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这件案子第一次出现在大众视野,是网名叫“追风小叶”的何先生自己发布的小作文,洋洋洒洒几千字,各种煽情各种委屈,然后一石激起千层浪。
这件案子第一次出现在大众视野,是网名叫“追风小叶”的何先生自己发布的小作文,洋洋洒洒几千字,各种煽情各种委屈,然后一石激起千层浪。
在那个时候,我就断定,这是一个极端男权。
这跟那些极端女权一样。
极端女权让我们所有人都讨厌,而这个极端男权同样如此。
这件事情并不复杂。
2023年6月的一个晚上,何先生坐地铁回家,有两名女子认为他的鞋子有偷拍设备,引起了大家的警觉,然后他被带下了车,交给警察。在派出所里,警察检查后发现鞋子没有问题,所谓的闪光灯,是金属片反光导致。
事情大致就是这样。
何先生详细描述了细节,自己被列车员和乘客控制,在车站被看管,被别人凝视,深感屈辱,而两名女子道歉也很敷衍,让他不能接受。
他开始在网上扩大事态,并且寻求了法律途径解决,他收集了相关证据,将两女子和成都地铁运营公司告上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要求刊登道歉声明、连续10天在案涉地铁站宣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0000元。
一审结果全部驳回。
法院后来披露了详细的审判过程,他们认为,在纠纷发生当时,两名女子误以为“鞋面闪光点”是摄像头发出亮光,基于维护公共利益及自身权益提出质疑,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其行为方式存在不妥。
这一点请大家必须确认清楚,这是误会,不是诬陷。我们代入到那个场景下,你是一个女性,穿着裙子,而一个男人的脚上一闪一闪的有东西发光,你会不会也会产生一种认知,这人可能是变态偷拍男。
这样的认知不是错,且是正当的。我们不能因为女性的发声不太符合事实,就说她们是诬陷。
这是关键。
法院还说,纠纷发生于晚间,行人不多,并没有引起车上乘客及车站行人的围观及讨论,该误会事件虽对何先生造成影响,但影响范围较小。
这跟何先生的说法相去甚远。何先生说全车厢的人都看他,还有小朋友躲着他,众多下车乘客盯着他。
相比于小作文,我更相信法院。
这种小作文,不分男女,都是带有主观煽动性的。
法院还表示:鉴于报警处理后,她俩已及时当场道歉,接受民警的批评教育,并主动提出承担交通费予以补救,两人的道歉方式与误会影响的范围及程度相当。
两名女子在派出所进行了道歉,被民警批评教育,并且主动提出承担交通费,这样的道歉方式与误会影响的范围及程度相当。
那么,误会的影响与程度是什么呢?
这是法院说明的关键部分。
法院告诉大家,事发是晚上,在纠纷产生后,两名女子,车上乘客、车站行人,没有任何人在网络、媒体等社会层面上散布信息,整起事件被大众及媒体知悉都是源于何先生自己在网络上发布的小作文。
这的确是个误会,两名女子过程中有不合适之处,但是误会的影响范围相当小,就那么几个人,并且警察第一时间介入,给了何先生清白,两名女子也被批评教育,在派出所给了道歉,并且要给交通费赔偿。
这就是法院所说的相当。
这件事情本来到此结束,没有其他影响,而何先生自己,连夜写了几千字小作文,在网上传播,引起了全网关注。
在后续的网络传播里,何先生被描述成为了被诬陷,被网暴的倒霉蛋,这是与根本事实极端相反的。因为没有任何人在网上传播任何信息,是他自己。
所以法院说了,这起事件在社会公众层面的影响不应归责于两个女生,她俩不构成对何先生一般人格权的侵权,驳回了何先生的诉讼请求。
这没有任何问题,我举双手赞成法院的判决。
这件事情,没人说两名女子是对的,但是她们的过错,带来的影响不大,她们的道歉是匹配的。
事情在网络上发酵,是何先生自己导致的。他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对方承担明显夸张的道歉方式。
有人说不对,何先生精神受到了严重的伤害,他有权利提出任何要求。
对,他有权利提出任何要求,所以才需要法院裁决他的那些要求是否合理,是否过分。
举个不恰当的例子。
两个学生在学校吵架,男生动手撕了女生的作业本,老师批评了男生,让他在班级公开道歉,并且让他赔偿了一个作业本。
差不多了吧。
但是女生回家之后,说自己在众目睽睽之下被男生欺负,心理压力巨大,于是他们家写了一篇小作文,各种站在自己立场上的情绪描述,把事情闹大,然后要求男生和学校在媒体上道歉,连续一个月,还要赔偿两万精神损失费。
你们觉得合适吗?
我不认为何先生是弱势群体,他更算不得“受害者”,整件事情是何先生自己主动将事件曝光至网络,用“被诬陷”“受屈辱”的叙事放大自身遭遇,刻意回避“误会已澄清”“对方已道歉”的前提,引导舆论将两名女子钉在“恶意诬陷者”的耻辱柱上。
这种行为,是极端女权常用的手段,我们人人痛恨。那么何先生同样使用,我们没理由去支持。
来源:小奶猫爱烤面包一点号