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某网红(谢某某)身穿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进行直播带货的行为,引发广泛争议。警服作为国家公权力的象征,其使用具有严格的法律规范。13日下午,谢通过社交账号发布道歉声明,并解释其身着的警服都是剧组拍摄专用戏服。目前,云南警方已介入调查。该事件不仅暴露了部分公众人
以法律视角解读热点事件
在流量狂欢的时代,唯有以法律为边界。敬畏法律的红线,永远比流量的诱惑更值得坚守。公众人物对法律边界的漠视,可能将伴随着人设崩塌。
【背景事件提示】近日,某网红(谢某某)身穿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进行直播带货的行为,引发广泛争议。警服作为国家公权力的象征,其使用具有严格的法律规范。13日下午,谢通过社交账号发布道歉声明,并解释其身着的警服都是剧组拍摄专用戏服。目前,云南警方已介入调查。该事件不仅暴露了部分公众人物追逐流量而无视法律与道德底线的行为,更揭示了“公器私用”“身份滥用”等深层问题。(来源于网络已公开的新闻事件)
流量经济的驱动下,如何平衡公共资源与私域流量?直播带货行为的边界何在?(【以法为剑】文章专注于普法,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一、穿警服直播带货行为的法律分析
1、公权力符号的严肃性与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公权力符号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单方面决定改变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象征,如执法证件、政府印章,还包括制式警服、警车等具有标识性的标志物。
警服不仅是制服,更是国家执法权威的象征。法律对其严格保护,源于其承载的公共信任。任何未经授权的使用,都可能误导公众认知,损害警察形象,甚至为不法分子提供伪装工具。
近年来出现多起公权力符号滥用案例,非公务场景出示执法证件的亮证施压他人;某市为"适配墙体颜色"擅自更改警徽颜色,将私家车成警用车辆标识;某地因执法证件保管失职被妻子用于非公务用途受处分……等等。揭示出部分群体对特权符号的扭曲认知。其行为本质是将公权力符号“私有化”,利用其权威背书用于私人行为或者商业行为,不仅触犯法律条文,更违背了公器不得私用的法理原则。
2、法律适用分析:《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 根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影视制作单位使用警服需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且仅限拍摄、演出场景。第十八条规定了法律后果:穿着和佩戴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而在直播中穿着警服,显然属于非拍摄场景,直接违反该规定。
此外,如果其行为被认定为利用警服形象误导消费者,其穿着戴有肩章警服的形象已足以产生误导性,足以造成公众混淆,消费者因误信“警察推荐”而购买产品,涉嫌“冒充”性质,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明确,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身份滥用”现象将打破公共资源与私域流量的平衡
1、将公权力符号作为流量工具,突破法律与道德底线。
在屡禁不止的背后,是流量经济下“违规收益>违法成本”的扭曲逻辑。使得信任透支与法治权威受损。
“西佗效应”透支公众信任: 警服被用于商业炒作,削弱了公众对执法机构的信任;当公共信任被持续透支到一定程度,就会陷入"塔西佗陷阱"——无论说真话还是假话,做好事还是坏事,公众都会给予负面评价。
“破窗效应”影响法治权威: 法律条文被无视,若处罚不力,将形成“破窗效应”,使得更多违规行为被漠视。
“公器私用”使得公共资源被商业化异化: 警服等制服属于国家公器,具有法定专用性,将剧组戏服用于直播带货,本质是将公共资源转化为个人流量筹码,违反了公器服务于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属于“公器私用”的违法行为。
2、法律强化的必要性: 需明确禁止公权力符号的商业化现象
1)个人层面上对法律红线认知不足,将道歉视为“危机公关工具”,缺乏真正敬畏。违法行为一旦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已产生。公安机关是否立案、是否处罚,是依据违法事实和法律规定来决定的,而不是依据违法行为人的态度。即使在网络上发布道歉,在法律上并不能使其免除法律责任。
2)直播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履行内容审核和安全管理义务,如果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平台内的直播营销活动有违法行为,但未采取必要措施,导致违法行为持续和影响扩大,网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有权对平台进行处罚。
三、公众人物网络带货商业行为的法律边界
网络带货商业行为的法律边界和公众人物行为法律规制是一个不断发展的领域。随着直播电商行业的快速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也需要与时俱进。
公众人物在网络带货中承担更严格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
广告代言责任:根据《广告法》规定,公众人物作为广告代言人需严格遵守广告法规定的法律义务,并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进行代言。若代言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需承担连带责任。
身份滥用责任:盗用身份进行直播带货,误导消费者,可能侵犯相关法律法规,构成虚假宣传与欺诈,沦为消费公信力为代价的“黑流量”,最终会为相关的违法后果买单。
信用责任:公众人物因其社会影响力,其带货行为对消费者决策影响更大,其行为具有示范效应,应主动维护社会价值观;因此需承担更高的信息披露义务和真实性保证责任。 应当建立可持续长期价值的商业模式,而非依赖短期违规炒作。
结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明星还是网红,都没有僭越法律的特权。
来源:以法为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