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最开始曝光的是,山东临沂一名55岁的农妇杨某花因“辱骂”法官被拘留15天、罚款10万元。
近日,山东临沂,一则农妇“辱骂”法官被罚款10万、拘留15天的消息很火。
各种观点不断展现,事实真相也是反转再反转。
最开始曝光的是,山东临沂一名55岁的农妇杨某花因“辱骂”法官被拘留15天、罚款10万元。
之后,临沂经开法院发布通报,认为对杨某花采取“拘留加罚款”的措施不够恰当,决定撤销罚款决定,并返还10万元罚款及相应的利息。
于是网上出现了各种声音。认为没有提及拘留的事情,是否存在拘留不当的问题?甚至出现一些猜测的情况。
按网上最新消息,杨某花辱骂法官的视频及文字实录均曝光。
从网传视频及文字实录可见,杨某花在将近两个小时的时间里,多次出言侮辱法官。
其言语不可谓不低俗,多次提及女性生殖器官,提及法官本人及其家属。
这让我们不得不再回望,此事背后的法律规定。
法院作出拘留和罚款决定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99条。
根据该条第一款规定: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由此,罚款和拘留只能二者择一,而不能同时进行。这也是法院后来撤销罚款决定的依据所在了。
当然,本案目前通报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
如果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结果可能就是另外一个样子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4项的规定,对侮辱、诽谤司法工作人员的,可以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的话,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由于本案同时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那么,是否意味着可以依据上述条款予以处罚呢?
如果存在恶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的,可能涉及寻衅滋事罪。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4项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需要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显然,如果某些“别有用心之人”,通过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恶意传播、散布虚假信息的情况,就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犯罪。
有些人说,这会不会构成刑法第291条之一第2款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该罪所涉及的编造、传播的虚假信息,仅限于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这四类。
基于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编造、传播这四类以外的其他虚假信息不属于本罪规制的范畴。
来源:法海拾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