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网络主播税务违规案件频发,“转换收入性质”成为网络主播常见违法行为。从薇某、林某某到近期余某、乐某某偷税案,主播通过设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方式将劳务报酬包装为经营所得的逃避税负的操作屡遭查处。
近年来,网络主播税务违规案件频发,“转换收入性质”成为网络主播常见违法行为。从薇某、林某某到近期余某、乐某某偷税案,主播通过设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方式将劳务报酬包装为经营所得的逃避税负的操作屡遭查处。
为何主播逃税屡禁不止?其背后的法律边界究竟如何界定?
本文结合税法规定、实务案例及改革方向,深度解析这一现象背后的税法逻辑。
一、税负差异:主播“转换收入性质”的底层动因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与经营所得的计税规则存在显著差异: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3%至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45%,其收入额要减去20%,实际最高税率为36%。经营所得适用5%至35 %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35%,但经营所得可以核定征收,假设按照10%的应税所得率计算,最高税率可以是3.5%。即劳务报酬税率最高36%,经营所得税率最高3.5%。
为更直观反映两者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差异,笔者团队按照1000万的收入测算,在不考虑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以及经营成本、费用、损失等情况下,如果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税,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339.1万元,如果按照核定征收下(假设应税所得率10%)的经营所得税缴税,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8.5万元。即同是1000万的收入,劳务报酬所得与核定征收下的经营所得两者相差个人所得税310.6万元。这就是网络主播选择经营所得税目纳税的动因。
二、法律争议: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的界定模糊性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的定义存在交叉地带: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经营所得,是指:1.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 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 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税法对两者的定义并不清晰,而且还存在重合的表述,比如医疗和咨询,既可以按劳务报酬缴税,也可以按照经营所得缴税。
三、实质课税原则: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的界定逻辑与实务判定
现行税法对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的界定存在交叉模糊地带,笔者团队结合规范性文件、经济实质及监管实践综合分析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的界定逻辑与实务判定。
(一)规范性文件的界定逻辑
1. 生产资料投入导向的判定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差异化征管政策,明确了个人通过生产资料投入获取收益的税目适用规则。两份关键性文件印证了这一原则:(1)国税发〔1995〕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上述规范性文件其底层逻辑在于生产资料所有权与经营成果的绑定,体现“人机组合”创造价值的特征。
2. 劳动力组织化导向的判定标准
除了生产资料的投入,投入劳动力也属于经营行为。例如国税发〔1996〕1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该条款的逻辑在于劳动力组织化投入构成经营实质。体现了将劳动力组织能力、经营决策权及风险承担纳入经营行为的核心判定标准。
(二)经济实质的判定
实务中,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常被各地税务机关引用,答复中提到了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针对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如何判定“经济实质”?
1. 生产资料投入维度
劳务报酬:依赖个人技能或知识(如设计、翻译、直播表演等),无需固定资产或团队支持,收入对应单一劳动对价。
经营所得:需投入设备、场地、技术等生产要素,并承担折旧、维护等成本(如司机车辆、主播直播设备等)。
2. 风险承担与持续性维度
劳务报酬:完成特定任务即终止服务关系,不承担市场风险(如单次演出、临时咨询)。
经营所得:需持续运营并自负盈亏,对经营成果享有所有权(如车队运输合同、工程承包项目)
劳务报酬的本质是用独立的个人劳动换取收益,经营所得是需要投入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生产要素,通过筹划、组织并管理等手段,获取收益的活动。其本质是“劳动力+生产资料”换取收益,不是单纯依靠个人劳动取得的收益。
(三)实质课税原则在税务稽查中的穿透性应用
近年税务部门查处的网络主播违规案件,均基于以下实质特征认定其收入为劳务报酬:1. 组织形式缺失:未设立实体机构,或者缺乏固定团队及成本支出凭证;2. 收入来源单一:依赖个人表演而非多元化经营;3. 税收洼地滥用:通过注册空壳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虚构经营实质,利用核定征收政策套利。
综上,税法对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的界定,本质是对“劳动性收益”与“资本性收益”的差异化规制,实务中一般通过其经济实质判定。
四、监管演进:从税收洼地清理到税制结构性改革
当前监管呈现三大趋势:
(一)税收洼地清理
2025年4月20日起施行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明确行政机关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通过对特定产业园区实行核定征收等方式,变相支持特定经营者少缴或者不缴税款”等内容,说明将来不会再有所谓特殊的核定征收的“税收洼地”,主播通过空壳主体避税的空间被进一步压缩。
(二)穿透式数据监管
《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税总所得发〔2022〕25号)规定,网络直播平台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存在网络直播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个人身份、直播账号、网络昵称、取酬账户、收入类型及营利情况等信息。税务部门已开始通过平台数据共享追踪资金流。
(三)税制结构性改革
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及“健全直接税体系,完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经营所得、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政策,实行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释放一大信号:未来可能将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缩小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的税率差异。
结语:合规是唯一出路
随着税收监管从“形式审查”转向“实质穿透”,网络主播需回归业务实质,在合法框架内探索可持续发展路径。唯有将合规内化为核心竞争力,方能在行业洗牌中立于不败之地。
建议网络主播:一是厘清收入性质:结合经营模式、合同条款及投入成本,审慎选择纳税方式。
二是保留证据链:合同、成本凭证、决策记录等资料需完整留存,以应对税务稽查。
三是借力专业机构:税务优化需在合法框架内开展,避免简单的“形式转换”触碰偷税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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