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5年9月8日,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宣布对东南亚地区19个电诈实体实施全面制裁,其中包括缅甸的9个目标和柬埔寨的10个目标(4名个人和6家关联实体)。这一重大行动标志着美国政府针对日益猖獗的跨国电信诈骗网络采取了迄今为止最强硬的金融打击
2025年9月8日,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宣布对东南亚地区19个电诈实体实施全面制裁,其中包括缅甸的9个目标和柬埔寨的10个目标(4名个人和6家关联实体)。这一重大行动标志着美国政府针对日益猖獗的跨国电信诈骗网络采取了迄今为止最强硬的金融打击措施。制裁依据源于该地区诈骗集团的"严重人权侵犯与腐败行为",美国财政部明确表示将"持续对这类行为施加切实且重大的后果,同时坚决保护本国金融体系免遭非法滥用"。
据美国政府估算,2024年源自东南亚的跨国电信诈骗活动已给美国民众造成超过100亿美元的经济损失,比2023年增长66%。这些诈骗组织通常以虚假工作名义从全球招募人员,待受害者抵达后,通过债务捆绑、人身拘禁、暴力威胁甚至强迫卖淫等手段进行控制,再逼迫其利用通信软件、手机短信等渠道,定向对美国民众实施诈骗。
此次制裁行动的法律依据源于《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和《全球马格尼茨基人权问责法》,授权美国政府冻结被制裁对象在美国境内的所有资产,并禁止美国个人和实体与这些受制裁对象进行任何交易。美国国务卿鲁比在另一份声明中强调,这些制裁旨在"保护美国人免受网络诈骗这一无处不在的威胁",打击犯罪网络实施的"大规模欺诈、强迫劳动、身体和性虐待以及盗窃行为"。
2 美国制裁的法律依据
2.1 《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
《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是美国总统行使经济制裁权力的核心法律依据,授予总统在"非常状况和特殊威胁"下监管商业交易的广泛权力。根据该法,总统可以宣布国家紧急状态,从而冻结外国资产、限制交易并实施金融制裁。
IEEPA原文引用:
"The President shall have the authority to regulate, with respect to any national emergency, the acquisition, holding, use, or transfer of any property in which any foreign country or any national thereof has an interest, or the transactions by which any such property is acquired, held, used, or transferred, or the payment of any claim with respect to such property。"
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 50 U.S.C. § 1701 (1977)
2.2 《全球马格尼茨基人权问责法》
《全球马格尼茨基人权问责法》专门针对严重人权侵犯和腐败行为的外国个人和实体提供制裁依据。该法授权美国总统冻结被认定参与严重人权侵犯或腐败行为的任何外国个人在美国的财产,并禁止其入境美国。
《全球马格尼茨基人权问责法》原文引用:
"The President may, in his discretion, impose sanctions with respect to any person who is involved in serious human rights abuse or corruption。"
Global Magnitsky Human Rights Accountability Act, 22 U.S.C. § 2656f (2016)
2.3 《美国爱国者法案》第311条
《美国爱国者法案》第311条授权美国财政部长要求国内金融机构采取特殊措施应对境外洗钱风险。根据该条款,财政部长可以认定某个司法管辖区、金融机构或交易类型存在"初步洗钱关注",并采取相应限制措施。
《美国爱国者法案》第311条原文引用:
"The Secretary of the Treasury may, after consultation with the heads of appropriate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 determine that a foreign bank is a primary money laundering concern, and shall, in such case, take such actions as may be necessary to prevent the foreign bank from facilitating money laundering。"
