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4年以来,我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扎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立足法律监督职能,运用“刑事追责+公益诉讼”模式,强化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共办理涉野生动物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6件,诉请生态损害赔偿10万余元均获判决支持,实现惩犯罪、
2024年以来,我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扎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立足法律监督职能,运用“刑事追责+公益诉讼”模式,强化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共办理涉野生动物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6件,诉请生态损害赔偿10万余元均获判决支持,实现惩犯罪、复生态双赢,为维护生物多样性贡献检察力量。
主要涉案罪名:
集中在非法狩猎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法犯罪行为人通过使用狩猎夹、捕鸟网、诱捕器等工具对野生动物进行猎捕杀害,被猎捕的野生动物除了有珠颈斑鸠、绿翅鸭、夜鹭、舟山眼镜蛇等“三有”保护动物,还有画眉、豹猫、褐翅鸦鹃等国家级保护动物。
“抓几只山鸟尝尝鲜”“吃野味补身子”……这些被部分人视为“习以为常”的行为,实则是一条触碰法律红线的危险之路。它不仅剥夺了野生动物的生命,更破坏了与我们休戚与共的自然生态。我院通过两起真实案例,带您看清“捕食野味”背后的法律代价。
01
山林里的非法猎捕者
图片来源网络▲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熊某某在惠州市惠阳区某镇山上通过放置狩猎夹、捕鸟网的方式,非法猎捕画眉鸟2只、豹猫1只。经鉴定,上述野生动物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其中豹猫死亡)。
处理结果
2025年6月,惠阳区检察院以非法狩猎罪对熊某某提起公诉,同时就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惠阳区法院审理,支持了检察机关刑事诉讼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熊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7500元,并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02
乡村餐馆暗藏野味
图片来源网络▲
案情简介
张某某以其在惠州市惠阳区某镇开设的店铺为据点,收购非法狩猎者在邻近区域捕获的野生动物,转手散卖供他人食用和售往部分餐饮商家。2023年12月,公安机关在张某某店内缴获野生动物100只。经鉴定,凤头鹰、蛇雕、豹猫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胸苦恶鸟、舟山眼镜蛇、滑鼠蛇、黑脸噪鹛、朱颈斑鸠、山斑鸠、黑水鸡、夜鹭和小麂均为“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其中黑水鸡、夜鹭和小麂还属于广东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处理结果
2024年6月,惠阳区检察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4年10月,法院判决张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支付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的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63000元及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费用人民币29640元,并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检察官提醒
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捕食调节、播种授粉、营养循环、环境指示等多种生态功能。非法狩猎等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会破坏生物多样性,还会引起生态系统功能丧失。根据《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设立禁猎期的通告》,惠阳区行政区域内全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止使用任何工具和方式捕猎、杀害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否则将触碰法律底线。
下一步,我院将持续加大对非法猎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综合运用刑事追诉、公益诉讼等手段,做好涉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检察监督,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供稿 I 第四检察部
编辑 I Lin
来源:惠阳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