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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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下罚款。
条文释义
本条在原《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的基础上,将“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提高了罚款的数额限制;并增加“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使处罚档次的设置更加合理、梯度更加明显。
本法规定了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行为的处罚。煽动是指行为人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进行鼓动、宣扬,以激起民族间的仇恨、歧视。民族仇恨与民族歧视是指民族之间的互相敌视与蔑视、贬损。煽动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煽动民族仇恨是指利用各民族风俗习惯等的不同,通过语言、文字等激起民族间相互敌对仇恨的行为。煽动民族歧视是指利用各民族风俗习惯等的不同,通过语言、文字等激起民族间相互排斥、损害民族平等地位的行为。此外,其具体还包括在出版物、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行为。这主要是指行为人在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或者局域网和互联网中,对一些民族在生产、工作、居住、饮食、服饰等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领域的喜好、崇尚和禁忌,或者民族的来源、历史、文化进行贬低、诬蔑等。
实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实践中,要注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行为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区分。两者在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行为表现方式上基本相同,其区别在于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根据本条的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下罚款。此外,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照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定罪处罚。否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进行处罚。情节严重具体是指,煽动群众人数众多、范围较大,煽动内容污秽恶毒,影响较大;多次实施煽动行为;煽动行为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引起民族骚乱、纠纷等严重后果。
案例评析
一、案情简介
网民“某某风”在某论坛发布文章,歪曲历史事实并散布“某民族群体劣等论”,文章被转发超五百次,引发多个民族群体投诉。公安机关调查发现,该网民系某自媒体运营者,为博取流量故意炮制歧视内容。鉴于其行为已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对应202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处罚。
二、案例拆解
本案中,行为人利用网络平台刊载民族歧视内容,构成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行为,其转发量超五百次的传播后果,引发多个民族群体投诉,本案适用法律正确。
来源:法治榆树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