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检察 | 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适用难点及应对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9-14 18:31 1

摘要:摘 要: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适用中,存在程序衔接不畅、审判形式化等问题。应优化程序衔接,建立证据互认规则,采用双轨并行策略,优化证据保全制度,引入预防性扣押;推动审判实质化,通过调整管辖、培养复合型人才、组建稳定合议庭,分“权利归属厘清——侵权行为判定

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适用难点及应对

李 涛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党组书记、检察长

四级高级检察官

王 煜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四级高级检察官

侯澳博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第二检察部四级检察官助理

摘 要: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适用中,存在程序衔接不畅、审判形式化等问题。应优化程序衔接,建立证据互认规则,采用双轨并行策略,优化证据保全制度,引入预防性扣押;推动审判实质化,通过调整管辖、培养复合型人才、组建稳定合议庭,分“权利归属厘清——侵权行为判定——犯罪构成认定”三阶段审理,确保审判逻辑一致。

关键词:知识产权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程序衔接 “三合一”审判

全文

在创新驱动发展背景下,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兼具制止侵权与救济权利的双重价值,对平衡公益与私权至关重要。但司法实践中,其面临程序衔接不畅、审判形式化等困境,制约效能发挥。本文聚焦实践难题,剖析制度梗阻,探索优化程序与审判实质化路径,为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供参考。

一、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适用困境

(一)程序衔接不畅

一方面,证据认定准则的不一致性。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在证据认定准则上的本质区别,为刑民交叉案件中证据的互认与转换设置了障碍。这种差异不仅体现在原则层面,更贯穿于证据收集、审核、评判等具体环节,对司法实践构成了严峻考验。一方面,证据认定准则的对比与冲突显著。刑事诉讼遵循的“排除合理怀疑”准则要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所提交的证据需具备高度证明力,足以排除任何可能的合理替代解释或疑虑。此准则彰显了对被告人权益的深切尊重与保障,确保了刑事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然而,这一高标准也意味着证据收集与审核过程需投入更多时间与资源,以保障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相比之下,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认定则较为灵活宽松。遵循“优势证据”原则,只要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在证明力上占据优势,或足以促使法官形成内心确信,即可作为裁判依据。因此,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审核与评判相对更为迅速高效。

另一方面,证据跨程序适用的复杂性凸显。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框架下,两种诉讼程序并行不悖,证据的跨程序适用成为棘手难题。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层面:一是证据认定准则的衔接困境。鉴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在证据认定准则上的显著差异,如何在两种程序间实现证据的顺畅转换与互认成为技术难题。如果直接将刑事诉讼中收集的证据应用于民事诉讼,可能因未达到“优势证据”标准而损害原告人的权利。反之,若民事诉讼采纳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证据,则可能损害刑事诉讼的公正性与权威性。二是证据收集与审核的重复性劳动。为避免证据跨程序适用难题,司法机关可能需分别遵循两种诉讼程序的要求独立开展证据收集与审核工作。这不仅加剧了司法资源的消耗,还可能引发重复质证与审理效率低下等问题。由此进一步可能导致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持续,救济效率不高。

(二)审判形式化

一方面,最高法仅就知识产权民事与行政案件确立了专属管辖制度,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管辖仍遵循普通刑事案件的管辖原则进行审理。就现阶段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机制的实际运行状况而言,其更多体现为程序架构上的形式整合,尚未实现三大诉讼程序在实体层面的深度融合与协同运作,亦未针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制定专门性规范。由此引发的实践困境在于,对于基于同一侵权行为引发的刑民交叉案件,其民事诉讼部分往往由具备专门审判职能的法院或层级更高的中级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而涉及更为严重法益侵害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却仍依据普通刑事案件的管辖规则,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此种管辖权配置模式,直接导致了刑民交叉案件在级别管辖层面的失衡与不协调。

另一方面,法官的审判思维和理念并未实质性融合。民法以保障民事主体合法私权、调控平等民事主体间法律关系为要旨,属于私法范畴;刑法通过对犯罪行为予以惩处,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鉴于二者目标任务与价值取向存在差异,民事、刑事案件在诉讼制度架构与功能定位上呈现出显著不同。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着重于法院审判权的统筹整合,而三大诉讼制度则基于当事人立场,依照案件性质对诉讼理念、目标、程序以及权利义务进行差异化配置。

二、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进路

(一)优化程序衔接

应当建立证据互认规则。其一,民事诉讼仅对刑事审判结论认定的事实做形式审查。除非相关证据与民事争议事实缺质关联性,否则应当认为其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其二,民事诉讼对刑事裁判所确认的基础事实不作绝对化依附,可通过优势证据标准对民事法律事实进行独立判断。例如,在涉嫌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案件中,若因犯罪数额认定困难导致刑事定罪不成立,仍可基于民事侵权法律规范,通过优势证据原则认定著作权侵权行为成立,并据此判定行为人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此规则既维护了程序法秩序的统一性,又保障了实体法权益的充分救济。

