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长泰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罪案件,向被告人发出首份《护鸟令》,责令其自觉履行保护鸟类义务,承担生态修复责任。这是长泰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领域的一次积极探索,是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助力生态文明建设的生动实践。
近日,长泰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罪案件,向被告人发出首份《护鸟令》,责令其自觉履行保护鸟类义务,承担生态修复责任。这是长泰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领域的一次积极探索,是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助力生态文明建设的生动实践。
本案中,被告人薛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且其悔罪态度诚恳,不仅自愿缴纳部分生态修复费用而且主动提出愿意通过担任生态巡护员、制作爱鸟护鸟宣传牌和非法狩猎警示牌,以劳务等多种形式代偿对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弥补其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长泰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没收扣押在案的全部作案工具。
案件生效后,长泰法院随即制发这份《护鸟令》。《护鸟令》的送达,让“捕鸟者”变身“护鸟者”,被告人当场签署承诺书,表示将严格遵守“护鸟令”要求,用实际行动弥补过错,为生态保护“将功补过”。
近年来,长泰法院始终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不断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方式。此次“护鸟令”的发出,打破了“一判了之”的传统模式,是从“惩罚犯罪”向“修复生态”延伸的重要举措,它实现了环境司法中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融合,为构建多元化生态修复机制提供了宝贵的“长泰经验”,用“绿色司法”为长泰的绿水青山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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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林阿英
张少飞
编辑:王文芳
审核:常 艳
监制:康少敏
来源:长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