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小丽给女儿报名参加暑期游泳班,已签署协议预付了全款,协议约定“消费者解除合同需支付经营者30%违约金”。没想到女儿上完第一节课后就产生心理恐惧不敢再下水,小丽提出解除合同退还剩余课时费,机构同意但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时应否支付违约金?
小丽给女儿报名参加暑期游泳班,已签署协议预付了全款,协议约定“消费者解除合同需支付经营者30%违约金”。没想到女儿上完第一节课后就产生心理恐惧不敢再下水,小丽提出解除合同退还剩余课时费,机构同意但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时应否支付违约金?
——合同违约条款无效,无需支付违约金。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本案中,游泳课协议关于消费者解除合同需承担违约金的内容不合理地限制了小丽的解约权,应属无效条款。同时,考虑到接受游泳课程的是未成年人,解除合同虽系消费者原因所致,但并未给机构造成实际损失,故健身机构要求小丽向其支付违约金于法无据,不应支持。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子欣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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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