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播报】宁国检察:迷之操作!一男子诈骗自首后,竟在取保候审期间“溜了”……

B站影视 港台电影 2025-09-16 19:25 2

摘要:取保候审不是“护身符”,法庭传唤更非“耳边风”。近日,宁国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诈骗案过程中,依法对一名取保候审期间玩“失踪”的被告人不再认定自首情节,通过法庭教育促使其当庭认罪认罚,以实际行动捍卫司法权威,维护诉讼秩序。

取保候审不是“护身符”,法庭传唤更非“耳边风”。近日,宁国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诈骗案过程中,依法对一名取保候审期间玩“失踪”的被告人不再认定自首情节,通过法庭教育促使其当庭认罪认罚,以实际行动捍卫司法权威,维护诉讼秩序。

(图片来源:豆包AI生成)

2021年的夏天,在宁国市某水果店从事配送工作的熊某某,每天穿梭于城市大街小巷,与各家水果店老板日渐熟络。2021年7月至8月,熊某某萌生了骗钱赌博的歪念,开始向认识的水果店老板们下手。熊某某隐瞒自身无力还款、借款用于赌博的真相,虚构“借款归还信用卡、花呗后再套现还款”的借口,先后从被害人陈某某、曾某某等人处骗取钱款合计人民币7万余元,这些钱都被熊某某用于网络赌博挥霍,最终血本无归。

纸终究包不住火,骗局败露后,熊某某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考虑到熊某某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公安机关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要求其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相关规定,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地,定期报告行踪,做到随传随到。

(图片来源:豆包AI生成)

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就在宁国市检察院以诈骗罪对熊某某提起公诉后,法院向熊某某送达起诉书时,发现熊某某突然“失踪”了。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在取保候审期间,他擅自离开宁国市,切断了与执行机关的所有联系,他以为“跑了就没事”,殊不知这种行为早已触碰法律的红线。多方联系无果后,公安机关遂上网追捕熊某某,经过不断摸索排查,公安机关最终在常州市将熊某某抓获归案。

“熊某某,你以为逃跑能躲掉法律制裁吗?”法庭上,检察官对熊某某进行了严肃的法庭教育:“你本已主动投案,选择了正确的道路,法律也给予了你取保候审的信任。但你却因畏惧刑罚而逃匿,你的逃跑行为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更直接导致你丧失了自首这一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这一切的后果皆因你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所致。法律不会因为你的逃避而缺席,唯有正视罪行,认罪认罚,才是你唯一的出路。”听完检察官的释法说理,熊某某惭愧地低下了头,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熊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并非“恢复自由”。被取保候审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随传随到,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理案件。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逃避司法追究的,不仅可能会被逮捕,还会失去从宽处理的机会,最终受到更严厉的惩处。司法权威不容挑战,法律底线不容突破,每个人都应当对法律保持敬畏之心,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审 核丨谢 斌 陈 剑

来 源丨宁国检察

来源:宣城检察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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