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位村民在向机井下潜水泵时,一件蹊跷的事发生了。他发现放下的潜水泵怎么也沉不到水里,心中狐疑的他赶忙回家取了手电筒往井里一照,霍然出现的一具尸体吓得他也差点掉进井里……
导语:一位村民在向机井下潜水泵时,一件蹊跷的事发生了。他发现放下的潜水泵怎么也沉不到水里,心中狐疑的他赶忙回家取了手电筒往井里一照,霍然出现的一具尸体吓得他也差点掉进井里……
2009年2月1日下午,也就是农历的正月初七,河南省商丘市睢县潮庄镇的一位村民,准备在村子北地的一个机井里取水浇地时,发现井中有一具无名尸体。惊恐之余,这位村民马上拨通了报警电话110。
接到报案后警方随即赶到现场。
睢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王建中带着人员赶到现场,打捞后发现是一具女尸,双手在后面反绑着,头上蒙着东西,嘴里还勒着绳子。
现场勘察发现尸体高度腐烂,面目全非。死者的衣着比较完整,下身穿马裤,脚上穿马靴,烫发,看着很时尚。
警方迅速判定这是一起故意杀人案件。这个被发现藏有尸体的机井处于田野中比较隐蔽的地方,周围长满了杂草。那么这眼机井究竟是杀人现场还是抛尸现场,死者的真实身份究竟是什么呢?
王连生指挥人员从机井里进行了进一步的打捞,结果捞出来一个联想牌手机的耳机,是白色的。王建中:尸体高度腐烂,面目全非。
经警方尸检后认定,死者为35岁左右的女性。
经过法医的尸体解剖,发现这名女人是在活着的时候被推入井中的,这眼机井极有可能就是凶杀的第一现场。
那么这位衣着时髦的女人究竟是什么人呢?是附近村庄的居民还是偶然路过这里遭到抢劫被害呢?
现场打捞的时候附近围观人员很多,通过联系周围几个派出所都没发现失踪人员,所以断定不是现场附近失踪人员。
按照死者穿的衣服品牌,“2·1”专案组在全县进行了认真的查找,结果很快发现了生产厂家,这就进一步坚定了死者在当地生活过的猜测。
警方根据死者的服装、面貌特征制作了一则悬赏通告,广为张贴,并在电视台滚动播出,但是并没有发现有价值的线索。
这时警方对死者的身份有了一个大胆的推断:这个女的有染发、描眉和美甲,根据她的穿戴打扮,推断该女子可能是在档次不高的浴池饭店打工的女服务员。
专案组考虑死者不是一个体力劳动者,极有可能是从事服务行业的。警方立即对中心现场周围方圆十公里之内路边的小饭店和城镇的小浴池进行了地毯式的排查,当排查到潮庄的一家小浴池时,浴池老板提供的一条重要信息引起了警方的关注。
他说2008年11月底的时候,平顶山来了两个女服务员,一名叫小丽,一名叫小芳,来到这以后,干了一个多月,小芳接到一个电话,不辞而别,再也没有她的音讯。这个叫小芳的女服务员的衣物还在浴池住处存放,她就这样再没有露过面,也没有再和她的同乡小丽联系。
浴池老板还说,小芳在浴池上班这一个月,曾经和多名男性有过性交易和嫖居关系。
浴池老板提供小芳在打工期间和多名男性有染,他也不避讳这一点。难道那个穿着时髦的被杀的女人就是小芳吗?
警方迅速提取了小芳在饭店的衣物上的DNA和死者的DNA做了比对。结果:死者的DNA和从饭店衣物上提取的DNA比对后是一致的。
历尽周折,死者的身份终于得到了确认。据警方调查,这化名叫小芳的死者表面上是浴池的服务员,暗地里却是一个卖淫女。
那么,是谁痛下毒手将小芳五花大绑推入井中,他与小芳之间有着什么样的恩怨纠葛,凶手的杀人动机究竟是什么呢?
死者的特殊身份为案件的侦破增添了更大的难度。小芳所从事的行业流动性大,接触的人员也非常复杂。而且小芳刚到这里一个月就被凶手所杀。凶手到底是她老家的仇人还是在这里新结识的人呢?
