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周某系摄影师,独立创作12幅摄影作品并发表于公众号“某时空”,每幅图片右下角均有该公众号水印。被告A公司为“TT”应用程序的运营主体,被告B公司运营该程序中的“XX网”小程序。两被告未经周某许可,在“XX网”小程序相关文章中提供了涉案12幅图片的在线传播服务,
作者/葛新律师
【案情简介】
周某系摄影师,独立创作12幅摄影作品并发表于公众号“某时空”,每幅图片右下角均有该公众号水印。被告A公司为“TT”应用程序的运营主体,被告B公司运营该程序中的“XX网”小程序。两被告未经周某许可,在“XX网”小程序相关文章中提供了涉案12幅图片的在线传播服务,并涂抹了原有水印。
周某认为两被告行为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A公司辩称其仅提供基础网络服务,已尽合理审核义务;B公司称图片由用户发布,其行为不构成侵权,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周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一、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周某经济损失240元;
二、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一、著作权归属与侵权行为认定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二条,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周某提交了涉案图片原图及公众号发表记录,足以证明其享有著作权人身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年修正)第三条规定,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使公众能够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即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两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图片由用户上传,且其传播行为符合“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法定要件,故应认定构成侵权。
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司法认定标准
周某主张被告涂抹水印侵害其保护作品完整权。法院认为,水印系公众号标识,并非作品内容本身的组成部分,涂抹行为未导致作品内容被歪曲、篡改,未损害作者的声誉或创作意图,故不构成侵权。保护作品的核心在于“是否对作品内容进行不当改动”,而非对载体附属标识的处理。实践中,若侵权方对作品色彩、构图、人物形象等核心元素进行篡改,导致作者创作意图被曲解,才可能触发该权利保护。权利人在主张时应明确侵权对象是否涉及作品核心表达元素。
三、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与举证责任
周某主张两被告多次侵权,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为由未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惩罚性赔偿需满足“故意侵权+情节严重”双重条件,本案中,周某虽提交了A公司既往侵权判决,但未能证明本次行为亦属故意且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害。因此,周某主张对两被告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请求不能成立。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认定与免责事由
B公司作为平台运营方,因周某起诉前未发送侵权通知,且B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及时删除涉案图片并披露小程序运营者信息,被法院认定不构成共同侵权。该认定体现了“避风港”原则的适用:网络服务提供者仅在“明知或应知侵权且未及时处理”时才担责。实践中,平台需建立有效的投诉渠道并履行“通知-删除”义务,而权利人应优先通过平台投诉程序维权,避免因未履行前置程序导致平台责任无法追究。
来源:生活刻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