年群体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不正当竞争案件。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强化以案释法,引导经营者增强公平竞争意识,保护老年、青少年群体的合法权益,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塔城地区乌苏市某商行虚假宣传案
乌苏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某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其经营场所内摆放有多个养生仪,现场有20余位老年人正在养生仪上进行体验,同时该商行负责人正在向现场的老年人宣传其销售的某款足浴包和压片糖果具有治疗疾病的功效。经查,上述产品不属于药品,当事人为提高产品销量,通过免费体验养生仪、发放赠品等方式吸引消费者,并通过播放课件和宣传片等方式宣传其产品具有“治疗风湿性关节炎”等功效。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宣传内容的真实性,上述产品不具有治疗疾病的功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乌苏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某健康服务中心虚假宣传案
阿克苏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某健康服务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向在场的老年人消费者推销其代理的某款氢氧机,并宣传该产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功效。经查,上述氢氧机不属于医疗器械,当事人通过宣传展板、播放视频等方式宣传其具有“治疗慢性支气管炎、高血压等多种疾病以及调节免疫功能”等功效。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宣传内容的真实性,上述产品不具有治疗疾病的功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阿克苏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巴州库尔勒市某艾灸馆虚假宣传案
库尔勒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辖区某艾灸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工作人员正在向在场的30余位老年人播放课件,宣传其销售的某款蜂胶软胶囊和艾灸产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功效。经查,上述产品不属于药品,当事人多次向消费者宣传其产品具有“治疗心脏病、冠心病、哮喘、肺气肿”等功效。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宣传内容的真实性,上述产品不具有治疗疾病的功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库尔勒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某视力养护中心虚假宣传案
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某视力养护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摆放有某款近视理疗仪器,同时摆放有宣传展板,宣传通过该仪器提供的理疗服务具有“提升视力、治疗孩子近视”等功效。经查,当事人不具备医疗资质,该仪器不属于医疗器械。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宣传内容的真实性,上述理疗服务无法治疗近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巴州焉耆回族自治县某孕婴生活馆虚假宣传案
焉耆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某孕婴生活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摆放有7个宣传展板,宣传其销售的7款食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功效。经查,上述产品不属于药品,当事人向消费者宣传其产品具有“治疗婴幼儿感冒、肠胃炎、结核病、佝偻病”等功效。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宣传内容的真实性,上述产品不具有治疗疾病的功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焉耆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乌鲁木齐头条#
来源:水区零距离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