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发布提示!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04-17 15:58 1

摘要:​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广告行业连接供需、促进消费的积极作用,江西省市场监管局以“广告合规助企”行动为抓手,制定《广告发布合规提示》,助力广告经营主体规范健康发展,共同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广告行业连接供需、促进消费的积极作用,江西省市场监管局以“广告合规助企”行动为抓手,制定《广告发布合规提示》,助力广告经营主体规范健康发展,共同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提示》主要围绕广告发布的流程和各关键环节,梳理涵盖广告发布基本准则、重点领域广告发布规范以及互联网广告注意事项等多方面内容,旨在为经营主体提供切实可行的操作指南,促进广告行业朝着更加规范、专业、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各位经营主体:

广告作为连接供给和需求、生产和消费的关键桥梁,在提升品牌认知度与市场竞争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助力您规范经营、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广告发布过程中重点注意事项作如下提示:

一、基本准则

1.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坚持正确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不得借党和国家重大活动、严肃政治议题等开展商业营销炒作以及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2.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引证内容须表明出处,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

3.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

4.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不得使用不规范、不完整中国地图;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军队、部队、“特供”“专供”等内容;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5.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6.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二、重点领域

7.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广告,标注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医疗(含医疗美容)广告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查批准;药品、医疗器械广告须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保健食品广告须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农药、兽药广告须经省级农业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8.医疗(含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制造容貌焦虑;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9.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10.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11.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12.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警示,不得对未来收益作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内容。

13.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14.酒类广告不得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强体力等功效。

15.除公益广告外,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16.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及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三、互联网广告

17.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18.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及开屏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19.不得在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

20.发布含有链接的互联网广告应当核对下一级链接中与前端广告相关的广告内容。

本提示未涉及事项,请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刘诗昱)

来源:江西消费网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