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江苏南京,王先生在外地忙生意,新房子装修委托亲戚张某负责,自己只出钱。2023年水电装修好后,张某联系木工小赵,小赵找来工友小李。施工初期顺利,张某认可小李手艺,几天后小李跌入采光井骨折,将张某和业主王某告上法庭。张某称无偿帮忙无责任,王某称只出钱无责,经审理
江苏南京,王先生在外地忙生意,新房子装修委托亲戚张某负责,自己只出钱。2023年水电装修好后,张某联系木工小赵,小赵找来工友小李。施工初期顺利,张某认可小李手艺,几天后小李跌入采光井骨折,将张某和业主王某告上法庭。张某称无偿帮忙无责任,王某称只出钱无责,经审理后判定三方按比例担责。
王先生新买了一套房子,可自己实在抽不出身来操心装修的事。思来想去,他想到了做包工头的亲戚张某。王先生觉得张某是自家亲戚,办事肯定靠谱,于是便全权委托张某负责房子的装修,自己只负责出钱。
张某拍着胸脯保证:你就放一百个心吧,这事儿包在我身上,肯定给你装得漂漂亮亮的!王先生听了,心里踏实了不少,便安心地继续在外地忙生意去了。
房子的水电装修顺利完成后,该进行木工方面的施工了,张某联系了木工小赵,和小赵谈好了价钱和动工日期,还特意交代小赵:小赵,我这边活有点急,你再找个人一起干,手脚麻利点的。
小赵满口答应:你就放心吧,我肯定找个靠谱的工友。
很快,小赵就找来了自己的工友小李。施工初期,一切都很顺利。
张某时不时来工地看看,看到小李干活认真,手艺也不错,还笑着对小李说:小伙子,手艺挺行,好好干,回头我多给你介绍点活儿。
小李听了,心里乐开了花,干起活儿来更加卖力了。
然而,几天后,小李正在进行一项需要靠近采光井的施工任务。那个采光井之前被挖空了,周围没有任何防护措施,也没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小李一心只想着赶紧把活儿干完,完全没有注意到脚下的危险。突然,他脚下一滑,整个人失去了平衡,一声惨叫,跌入了采光井。
工友们惊慌失措地大喊起来:不好啦,有人掉下去了!
张某听到喊声,急忙从别处跑了过来。看到小李躺在采光井底部,痛苦地呻吟着,张某也慌了神。大家赶紧将小李送去救治。
经过诊断,小李需要进行长时间的救治。小李躺在病床上,心里又委屈又难过。他想:我辛苦干活,没赚多少钱不说,还遭了这么大的罪,这以后可怎么办?越想越气,小李决定将张某和业主王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自己的损失。
张某认为:自己只是看在亲戚的份上,无偿帮忙给老王装修房子,根本没承包装修活。这些工人都是按干活时间算工钱的,他们出事跟自己没有关系。
王某也觉得特别冤枉,他皱着眉头说:我人在外地,只出了钱,其他事都交给张某去办了,我怎么可能会有责任呢?
1,那么,张某称自己只是无偿帮忙,没承包装修活,工人出事和他没关系,这种说法合理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这个事件中,王某与张某构成承揽关系,张某是装修承揽人。张某未对采光井设置防护、未告知工人采光井的状况和进行安全教育,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
所以,张某不能以无偿帮忙为由逃避责任,他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王某觉得自己只出了钱,其他事都交给张某,不应担责,这种观点正确吗?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某选任张某进行装修,虽然他只出了钱,但作为定作人,他有义务对承揽人的资质和能力进行审查。
如果王某在选任过程中存在过错,比如没有了解张某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保障能力等,那么他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3,小李自己受伤,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小李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没有仔细观察周围的环境,对采光井的危险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自身存在过错。
所以,小李自己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综上所述,最终经审理后,判决张某承担45%的赔偿责任,王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小李自己承担4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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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沙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