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广告法30周年修订施行10周年之际,在信息技术发展和商业模式迭代创新的“双轮驱动”的广告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之下,针对于“何为商业广告”这一核心问题,在广告法第二条和《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的基础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期发布了《广告法适用问题执法指南(一)和
广告法30周年修订施行10周年之际,在信息技术发展和商业模式迭代创新的“双轮驱动”的广告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之下,针对于“何为商业广告”这一核心问题,在广告法第二条和《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的基础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期发布了《广告法适用问题执法指南(一)和(二)》,针对广告执法实践中存在的广告与其他商业信息难以区分等疑难问题,结合具体业务场景,列举了广告法律法规适用的“负面清单”,这个指南区分广告的核心在于四个性:广告应当由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发布,并同时具备营销性、媒介性、受众不特定性、非强制性等特性,属于广告就要按广告费或业务宣传费处理,不属于广告按其他性质的营销费用处理。
1、营销性:
是指广告的目的在于推销商品或者服务,不属广告的包括:
(1)在经营场所或自有网站上企业自我介绍的;(2)个人未经委托自行介绍他人信息的;(3)自然人自发的评价、跟帖、评价的;(4)招聘招募、行情、航班、征婚、私人租售房等非经营性信息的;(5)新闻报道中提及的;(6)开展知识介绍、科普宣传的;(7)其他未直接或间接推销商品或服务的。但要注意在新闻报道或科普宣传的大众传播媒介的同一时间段、同一版面、同一页面中展示了相关商品、服务、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官方网站、二维码、购买链接等信息的,就属于广告。
2、媒介性:
是指广告的发布需要依托大众传播媒介以及印刷品、广告设施、交通工具等媒介。不属于广告的包括:
(1)在经营场所面对面推销的;(2)现场咨询和上门推广的;(3)在展览会交易会等场所现场展览、展示、展销而面对面推销的;(4)线下会议或现场讲座培训面对面推销的;(5)其他不依托传播或广告工具发布信息的。
3、受众不特定性:
是指广告可触达广泛的不确定的个体。不属于广告的包括:
(1)借助电话、短信息、传真、互联网即时通信工具进行点对点即时信息交流的;(2)在互联网聊天群内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3)发送仅注册会员可见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4)其他以确定的个体为受众的。但对潜在广告受众基于模糊画像、分类、标记或者其网络地址、浏览记录等,运用人工干预、算法推荐等精准投放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认定其受众具有不特定性适用《广告法》,基于标签画像或浏览记录向不确定受众主动推荐商品或服务原则上就属于广告,要列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限额控制。
4、非强制性:
是指广告宣传的内容和形式不属于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等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应当予以展示、标示、告知的事项。不属于广告的包括:
(1)按规定应该告知消费者的;(2)按规定公共企事业应该向社会公开的;(3)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而线下门头等展示的;(4)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而线上多媒体展示的;(5)其他应当展示标示和告知的。
来源:小李看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