小芳在饭店浴池工作,接触的人员比较多,比较复杂,所有跟她接触的人员专案组访问座谈了很多,包括周边县镇,最后都一一排除。
警方最终将目光锁定到和小芳密切接触的两个男人身上,那就是太康县的汪正丰和葛某,他们都与小芳有着密切的关系。
专案组随即派侦查员到姓汪的家里一边调查,一边寻找汪正丰,找到汪正丰以后,通过各方面的验证综合分析最后将汪正丰排除,他没有作案时间。
据警方调查,另外一名嫌疑人葛某,名叫葛泽胜,长期在郑州打工,2008年年底回到睢县后,就长期住在浴池里,和小芳、小丽都有着嫖居的关系。在小芳失踪的当晚,葛泽胜曾和小芳一起外出吃饭。
在12月31日小芳失踪的当天晚上,小芳跟葛泽胜在通往平庄的一个饭店里面喝了羊肉汤,这天晚上后,再没有见过小芳。
当天晚上11点多,葛泽胜回浴池,老板就问他见小芳没有,他回答说6点多他们在一起喝羊肉汤,然后小芳接了个电话就走了,具体去哪儿了他也不清楚。那就是说,葛泽胜是在小芳失踪前最后一个和小芳在一起的人。
就在这时,警方发现葛泽胜在对浴池老板谈到小芳时,撒了谎。
通过对小芳的通话单分析,葛泽胜讲小芳在他们吃饭中间接到一个电话,应该是谎话,在小芳的通话记录上显示当时没有接到电话,所以葛讲的是瞎话,他既然说谎,说明他心里有鬼,他的疑点又上升了。
警方对当时小芳被推入的那个机井的位置做了分析,更加印证了警方对葛泽胜的怀疑。
这个机井位于潮庄镇葛庄北地大约有300米,这不机井处于比较隐蔽的地方,周围长满了杂草,如果是生人,从这个路边过,不特别注意,就发现不了这个机井,况且在一般的机井旁边都有电线杆,这个机井旁边没有电线杆,因为葛泽胜是本村人,他对机井的位置应该非常熟悉。
警方决定传讯葛泽胜,而这时的葛泽胜却仿佛嗅到了危险的味道,就连郑州的家也没再回去过。
人海茫茫,怎样才能将葛泽胜抓捕归案呢?葛泽胜就是杀害小芳的凶手吗?
原来,在正月初七警方将小芳的尸体打捞上来的那天,葛泽胜曾经回到潮庄,得知这个消息,他就如惊弓之鸟,四处逃窜。他先后流窜到郑州、平顶山、洛阳、舞钢,舞阳等地,3月7日,就在他踏上郑州站台打算乘车前往三门峡的那一刻,被早已等候在那里的睢县警方一举抓获。
当夜,睢县警方又将另一犯罪嫌疑人葛泽领抓获。
那么,葛泽胜究竟为什么要残忍地杀害小芳呢?
原来,葛泽胜和他的老婆都在郑州打工。葛泽胜在建筑工地打工,他的老婆在别人家做保姆。
2008年12月初,葛泽胜从郑州回到潮庄,住进了这家浴池。他先是和女服务员小丽打得火热,然后又认识了小丽同村的小芳。
据葛泽胜交代:小丽和小芳一个村的,小丽说你别搭理她,她心毒的没法。最后小芳骗着我叫我给她买衣服,买了黑褂子,跑一天,还给她1000块钱,连褂子钱500多,她当小姐有时间就骗东西了。
在他们复杂而又肮脏的关系中,葛泽胜似乎忘记了自己打工挣钱的艰难,短时间内在小丽和小芳身上花光了自己和老婆几个月打工挣来的钱。这时的他才似乎感到心疼。
葛泽胜说:俺俩在一起不到一个月,小丽可能花1万多块钱吧,在那里花钱都厉害得很,连吃带吸烟,带给小姐,在那里面花花,没钱了,朋友翟奇给我打5000块钱,还是小丽给我取出来的。
2008年12月31日下午5点,小芳接到了葛泽胜约她出去的电话,满心欢喜的小芳怎么也不会想到这竟是一条不归之路。
刚和她风流过的葛泽胜将她骗到了潮庄的老房子里,在那里,还有另外一个男人,葛泽胜找来的帮手,同村的葛泽领。
葛泽胜把小芳带到家里以后,葛泽领在那儿等着了,他俩一块又推又拉地把小芳拉到葛泽胜堂屋东间的一个床垫上,随后又用胶布把小芳的嘴贴住了,恐怕小芳当时喊,然后用红色塑料袋子捆她的手和腿,把小芳控制住了。
