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审查指引》明确交易背景审核应当坚持“真实性、实质性和合理性原则”。同时,明确真实交易背景认定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两类材料,还应充分考虑不同行业、企业及市场实际情况,进行真实交易事实认定。
近期,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真实交易材料审查指引(试行)》的通知(简称“《审查指引》”)。
《审查指引》首次明确了票据业务交易背景审查的原则、要求、方式及相关事宜。小供认为,应收账款电子凭证在进行交易背景审核时,亦可参考相关标准。
《审查指引》明确交易背景审核应当坚持“真实性、实质性和合理性原则”。同时,明确真实交易背景认定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两类材料,还应充分考虑不同行业、企业及市场实际情况,进行真实交易事实认定。
对于因客观原因未能提供交易背景相关书面合同的,可通过订货单、送货单、有效邮件或其他数据电文等材料,作为事实合同关系认定的证明材料。对于因客观原因未能提供发票的,可通过收据、结算单、对账单、收货凭证、海关报关单等材料,作为事实结算关系认定的证明材料。
这一标准再次明确了在真实交易背景审核时,根据交易惯例及交易习惯,发票并非必要材料,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及供应链ABS业务中亦是如此:发票只能作为履约完毕的参考资料,而非唯一资料(贸易背景审核方法论!)。
全文如下,供参考:
来源:供应链行业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