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于朦胧坠楼的四个遗憾

B站影视 欧美电影 2025-09-21 22:44 3

摘要:2025年9月11日,演员于朦胧的离世令公众惋惜。2025年9月21日警情通报“排除刑事案件嫌疑”。从自媒体披露消息到到警情通报“排除刑事案件嫌疑”,网络掀起不断的质疑与谣言浪潮,这场悲剧折射出的法治认知、隐私边界与网络伦理问题,值得我们以法律视角复盘,更需以

2025年9月11日,演员于朦胧的离世令公众惋惜。2025年9月21日警情通报“排除刑事案件嫌疑”。从自媒体披露消息到到警情通报“排除刑事案件嫌疑”,网络掀起不断的质疑与谣言浪潮,这场悲剧折射出的法治认知、隐私边界与网络伦理问题,值得我们以法律视角复盘,更需以理性态度反思。作为法律从业者,笔者深觉这场事件中有四个遗憾,亟待澄清与回应。

遗憾一:公众对案件侦办程序的陌生,让“质疑”偏离了法治轨道

公安机关“排除刑事案件嫌疑”的结论,绝非随意论断,而是严格遵循法定侦查程序得出的专业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检查;必要时可聘请专业人员参与,确保现场痕迹、物证的全面提取与分析。具体到于朦胧坠楼事件,警方需完成以下关键程序:

其一,现场保护与勘验。接警后第一时间封锁现场,防止物证破坏或灭失;技术人员需对坠楼起点、落点、周边环境进行痕迹勘验,提取指纹、脚印、物品残留等关键物证,制作详细的现场勘查笔录。

其二,尸体检验与生物样本采集。法医需对遗体进行全面检查,包括体表伤痕、内脏损伤、毒理检测等,判断是否存在外力伤害、中毒等他杀迹象;必要时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通过科学手段排除非自然死亡可能。

其三,证人询问与监控核查。侦查人员需走访目击者、物业、周边商户,制作询问笔录,梳理逝者坠楼前后的行动轨迹;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核实是否有他人介入、推搡等异常行为。

其四,证据综合审查。只有当上述所有证据均无法指向“他杀”或“故意伤害”,且排除盗窃、抢劫等关联犯罪可能时,警方才会依法作出“排除刑事案件嫌疑”的结论。这一结论的作出,是证据链闭合后的必然结果,其严谨性远非网络碎片化猜测可比。

诚然,公众对重大事件享有知情权与监督权,但行使权利需建立在尊重司法专业性的基础之上。遗憾的是,部分网民因不了解法定程序,将“排除刑事嫌疑”简单等同于“未彻底调查”,甚至质疑警方“不作为”,这是对专业的误解,侦查活动是一项高度专业的工作,涉及法医学、痕迹学、侦查学等多领域知识,非专业人士仅凭片段信息难以全面判断证据效力。若以“舆论审判”替代专业判断,将破坏法律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遗憾二:“排除他杀=自杀”的标签化误读,忽视了死亡原因的多元可能

“既然不是他杀,那就是自杀”——这种非此即彼的逻辑,是公众对事件的另一大误读。从法律视角看,“排除他杀”仅意味着“无他人犯罪介入”,但死亡原因可能是意外、疾病突发或自杀等多种情形,需结合医学鉴定、现场环境等综合判断,与刑事侦查的“排除犯罪”无直接等同关系。

刑事侦查的核心任务是查明是否存在犯罪行为,而非对死亡性质(如自杀、意外)作出终极定性。例如,若逝者因阳台栏杆失修坠落(意外),或因突发心肌梗死失去意识坠楼(疾病),均不涉及他人犯罪,警方自然会排除刑事案件嫌疑。此时,死亡原因的最终认定需由家属申请司法鉴定或通过民事程序处理,与刑事侦查的“排除他杀”结论分属不同法律范畴。遗憾的是,部分网民强行将“排除他杀”与“自杀”画等号,甚至以此对逝者进行“心理状态揣测”,这种标签化的传播,不仅违背科学逻辑,更可能对逝者名誉、家属情感及相关人员造成二次伤害。

遗憾三:隐私边界的模糊,让“知情权”异化为“猎奇欲”

事件中,部分网民以“追求真相”为名,要求公开于朦胧坠楼具体地点、生前接触人员、活动轨迹、家属通讯信息等细节,甚至索要现场照片。这种诉求早已超出合理知情权的边界,本质是对隐私权的侵犯。

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通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明确,于朦胧的坠楼地点、具体时间、生前接触人员、聊天记录等私人信息,以及家属不愿对外透露的生活细节,均属于受法律保护的隐私范畴。警方若贸然公开这些内容,不仅涉嫌违反“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定职责,更可能对家属造成二次伤害——当亲人的离世细节被当作谈资传播时,无疑是对逝者尊严的亵渎,对家属情感的刺痛。这种“不公开”并非刻意隐瞒,而是司法机关平衡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的理性选择。

无论是逝者或生者,其名誉、隐私等均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于朦胧虽为公众人物,但其私人生活、死亡细节属于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依法受保护;其家属的情感创伤、家庭隐私更非公共讨论素材。警方未公开案件细节,正是基于对隐私保护的法定职责,而非“隐瞒真相”。遗憾的是,部分网民将“公众人物”等同于“无隐私者”,将“死亡事件”异化为“猎奇素材”,将“隐私保护”解读为“警方不作为”,这种对法律边界的无视,实则是对他人尊严的践踏,对法律权威的消解。

遗憾四:谣言传播的狂欢,撕裂了法治与公序的双重底线

事件中,“被人逼迫”、“抑郁自杀”、“与经纪公司矛盾”等无据指控在网络蔓延,甚至衍生出“警方包庇”、“家属隐瞒”等阴谋论。这些谣言的传播,已远超“言论自由”范畴,触及法律红线。

从民事责任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逝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明确受法律保护,其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害名誉权的,权利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更明确,近亲属可就逝者名誉、隐私受侵害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从行政责任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从刑事责任看,若谣言传播范围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则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寻衅滋事罪、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最高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遗憾的是,部分网民将“造谣”视为“无成本游戏”,将“传谣”当作“流量密码”,这种对法律后果的漠视,不仅伤害了逝者家属,更破坏了网络空间的法治秩序。

于朦胧的离世,本应是一场关于生命的集体哀悼。但遗憾的是,程序误解、标签化误读、隐私越界与谣言传播,让这场悲剧沦为“流量盛宴”。作为法律人,我们呼吁:唯有在法治框架内寻求真相,才能既保障公民权利,又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尊严。尊重法律程序的专业性,信任警方基于证据的严谨结论;克制过度的猎奇欲,明白“死亡细节”不是“公共资源”;抵制谣言的传播链,须知“口嗨”可能触碰法律红线。唯有如此,我们才能以法治的温度告慰逝者,以理性的态度守护公序。(刘云雷 全国优秀律师 北京法政安邦律师事务所主任;高嫱 北京法政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来源:影视热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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