针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救济效率不高的问题,可以采用双轨并行策略予以应对。一方面,优化证据固定与保全制度。该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巩固证据链条、防止证据被损毁或篡改的关键作用,同时,在民事诉讼中亦能发挥财产保全的功能,确保受害人在胜诉后能够获得应有的经济补偿。通过及时冻结侵权人的财产,不仅为受害人筑起一道经济保障防线,也为后续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奠定坚实基础。另一方面,借鉴国际先进的法治经验,将预防性扣押机制引入刑事程序,旨在防止侵权人通过资产转移等手段逃避民事责任,为受害人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保护。预防性扣押机制的设立,不仅彰显了法律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也体现了法律对受害人权益保护的深切关怀。

(二)推动审判实质化

要推动“三合一”审判实质化,除了需要对管辖层面上做特殊调整,还需培养专业化的复合型法官队伍,进一步实现法官审判理念的真正融合,由此则需要搭建由刑事法官和民事法官组成的稳定合议庭,并形成体系化的审判思路。针对此问题,可遵循分阶段审理的逻辑框架,即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细致区分为若干阶段,每个阶段依据案件性质的差异,由刑事或民事法官分别负责主导。分阶段审理是指在司法诉讼流程中,依据诉讼进程的自然分段,分别设定与之适配的程序规范与操作准则,每一阶段均承载着特定的司法使命,并形成独立的审理样态。唯有当某一阶段的审理任务圆满完成且程序要求得以满足后,方可依法推进至后续的审理环节。

从专业流程角度划分,可将其细分为“权利归属厘清——侵权行为判定——犯罪构成认定”三个递进式阶段。

在权利归属厘清阶段,其审理范畴涵盖民事诉讼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在该阶段,参与诉讼的主体包含权利人与犯罪嫌疑人。首要任务是对涉案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予以明确。以著作权侵权纠纷为例,在民事诉讼审理进程中,需对作品的创作者身份、著作权归属以及著作权权利范围等事项进行清晰界定。此界定过程可通过审查作品的创作历程、作品上的署名情况以及版权登记证明等多种途径加以佐证。在证明标准方面,遵循高度盖然性原则。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则依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形进行合理划分。倘若权利归属存在争议,则需中止民事诉讼程序,首先进行行政诉讼程序来确定权利归属。此类行政诉讼案件可在权利归属厘清阶段进行合并审理。在行政诉讼中,诉讼参与人包括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权利人以及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证明标准与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应当严格遵循行政诉讼所确立的一般性标准与原则。在审查行政机关所作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同步对涉案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作出认定。

若在前述权利归属厘清阶段,经法庭审理认定权利主张者并不享有相关权利,此情形可作为涉嫌侵权犯罪主体无罪的重要证据。反之,若权利主张者被认定享有相关权利,则案件进入侵权行为判定阶段。在该阶段,依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此时诉讼参与人为原告与被告。仍以著作权侵权纠纷为例,需审查涉嫌侵权方是否在未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实施了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以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等行为,并着重判断相关行为是否构成实质相似。同时,还需考量涉嫌侵权方是否存在合理使用抗辩事由以及法定许可抗辩事由等。

在侵权判定的初期阶段,可由民事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主导,而在后续的定罪量刑阶段,则由刑事审判专业的法官主导。此种分工合作模式既能充分利用各自的专业长处,又能确保审判过程的连贯与精确。当然,无论由何种审判思维主导的审理阶段,均需接受法秩序统一性原则的检验,以确保民事与刑事审判结果在逻辑上的一致性,防止民事审判认定不侵权而刑事审判却判定犯罪的情形发生。

在犯罪构成认定阶段,以上述权利归属厘清阶段与侵权行为判定阶段的审理结论作为关键依据,依据刑事诉讼程序开展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常规审理活动。最终,各审理阶段需在违法性评价上形成协同效应,民事法官应深入理解刑事法律精神,同时刑事法官也应具备一定的民事法律素养。这种相互间的理解与尊重,有助于构建更为全面、精准的案件评估体系。

三、结语

综上所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需以破解程序衔接难题与推动审判实质化为核心。通过建立证据互认规则、双轨并行策略等路径畅通程序衔接,依托管辖优化、分阶段审理等举措实现审判实质化,方能有效平衡刑事制裁与民事救济,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的健全提供坚实支撑。未来仍需在实践中持续探索,推动制度效能充分释放,为创新型社会建设筑牢法治根基。

*本文刊登于《中国检察官》杂志2025年8月(司法实务版)

来源:中国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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