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4年1月10日晚上9点多,于某参加完喜宴后乘坐朋友的汽车回到小区。次日上午11点,当地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在于某所住楼栋一楼拐角处发现晕倒的于某。经医院急诊人员诊断,于某已死亡。
聚餐时,亲友小酌几杯,本是正常的人际交往活动。那么,若饮酒过量,聚餐后回家途中猝死在小区,物业公司该担责吗?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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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0日晚上9点多,于某参加完喜宴后乘坐朋友的汽车回到小区。次日上午11点,当地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在于某所住楼栋一楼拐角处发现晕倒的于某。经医院急诊人员诊断,于某已死亡。
于某亲属遂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认为事发当晚,物业公司没有尽到服务区域安全巡查的义务,未及时发现晕倒的于某并将其送医,故应对于某的死亡结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据此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1万余元。
物业公司辩称,公安局出具的死亡证明证实于某的死亡符合醉酒后疾病猝死的情况,于某因过量饮酒导致猝死不属于物业公司应负的安全保障义务。于某死亡的地点虽然在小区内,但是物业公司为小区业主提供的是物业管理服务,承担的是小区公共财物和公共秩序的维护管理职责,于某因醉酒后疾病猝死与物业公司的管理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局出具的死亡证明明确载明,于某的死亡原因符合醉酒后疾病猝死的情况,据此足以认定于某的死亡与当晚过量饮酒存在因果关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其管理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责任。于某的死亡地点为步行梯一楼拐角处,因楼宇内有电梯,该地点往往不会成为物业公司必经巡逻地点,要求物业公司发现并救助醉酒后在单元门内死亡的业主,超出物业公司的职责范围。
本案中,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预见过量饮酒可能发生危险,却不加克制饮酒,需要为其自身健康和行为负责。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的是物业管理服务,于某的死亡原因符合醉酒后疾病猝死的情况,与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于某亲属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各项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此,于某亲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
在此提醒大家,参与社交活动时,一定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合理控制饮酒量,保持清醒和自控能力,避免因一时疏忽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请记住,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每个饮酒者都是自己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应对自身饮酒行为及其后果负责。
来源:京津冀消息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