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大连一安装工人张林在四川成都外派工作时意外受伤,他强忍疼痛坚持完成工作后才返回大连治疗,并被认定为十级工伤。令他意想不到的是,其所在公司竟以“诈伤”为由将工伤认定部门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认定,张林被列为第三人。近日,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护
大连一安装工人张林在四川成都外派工作时意外受伤,他强忍疼痛坚持完成工作后才返回大连治疗,并被认定为十级工伤。令他意想不到的是,其所在公司竟以“诈伤”为由将工伤认定部门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认定,张林被列为第三人。近日,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轻伤不下火线被怀疑“诈伤”
市民张林是大连一家公司的安装工人,去年4月份被派到位于四川省成都市的客户单位安装设备。在使用冲击钻打眼时受伤,经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令张林没想到的是,单位竟向法院起诉,称其“诈伤”,并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张林表示,去年4月24日工作时发现设备不平衡,认为有一个固定螺丝眼打浅了,便使用冲击钻重新打眼,不料在操作过程中受伤。由于工程时间紧张且身处外地,他当时虽感疼痛但仍坚持完成工作。当晚疼痛加剧,次日他继续到现场作业直至完工,才乘飞机返回大连,并第一时间住院检查。检查发现其左手中指近节骨折,医生随后为其进行了手术治疗。张林本以为自己的敬业应受单位表彰,却未料到反被质疑“诈伤”,感到十分委屈。
单位认为工伤认定存在欺诈
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张林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出庭应诉。单位方面辩称,根据公司提交的工作日报及调查,张林当日工作内容为“补地垫、场地竣工”,未提及使用冲击钻。与张林一同施工的另外两名职工也证实,当天属施工收尾,只需补地垫和打扫卫生,无需使用冲击钻。此外,单位还指出,现场施工期间建立的微信工作群中,当天的聊天记录也未显示有冲击钻作业。因此,单位认为张林所称当天受伤与事实不符。
单位还称,张林自述2024年4月24日受伤,但直至4月30日才就诊,其间仍持续从事需用手操作的工作(如扎带固定包管、板子螺丝固定、翻新平台板包管等)。根据医院诊断,其左手中指近节骨折属需制动的损伤,若真实发生,应无法继续工作。单位据此主张张林实际上并未受伤,其工伤认定存在欺诈,请求法院撤销相关认定决定。
员工回连后曾向领导汇报受伤情况
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人答辩称,张林提供的病历显示“骨折后当即感肿胀、疼痛、活动受限”。工伤认定部门就单位反映的情况专门咨询了外科医生。医生表示,此类损伤确实会导致活动受限,但因人而异,张林属轻微骨折,耐受力较高的个体可能表现如常,甚至“不在乎”,结论为“轻微骨折可耐受工作”。也就是说,张林在受伤后很可能是忍痛坚持工作,以期尽早完工返连治疗。
张林一方补充指出,从单位微信工作群的聊天记录可见,事发当天确有“六角台地胀栓固定”的工作内容。尽管六角台已于前一日安装完毕,但张林检查时发现不平,认为有一个地胀栓眼打浅,因而重新使用冲击钻打眼,并在过程中击伤左手。当晚回到旅馆后,张林曾向两位同事提及打眼时左手被击伤的情况。其中一位同事询问其手部情况,张林活动左手五指表示无碍,该同事也未看到明显伤痕或淤血。张林返连后,还通过微信向单位领导报告受伤需住院治疗,领导回复称:“给你交了意外险,拿医生的诊断书,所有的费用单子到公司来报销。”
法院判决
驳回单位诉讼请求
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林在外派工作期间受伤,事后告知同行同事,并坚持工作至外派任务结束才返连治疗。经劳动部门调查,其受伤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所致,属工伤情形。劳动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单位所提异议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9月10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张林单位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发生工伤后第一时间向单位报告
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王金海律师提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在第一时间向单位报告。即使是轻伤,也应及时就医门诊处置,并向单位提供治疗材料,由单位在受伤后一个月内申报工伤。若单位不予申请,职工可在受伤一个月后自行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文中人物为化名)
半岛晨报、39度视频首席记者佟亮
来源:半岛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