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互联网时代的迅猛发展,网络直播活动的形式越来越丰富,其凭借门槛低、内容丰富、娱乐性强、能够实时互动等特征深受大众的喜爱。网络直播的参与人数及资金规模近年来都有了显著的成长,甚至被称为新的行业风口,其市场体量已然不容小觑。近年来,网络直播打赏引发的财产纠纷频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迅猛发展,网络直播活动的形式越来越丰富,其凭借门槛低、内容丰富、娱乐性强、能够实时互动等特征深受大众的喜爱。网络直播的参与人数及资金规模近年来都有了显著的成长,甚至被称为新的行业风口,其市场体量已然不容小觑。近年来,网络直播打赏引发的财产纠纷频现司法实践,其中涉及婚外情、诱导消费等违背公序良俗的案例尤为典型。本文通过多起裁判逐步厘清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为公众划定了虚拟消费与道德风险的双重边界。
主张退还打赏的相关案例
案例一:干某某与沈某某、林某打赏纠纷案
原告干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沈某某未经其同意,于2016年5月至2019年2月期间,擅自在被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开设的某直播平台上注册账号,观看被告林某的网络直播,并对被告林某进行打赏,累计充值、打赏金额744,004元。干某某以沈某某无权单方赠与林某金钱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林某与被告网络平台返还沈某某的打赏金额。经审理,对干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不能仅以侵犯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就认定行为打赏无效,即使打赏者已婚,只要行为未逾越正常娱乐范畴,配偶一方可能难以主张返还。
案例二:朱某与郭某打赏纠纷案(江苏新沂市人民法院)
已婚男子朱某与女主播郭某发展为婚外“恋爱”关系,期间通过直播打赏及私下转账累计22万元,朱某妻子叶某诉请郭某返还全部款项。法院以双方确立“恋爱”关系为时间节点,朱某在平台充值、打赏发生在确定“恋爱”关系之前,认定打赏是为满足娱乐需求而实施的合法消费行为,此后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判决郭某返还5万元。
案例三:贺某与徐某打赏纠纷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已婚男子贺某与主播徐某发展为婚外情,通过平台打赏17万,私下转账4.5万。西安中院审理后认为,徐某与贺某之间提供直播与打赏的关系属于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特殊之处在于对徐某直播表演的价值的认定并非由徐某决定,而是由贺某单方决定。但该情况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贺某用“快币”打赏徐某的行为,不符合赠与合同的要件,双方之间并非赠与合同关系。贺某在某网络直播平台购买“快币”进行消费,双方之间形成的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也非赠与合同关系。因此,网络平台打赏行为有效。对于贺某与徐某发展为婚外情关系后,贺某擅自使用夫妻共有财产给徐某转账、送礼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赠与行为。贺某侵犯了妻子艾某的财产权益,且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现贺某与艾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进行婚内财产分割,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故对于法院认定的属于贺某赠予徐某的财产,艾某有权要求徐某全部返还,判决徐某返还4.5万元。
案例四:庄某与陈某打赏案
庄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主播陈某9个月打赏总计20余万元。庄某的妻子马某与庄某离婚后,将陈某诉至法院,并追加庄某为第三人,要求陈某返还。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与庄某添加微信后,在聊天中多次提及暧昧话语,还向庄某发送自己的私密照片、视频等,庄某也通过微信向陈某转账“5200”等带有特殊意义的金额。法院认为,陈某的行为已经明显超出正常网络直播行为的范畴,违背了公序良俗。因此,扣除一些合理的支付金额和平台的服务费,被告被打赏和转账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打赏的性质
打赏到底是消费还是赠与?大多数判例认为充值、打赏行为系一个完整的消费行为,而非赠与行为。网络打赏分为两个步骤,一是用户将真实货币兑换成虚拟货币,即充值;二是向主播发送虚拟道具,即打赏。充值行为系用户与网络平台之间发生,属消费行为。打赏行为系用户与主播之间发生,因发送的道具不具有物或债的属性,打赏行为不纳入法律评价,诸多判例中主播主张打赏是自己提供演艺等技能换取的劳动报酬,是一种向用户提供服务的对价。故用户与直播平台之间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而其与主播之间不形成赠与合同关系。但是打赏不能超越法律边界,否则会被认定为无效赠与行为。
打赏的无效情形
一、区分娱乐消费与情感投资,婚外情驱动下的赠与无效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观看直播、充值打赏时若有悖公序良俗,应界定充值和打赏的行为无效。夫妻一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而主播与用户发展为恋爱关系后的赠与无疑是侵犯了夫妻另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同时违背了公序良俗。法律对公序良俗的维护还体现在对“特殊关系”的穿透性审查上。若打赏者与主播发展为婚外情,法院可能会以关系确立时间为节点,分割消费行为与赠与行为。也有判例将平台打赏认定为消费,线下转账认定为赠与,认为主播收益为劳动报酬,不因用户道德瑕疵而无效。显然,司法实践呈现出权衡社会综合利益的趋势,夫妻财产权利的保护属于家庭内部关系,但交易秩序同样需要稳定,这保护的是社会外部关系,不能仅仅因为侵犯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就认定打赏行为无效,即使打赏者已婚,只要行为未逾越正常娱乐范畴,配偶一方可能难以主张返还。故认定此类打赏的效力需要考虑诸多因素:观看直播打赏是否超出日常生活支出,金额是否合理,是否系无权处分,需结合充值金额、充值次数、充值时间、持续周期、平台义务等。值得注意的是,在考虑打赏金额合理性时,明显超出家庭经济能力的打赏可能被认定为“挥霍共同财产”,但需通过婚内财产分割解决,不直接涉及平台责任。即便是基于婚外情等违背公序良俗的关系被认定为无效赠与行为,也是主播全额或部分返还,平台是否需要返还取决于平台是否存在过错。
二、非法内容诱导打赏:低俗信息与欺诈行为的效力否定
直播内容的合法性直接影响打赏行为效力,主要情形包括:淫秽色情内容引诱和欺诈性诱导消费。如直播含有低俗信息诱导打赏,配偶可主张行为无效并要求平台退款。或主播虚构事实(如承诺线下见面、虚假PK活动)诱使用户打赏,可能构成欺诈。典型案例中,丈夫因主播发送裸照并言语挑逗打赏20万元,属于低俗信息诱导打赏,法院判决全额返还。
三、未成年人打赏无效的认定
不满8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打赏行为一律无效,监护人可主张全额退款。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若打赏金额明显超出其年龄、智力范围(如单次充值数千元、短期内高频消费),且监护人拒绝追认,则行为无效。法律对未成年人行为效力的认定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未成年人打赏退费的案件中,还需要考虑监护人的责任、平台责任。监护人未妥善保管支付密码或放任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账号,法院可能酌定减少退款比例。若平台未落实实名认证、防沉迷系统或允许未成年人修改身份信息规避限制,可能承担全额退款责任。
总结
网络打赏争议的本质,是数字时代个人自由、家庭伦理与公共秩序的价值平衡,其法律性质需结合行为目的、金额合理性及场景等综合判断。一般情况下,平台内正常充值打赏被视为是用户与平台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是用户购买虚拟道具换取的娱乐体验,是消费行为,但在存在未成年人打赏、违反公序良俗以及平台存在过错等情况下,相关主体需承担返还义务。这有助于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打赏者的合法利益,同时也警示用户应理性消费、平台和主播应规范自身行为,切勿逾越法律边界。
文: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陈文英子
来源:爱体育的小男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