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因网站域名到期未续费且未注销登记被诉侵权,侵权责任由谁来承担?法官提醒,应核查实际使用人,并协调相关服务商和主管机关出具情况说明,以证明实际侵权主体的存在。近日,泉港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涉视听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因网站域名到期未续费且未注销登记被诉侵权,侵权责任由谁来承担?法官提醒,应核查实际使用人,并协调相关服务商和主管机关出具情况说明,以证明实际侵权主体的存在。近日,泉港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涉视听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法官提醒广大网站经营者,一旦网站不再运营,原备案主体应当及时向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这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终止服务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以防止登记名下的域名在后续的流转中被他人非法利用,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案件回顾:未经授权播放视听作品 被诉侵权
原告甲公司经独占专有授权取得视听作品《那时年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放映权等著作权权益。被告乙公司名下的网站“康康影视”(化名)未经授权,使用上述视听作品提供在线播放服务。原告以被告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泉港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该网站系于2013年备案登记的,但到期后其未继续缴费,现已经弃用,相关视听作品并非由其上传至该网站提供在线播放服务,因此,其不构成侵权行为。
法院审理:未能举证自己非实际经营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名下的网站未经许可提供案涉视听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原告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事实清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主体身份确定以行政法规授权的有关主管国家机关许可,或备案内容为依据。
被告主张其并非网站实际经营者,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主张不能支持。审理中,被告还自认案涉网站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四部视听作品,原、被告双方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承办法官耐心释法说理,告知举证责任,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反复磋商,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被告支付原告相应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法官说法:被弃用网站未及时注销,存在法律隐患
根据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网站的主办单位对网站负有如实进行行政备案、运营管理、依法维护的义务和责任。网站登记人即使未实际参与网站的运营管理,除非能举证证明并非实际经营者,否则,也应当对网站所发生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随着现代社会信息化快速发展,网站的宣传功能已不能完全满足现有需求,诸多公司开始转向微信公众号、短视频等新媒体平台作为对外宣传的媒介,但对于被弃用的网站,却未及时按规定办理网站域名的注销手续,有较大法律隐患。实践中,有的不法分子通过未注销登记域名网站提供侵权内容,使域名注册者成了侵权案件的被告,尤其是相关被弃用网站被用于知识产权侵权、搭建赌博网站等,存在较大的风险。
编辑:林威
来源:海峡都市报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