Uniting and Strengthening America by Providing Appropriate Tools Required to Intercept and Obstruct Terrorism Act (USA PATRIOT Act), 31 U.S.C. § 5318 (2001) 2025年5月,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就依据此条款将柬埔寨汇旺集团列为洗钱金融机构,并提议切断其与美国金融体系的联系。FinCEN发现,在2021年8月至2025年1月期间,汇旺集团共清洗了至少40亿美元的非法所得,其中3700万美元源自朝鲜网络盗窃的加密货币,至少3600万美元源自加密货币投资诈骗。3 长臂管辖权的起源与应用3.1 法律起源与早期发展 长臂管辖权(Long-Arm Jurisdiction)源于美国州际法律实践,最初用于解决美国各州之间的司法管辖权冲突。这一概念的发展经历了从严格的属地原则到灵活联系原则的演变,最终成为美国域外法律适用的重要工具。 转折点出现在1945年的"国际鞋业公司诉华盛顿州案"(International Shoe Co. v. State of Washington)。联邦最高法院在此案中创立了"最低限度联系"(Minimum Contacts)原则,裁定只要被告与法院地州存在"最低限度联系",且行使管辖权符合"传统公平和公正观念",该州法院即可对被告行使管辖权。3.2 从国内法到国际应用 随着美国全球经济利益的扩展,长臂管辖权逐渐从州际法律工具发展为国际法律武器。1955年,伊利诺伊州成为第一个颁布"长臂法规"(Long-Arm Statue)的州,其他州相继跟进。1962年,美国法律中首次出现"长臂管辖"概念,定义为"对于非居民的被告人而言,如果他与送达申请的司法管辖区之间存在着某些联系,则应受其管辖"。3.3 长臂管辖在电诈案件中的适用在东南亚电诈案件中,美国主要通过以下连接点主张长臂管辖权:受害者国籍原则:电诈案件针对美国公民实施,2024年造成超过100亿美元的经济损失。金融系统连接:电诈资金流动大量通过美国金融系统或美元结算体系。技术依赖:诈骗集团滥用美国技术平台和服务,如使用星链通信系统进行通信。4 东南亚电诈规模与运作模式4.1 全球影响与规模评估 东南亚电信诈骗产业已发展成为高度组织化的跨国犯罪网络,其规模和复杂程度令人震惊。根据美国联邦调查局(FBI)数据,2023年该局互联网犯罪举报中心(IC3)共收到超过6.9万起涉及加密货币的金融欺诈投诉,涉及的损失总额超过56亿美元。 得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金融学教授约翰·格里芬和研究生凯文·梅于2024年2月发布的研究报告指出,全球范围内的"杀猪盘"在四年间(2020年1月至2024年2月)诈骗的虚拟货币金额可能已超过750亿美元,远高于此前的估计。4.2 运营模式与人口贩卖维度 东南亚电诈产业的运作模式融合了现代奴隶制与高科技诈骗手段。诈骗组织通常以虚假工作名义从全球招募人员,待受害者抵达后,通过债务捆绑、人身拘禁、暴力威胁甚至强迫卖淫等手段进行控制。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2023年援引"可靠消息来源"称,缅甸至少有12万人、柬埔寨至少10万人"可能处于被迫进行电信诈骗活动的环境中"。5 美国与东南亚合作案例5.1 柬埔寨的配合与挑战 在美国2025年9月8日宣布制裁后,柬埔寨表现出明显的配合态度。柬埔寨内政部发言人杜速卡公开表示:"柬埔寨不是电诈犯罪人员的避风港,柬埔寨政府一直在持续预防和打击电诈等犯罪活动"。他强调柬埔寨愿与美国合作打击电诈。 柬埔寨警方在美国制裁后迅速出动警力,对西哈努克港的三个大型园区实施封锁,控制了超过200名涉案人员。然而,柬埔寨也面临实际困难,杜速卡指出:"电诈头目往往在境外远程操纵,很难将他们逮捕"。5.2 缅甸的复杂局势 缅甸的情况更为复杂,涉及地方武装和地缘政治因素。缅甸妙瓦底-水沟谷地区的诈骗园区与当地武装组织存在密切关系,形成了"以诈养军"的利益链条:诈骗集团向地方武装缴纳"保护费",换取安全庇护和后勤支持。 被制裁的缅甸"亚太新城"诈骗园区由佘智江与克伦民族军头目索奇督共同创办,佘出资并提供设备,索奇督则以数千武装人员提供安保。5.3 联合执法案例美国与东南亚国家在打击电诈方面已有一些合作先例:"斩链行动":中缅泰三国联合开展的"斩链行动"已解救被困人员1278名,冻结涉案账户2.1万个,单日最高阻断赃款1.8亿美元。金融情报共享: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与东南亚国家的金融情报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追踪跨境资金流动。技术合作:美国提供技术援助,帮助东南亚国家建立反诈系统和区块链追踪工具,提升当地执法能力。6 制裁效果与挑战6.1 短期效果与长期挑战 美国对东南亚电诈的制裁已显现初步效果。2025年5月对菲律宾Fun Null Technology公司的制裁,直接导致其运营的诈骗网站瘫痪,阻断了2亿美元资金流动。柬埔寨、缅甸等国也表示愿意配合打击电诈活动。 然而,这些制裁措施面临长期挑战。诈骗集团正加速向老挝、尼日利亚等监管薄弱地区转移,同时通过"蚂蚁搬家"式洗钱(如现金交易、USDT拆分)规避打击。虚拟货币的匿名性使资金追踪陷入困境——2024年,通过USDT等加密货币转移的电诈资金占比已达73%。6.2 主权与执行难题 长臂管辖面临的主要挑战是主权冲突和执行难题。许多东南亚国家认为美国的单边制裁侵犯了其司法主权,尤其是当制裁针对与政府有关联的实体时。