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问
一、什么是非法倾倒固体废物?
答
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是指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将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进行随意排放、堆放、填埋或处置的行为。《全国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25-2027年)》明确:“以非法倾倒填埋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和非法拆解处置报废机动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退役新能源设备、退役动力电池等废弃设备及消费品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压实地方责任、强化部门协同、广泛发动群众,全面开展排查、妥善推进问题整改、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问
二、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涉及哪些法律法规?
答
非法倾倒固体废物主要涉及以下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3、《关于印发<全国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
严打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犯罪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各地对涉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或对公共财产造成经济损失,涉嫌构成犯罪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法加快查处,提高法律震慑力。
问
三、非法倾倒固体废物对环境有哪些危害?
答
非法倾倒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危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污染土壤和水体。
固体废物中可能含有重金属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排入水体后造成水体污染,渗入土壤后会破坏土壤结构,影响农作物生长,甚至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威胁健康。
空气污染。
部分固体废物在露天堆放时会产生恶臭气体,甚至释放有害化学物质,影响空气质量。
生态破坏。
固体废物的堆积可能导致栖息地丧失,破坏动植物生存环境,进而影响生物多样性。
公共卫生风险。
垃圾堆积容易滋生蚊虫和细菌,增加疾病传播的风险。
《全国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25-2027年)》要求,优先推进隐患突出问题整改,对排查核实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问题加快制定整改措施。对非法倾倒填埋处置固体废物问题,明确固体废物清除处置、原位治理、污染管控等措施。
问
四、如何举报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的行为?
答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举报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的行为:
1、拨打举报热线。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信访等渠道涉及固体废物的举报线索逐一排查核实,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鼓励将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等列为重点奖励举报内容,提高公众、社会组织参与积极性。
2、网络平台举报。
可以通过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官网“公开征集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线索”专栏或地方生态环境局网站提交相关举报信息。
《全国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25-2027年)》明确,各地一方面通过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执法和政府公开举报电话等渠道发现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线索;另一方面在门户网站设立问题线索征集专栏。
问
五、常见的非法倾倒固体废物行为有哪些?
答
常见的非法倾倒固体废物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
工厂、企业等产废单位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料、污泥、废酸、废碱等危险废物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随意倾倒在远离厂区的荒地、河边、山谷、农田、废弃矿坑等地方。
2、非法倾倒建筑垃圾。
施工单位或个人未将建筑垃圾(如渣土、废砖石、废混凝土、装修垃圾)运至指定的消纳场,而是就近或选择偏僻地点(如城乡结合部、待开发地块、高速公路旁、林地)进行倾倒。
3、非法倾倒生活垃圾。
有关单位或个人未将收集的生活垃圾运至正规的垃圾处理站、垃圾填埋场或焚烧厂处置,而是随意丢弃在路边、河边、山坡、溶洞或农田,形成“垃圾山”。
问
六、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
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的法律后果分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种形式:
1、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同时,《固废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均明确对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等。
2、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第三百三十九条:
来源:洞庭湖边那些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