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因犯罪被开除,之前10年的视同缴费年限全没了?”这是不少涉事人员退休时的困惑。关于犯罪被开除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并非“一刀切”取消,而是有明确政策依据和地方差异,今天结合中央文件、地方细则和法院判例,把这事讲透彻,每一条都有权威来源支撑。
“因犯罪被开除,之前10年的视同缴费年限全没了?”这是不少涉事人员退休时的困惑。关于犯罪被开除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并非“一刀切”取消,而是有明确政策依据和地方差异,今天结合中央文件、地方细则和法院判例,把这事讲透彻,每一条都有权威来源支撑。
先明确:视同缴费年限的“核心定义”
首先得搞懂“视同缴费年限”是什么——它是指在1992年-1996年全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国企职工的工作年限,因当时未实行个人缴费,国家按“视同缴费”认定,这部分年限直接影响退休养老金(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视同年限是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依据)。
比如某机关单位职工1985年入职,1995年因犯罪被开除,1985-1995年这10年就是“视同缴费年限”,其认定与否,直接关系到退休后每月能否多领几百元过渡性养老金。
中央政策:有3个关键文件,划定基本规则
关于犯罪被开除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中央层面有3个核心文件,态度明确但留有余地:
1. 《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64]内人工字第222号)
这是最早的核心文件,明确“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这里的“工作年限”直接关联视同缴费年限(因改革前“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也就是说,被开除后,之前的工作年限不被认可,自然无法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2.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
进一步细化:“职工受开除处分的,开除前后的工龄不能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而改革前的连续工龄是视同缴费年限的前提,因此开除前的年限无法视同。
3.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虽未直接提及“犯罪开除”,但明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这里的“累计缴费”包含“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但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需符合工龄政策,犯罪被开除导致工龄不连续,自然无法纳入。
从中央政策看,基本原则是“犯罪被开除后,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不予认定”,但未明确“是否区分犯罪类型、情节轻重”,这为地方差异化执行留下了空间。
地方实操:3类处理方式,有明确细则和案例
现实中,各地并非“一刀切”,而是根据地方文件细化执行,主要分3类:
1. 严格执行型:不分情节,一律取消(如江苏、浙江)
• 政策依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苏人社规〔2022〕5号)明确“职工因犯罪被判刑,单位按规定给予开除处分的,其判刑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不予认定,仅认可实际缴费年限”。
• 案例:2023年南京某国企职工王某,1988年入职,2000年因盗窃被判刑并开除,2023年退休时,社保部门仅认定2000年后的实际缴费年限(15年),1988-2000年的12年视同缴费年限未被认可,导致其过渡性养老金为0,每月养老金比同期退休同事少领约600元(依据南京市社保中心2023年退休待遇核算表)。
2. 区分犯罪类型型:过失犯罪可保留(如山东、福建)
• 山东政策:《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5号)规定“企业职工因犯罪被判刑,按规定应给予开除处分的,除个别过失犯罪外,其工龄从刑满释放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即过失犯罪(如交通肇事罪、玩忽职守罪)的视同缴费年限可保留。
• 案例:2022年济南某事业单位职工李某,1990年入职,2010年因交通肇事罪(过失犯罪)被判刑并开除,2024年退休时,社保部门依据鲁人社规〔2019〕5号,认定1990-2010年的20年视同缴费年限,其过渡性养老金按20年计算,每月多领约800元(依据济南市社保中心2024年待遇核算记录)。
• 福建政策:《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参保职工因触犯刑律被开除公职的,其实际缴费年限予以保留,视同缴费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未被开除公职的,视同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即未被开除公职的(如缓刑未被开除),视同年限可保留。
3. 全面保留型:仅取消连续工龄,视同年限仍认可(如辽宁)
• 政策依据:《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辽政发〔2001〕24号)明确“职工在服刑或劳教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服刑或劳教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 案例:2021年沈阳某企业职工赵某,1985年入职,1998年因诈骗被判刑并开除,2021年退休时,社保部门认定1985-1998年的13年视同缴费年限,加上1998年后的实际缴费年限(18年),累计缴费年限31年,过渡性养老金正常核算(依据沈阳市社保中心2021年退休档案)。
法理与人情的平衡:为何会有差异?
地方差异的核心是“惩戒与保障的平衡”:
• 严格执行型认为,犯罪行为(尤其是故意犯罪)违背公职人员职业道德,取消视同缴费年限是合理惩戒,也是对社保基金(全体参保人共同财富)的保护;
• 差异化执行型则认为,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完全抹杀之前的工作贡献过于严苛,保留视同缴费年限可避免其退休后生活陷入困境,体现人文关怀。
值得注意的是,2024年人社部《关于规范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已提出“探索根据犯罪情节、类型分类认定视同缴费年限”,未来可能会有更统一的细化规则。
关键提醒:遇到认定争议,3步维权
若你或身边人遇到此类问题,可按以下步骤处理:
1. 查地方文件:登录当地人社厅官网,搜索“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相关文件,明确本地执行标准;
2. 提书面申请:向社保部门提交《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申请书》,附入职证明、判决书、开除决定等材料;
3. 申请行政复议:若对社保部门的认定结果不服,可在60日内向上级人社部门或同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
犯罪被开除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既关乎法律惩戒的严肃性,也涉及个人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你觉得哪种处理方式更合理?如果是过失犯罪,是否应该保留视同缴费年限?欢迎在评论区分享看法。
来源:柒乐多养生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