柬埔寨虽然表态配合,但也强调"电诈主谋在境外,很难抓获"。 执行层面,跨境取证、逮捕和资产冻结都需要东道国的配合。即使美国法院下达判决,如果没有当地政府的合作,也很难实际执行。此外,诈骗集团往往采用复杂的所有权结构,通过多层空壳公司隐藏最终受益所有人,增加了识别和制裁的难度。6.3 技术对抗升级 诈骗集团与技术平台之间的技术对抗不断升级。诈骗集团利用AI语音模拟技术伪造受害者亲友声音实施"紧急转账"诈骗,同时通过暗网以5000卢比(约合428元人民币)的价格批量购买100万人的个人数据。被制裁的缅甸妙瓦底园区甚至配备武装岗哨和星链通信系统,2025年星链使用量激增200%,凸显犯罪集团的技术军事化趋势。7 结论与建议7.1 综合治理框架 应对东南亚电信诈骗需要全球协同和多维度治理策略。技术层面应推动区块链追踪、AI反诈系统等工具的国际标准化。法律层面需通过多边合作框架签订协议,统一电诈犯罪的法律认定标准。减少司法冲突,简化引渡和证据交换程序。 金融监管方面应加强对加密货币交易的监管和透明度要求,要求数字货币交易所实施严格KYC(了解你的客户)规则。建立跨国加密货币追踪机制,及时发现和阻断诈骗资金流动。公众教育也至关重要,需提高人们对常见诈骗手法的认识,特别是在高风险群体中。7.2 政策建议技术防御强化:强制实施STIR/SHAKEN等技术防止来电显示欺骗;授权执法部门使用区块链分析工具追踪资金流向;鼓励加密货币交易所加强合规审查,及时冻结可疑资产。法律与监管改革:扩大制裁授权,覆盖为诈骗集团提供技术和服务支持的实体;推动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VASP)执行更严格的AML/CFT标准;简化跨境证据共享和罪犯引渡程序。国际合作机制:建立全球电诈情报共享平台;联合开展执法行动打击跨国诈骗网络;向东南亚国家提供执法培训和技术援助。
7.3 未来展望
美国的制裁行动如同投入犯罪海洋的巨石,虽激起千层浪,却难以改变深海暗流。真正的胜利需要全球治理体系的重构——当技术赋能正义、法律跨越国界、发展消解贫困,才能从根本上铲除电诈犯罪的温床。
加密货币诈骗已成为跨国组织犯罪的最主要形式之一,其危害远超经济损失,涉及人口贩卖、暴力犯罪和人权侵犯等严重问题。美国2025年9月对东南亚电诈实体的制裁标志着国际社会对这一问题的重视程度达到新高度,但单边制裁的效果存在局限性。
国际合作是应对跨国电信诈骗的唯一有效途径。只有通过全球协同、多维度治理,才能有效遏制电信诈骗的蔓延,保护全球公民的财产安全和基本人权。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考验的不仅是执法能力,更是人类社会对公平与秩序的坚守。
参考文献
美媒:美财政部制裁19个东南亚电诈实体,目标涵盖两大区域。环球时报,2025年09月10日。
【最新制裁】美国财政部将东南亚诈骗集团列入SDN清单,去年致美国民众损失超百亿美元。2025年09月09日。
“美国人每年被骗上百亿”,美国制裁缅甸柬埔寨电诈团伙。观察者网,2025年09月10日。
柬埔寨“汇旺”被美国财政部点名洗钱,禁止接入美国金融体系。移动支付网,2025年05月06日。
美国制裁缅柬电诈团伙。联合早报,2025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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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长臂管辖”的霸权逻辑与应对之道。人民论坛网,2021年12月21日。
国际观察:“长臂管辖”成为美国科技霸权主义新武器。2022年11月01日。
骗取美国数千亿!美制裁缅甸、柬埔寨诈骗园区及涉案中籍「黑金三巨头」。2025年09月10日。
长臂管辖权。百度百科,2025年08月20日。
美国“长臂管辖”政策背后的政治生态。理论前沿,2021年12月21日。
美国以“芯片出口”为由抓捕两名中国公民,中方批美方滥用“长臂管辖”。2025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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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obal Magnitsky Human Rights Accountability Act, 22 U.S.C. § 2656f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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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 Article 15 (2000).
United Nations Charter, Article 2(7) (1945).
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 Article 22 (1961).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 1-103 (2023).
来源:新浪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