捆住小芳的双手和腿之后,葛泽胜从小芳的身上掏出一张银行卡,逼问小芳密码。惊恐万分的小芳此时才明白了葛泽胜约她出来的真正目的。
葛泽胜:开始她说卡里有钱,头一个卡是空号,没钱。
在那天夜里,葛泽胜出去取钱之后,留在家中看守小芳的葛泽领,在黑暗中,强暴了这个无法反抗的女人。
第二天上午,没有取到钱的葛泽胜怒气冲冲地回到家中,这次小芳仿佛从葛泽胜的脸上看到了杀机,将自己存放在浴池里的卡及真实密码都告诉了葛泽胜。
葛泽胜:白天问她了,她放在屋里的那个卡有一万多块钱,取出来了,总共是一万多块钱,可能是一万三千多块钱吧。
残忍的葛泽胜害怕小芳回去后报案,完全不理会小芳的苦苦哀求,动了杀掉小芳的念头。他和葛泽领将小芳腿上的绳子解开,将一件衣服蒙在小芳的头上,架着小芳往村边那个隐蔽的机井走去。预感到大事不妙的葛泽领开始感到害怕,就一个人先跑回了家。
葛泽胜:到井边后,她说只要别陷害我,怎样都行。
警方:怎么弄井里的?
葛泽胜:掀进去,头朝下。
警方:听她叫了吗?
葛泽胜:没有。
警方:你看井里没?
葛泽胜:看了三五分钟,她腿蹬了两下,最后不动了。
就在将曾经和自己有过长时间性交易的小芳推入井里之前,葛泽胜还没忘记将小芳的耳环取下。
葛泽胜:后悔也来不及,钱也花光了,当小姐的没良心。
警方:小芳是个什么样的女人?
葛泽胜:瘦瘦的,大眼,不高,她说她20多岁,我估计她30多岁。
在这短短的一个月的时间里,从放纵自己的欲望开始,到为了金钱残忍地将小芳杀死,葛泽胜就这样葬送了自己的后半生和别人的生命。
“人为财死,鸟为食亡”、“百善孝为先,万恶涅为首”。这两句话可以说是本案的被害人走向死亡和被告人走向犯罪的真实写照。
按下我们对作为一个弱女子的小芳的死亡的同情,来分析本案中的犯罪就会发现:作为从事特殊服务行业的卖淫女小芳,因为自己对财富的无限贪欲和为了金钱不惜出卖自己的卑劣行径最终将自己推向了死亡的深渊;而原本是一个普普通通的打工者的被告人葛某,则因为无法抗拒女色的诱惑,在千金散尽为博红颜一笑的冲动逐渐退潮之后同样为了金钱不择手段地痛下杀手,将曾经同宿一裘的被害人置于死地,可以说两个人虽男女有别,但都是死于一个贪字。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句古老的格言告诉世人的真理我们似乎已经没有重复的必要,然而这两个死于贪婪的男女的丑恶行为和可怜的生命轨迹却似乎在挑战着这一久已有之的古训:原来为了获取金钱可以出卖自己……原来为了获取金钱可以对人穷凶极恶,痛下杀手……
不,社会良知绝不允许这么做,法律正义绝不允许这么做!我们不能容许有这样的肮脏交易玷污人间的清白!
葛某在和卖淫女的性交易过程中,因损失巨大,急于取回自己失去的财物的愚蠢想法,用强制方法逼迫其说出银行密码继而取得钱财,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并且在抢劫过程中还伴随有其他共犯的强奸行为;抢劫成功之后,因害怕事情败露,葛某陡生歹念,杀人灭口,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触犯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
也许,在刑场上枪声响起的时候,人们心中对犯罪分子的仇恨能得以平复,可是又有多少人又能记住本案中被害人和被告人对金钱的态度给古往今来人们对获取金钱的正确途径的认识带来的巨大伤害呢?
来源:路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