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5年8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杭州一公司在未获完整授权、付费的情况下,将前员工的声音经AI训练后用于虚拟角色配音,被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决侵犯了前员工的声音权益。
封面新闻记者 杨峰
2025年8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杭州一公司在未获完整授权、付费的情况下,将前员工的声音经AI训练后用于虚拟角色配音,被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决侵犯了前员工的声音权益。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对于人工智能技术处理后的声音,如果能使一般社会公众或者相关领域的公众根据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关联到该自然人,则该声音属于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未经自然人许可使用经人工智能技术处理的声音,构成对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侵权。声音权益属于人格权,知识产权归属约定不包含人格权益。
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周某系被告A公司的员工,双方于2022年4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载明:合同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止,周某的岗位为“虚拟艺人”,工作内容为配合策划进行直播以及视频制作等工作。该《劳动合同》附件《保密及知识产权协议》第九条约定:周某在工作期间的知识产权权利或其他财产权利归A公司所有。
2023年8月23日,被告A公司与原告周某协商“梦珑-周某-声音使用及AI训练项目”的合作,后A公司以内部测试急用为由,让原告周某配合录制,录制完成后未与周某签约,期间周某提出与A公司协商签约和授权费,但A公司未予明确回复。
2024年9月5日,A公司向周某发送《辞退通知书》,称周某存在多次旷工行为,违反了公司考勤管理制度,且人事予以提醒和警告后并未纠正,故通知周某接到此通知书后去人事处办理离职。
2024年9月,周某发现A公司在擅自使用其声音在项目《梦幻桌面》(别名“桌妹”“Deskmate”)中使用,用于角色“梦珑”的配音,包括但不限于直播、商场展示、Steam商品上架等。上述声音系被告A公司使用周某的声音素材经人工智能技术训练后所生成的声音。截至2025年3月30日,含有周某声音的上述《梦幻桌面》相关直播视频仍在哔哩哔哩平台存续。使用周某声音的角色“梦珑”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人系A公司。
2025年9月11日,封面新闻记者注意到,判决书所指的相关直播视频,在哔哩哔哩平台的虚拟UP主“梦珑拌饭”账号下仍可以查到。2024年4月25日,该账号发文称,4月初,梦珑团队开发完成了AI梦珑的初始demo版本:Deskmate,直播只是我们测试效果的一个环节,“中之人目前正忙于参与公司其他项目,暂时停止活动。”该账号保留的最后一条直播回放的发布时间为2024年4月26日,账号公告显示,“已停止活动,有缘再见!”
2025年4月25日,周某在本案公开开庭时提出,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等诉求。
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周某录制声音的行为系履行职务的行为,双方的《劳动合同》已明确约定了相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原告在职期间已明确表示其声音授权被告用于《梦幻桌面》项目,无需额外授权,A公司向原告支付的报酬中已包含对使用其声音素材的酬劳。此外,原告的声音并不具有识别度,并非人格权受保护的客体。
法院认为,本案中,因被告A公司使用周某个人声音开发的案涉“桌妹”软件中“梦珑”角色的配音甜美可爱,风格独特,且经当庭勘验,该AI声音与周某的音色、语调、发音风格等具有高度一致性,能够引起一般人产生与周某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能够将该声音联系到周某本人,进而识别出周某的主体身份。因此,案涉AI声音属于周某的声音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法院表示,即使被告A公司对周某所录制的声音等录音制品享有著作权等权利,但知识产权归属约定不包含人格权益,故不包括授权A公司对周某的声音进行AI化使用的权利。A公司在未经周某本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在被诉侵权的视频、软件角色中AI化使用原告周某声音的行为无合法权利来源。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在综合考虑了原告声音的知名度、被告公司的侵权情节、主观侵权恶意、案涉“桌妹”软件尚未实际发行等因素后,判决被告A公司立即停止案涉侵权行为;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周某经济损失20000元;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某出具书面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480元,由被告A公司负担120元。
来源:封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